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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意見書 來源:654090317:日期:2012-03-28
辯護意見書
尊敬的審判長:
廣東海迪森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王云輝母親的委托,指派馬麗娟律師擔任王云輝的辯護人。本人接受指派后,經(jīng)過會見、閱卷發(fā)以及參加今天的法庭調查,現(xiàn)對本案發(fā)表以下辯護意見:
一、本案中在被指控的三被告中王云輝起處的犯罪地位依法應確定為從犯。
1、被告人王云輝參與犯罪是受被告人周冬秀教唆,從周的供述及何春林的供述可以證實,周多次向王訴說自已感情的不幸,受害人陳繪娥破壞自己的家庭,并要王幫忙找人教訓受害人陳繪娥,王參與此案幫周找人教訓陳繪娥,主觀上并不是積極參主動,而是受到周的再三唆使。
2、被告人王云輝并未實施犯罪實行行為。在實施犯罪行為中,何找名叫阿衡的男子去作,至于如何去作、何時去作,何事先并未告訴王,在何的供述中講到,何找的人教訓受害人后,索要報酬,,何只有一萬,他向王要三萬時,騙王說自己賭錢輸了,關于這個事實,何的供述與王的供述是一致的,可以相互印證的。
故被告人王云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符合刑法27條規(guī)定認定從犯條件,其犯罪地位應確定為從犯。
二、受害人自身存在重大過錯,依法應減輕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受害人陳述與被告人周冬秀供述及證人周和平證言相互印證證實,受害人于2004年與周和平認識并開始同居,于2006年生一女孩。周冬秀得知后多次找受害人協(xié)商解決,要求受害人離開其丈夫,但受害人一直與周和平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周冬秀不惜向受害人妥協(xié),同意其丈夫給受害人出資開發(fā)廊,且自已帶受害人生的孩子,可是受害人仍然糾纏其丈夫,致使周冬秀與陳繪娥矛盾激化,周冬秀產(chǎn)生報復陳繪娥的動機,可以說受害人的過錯是引發(fā)本案的直接起因,對引發(fā)本案負有責任的。
三、被告人王云輝系初犯,無犯罪前科,且在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已的罪行,依據(jù)刑法67條3款之規(guī)定應從給予從輕或減輕處罰。
四、關于量刑意見
被告人王云輝具有刑法規(guī)定的減輕處罰情節(jié),除量刑建議書中確認的如實供述自已罪行外,還具有本意見中指出的數(shù)個減輕情節(jié):一被告人王云輝是從犯;二被害人自身存在嚴重過錯;三是取得被害人諒解。故,對王云輝的處罰根據(jù)刑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guī)定有數(shù)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即應當在三年以下處罰。
根據(jù)《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關于故意傷害罪量刑指導意見、廣東省高院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規(guī)定,對量刑情節(jié)調節(jié)的比例如下:
1、對于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實行行為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結合被告人王云輝的行為分析,其在本案中屬于從屬地位,受周冬秀唆使幫忙找人教訓受害人,王并未親自實施犯罪實行行為,故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為宜。
2、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的或是因被害人的過錯引發(fā)犯罪或對矛盾激化引發(fā)犯罪負有責任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3、對于取得被害人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輕重、諒解的原因以及認罪悔罪的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結合兩級法院量刑指導意見,故意傷害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一人輕傷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一年刑期,故本案基準刑可以在三至五年確定,而上述的量刑情節(jié)對基準刑的調節(jié)結果在法定三至十年幅度最低刑以下,應在下一個量刑幅度三年以下判處刑罰,建議法院給予被告人王云輝降格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適用緩期執(zhí)行。
上述意見請充分采納,謝謝!
廣東海迪森律師事務所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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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89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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