論教師職稱授予行為的法律性質(zhì)
發(fā)布時間:2017-10-16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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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教師職稱的授予主體是行政主體教師職稱授予行為的主體有兩種,一是教育部門;二是授權(quán)的學校。1,
本文編號:104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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