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詞和辯護意見_華律網(wǎng)(66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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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玉飛故意傷害一案
一審辯護意見
尊敬的合議庭:
陜西東源律師事務所接受杜玉飛親屬的委托,,今指派王杰律師作為其辯護人依法出庭參與訴訟。通過剛才的法庭審理,現(xiàn)發(fā)表如下辯護意見,誠請合議庭采納。
公訴機關指控杜玉飛犯有故意傷害罪不能成立,本辯護人為杜玉飛作無罪辯護。其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jù)如下:
一、關于共同犯罪的構成條件
1、客觀方面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
共同犯罪行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標,彼此聯(lián)系,互相配合,結成一個有機的犯罪活動整體,共同創(chuàng)造犯罪的結果。
在本案中,公訴機關指控的其中一個事實是:馬鴻鑫(在逃)與王平發(fā)生爭執(zhí)后,馬被王用酒瓶傷害。該馬為了報復王平而指使杜玉飛去叫同案被告尹男吉和孫永樂,如果說馬鴻鑫、尹男吉、孫永樂和杜玉飛此時已經(jīng)形成了傷害他人的共同故意,那么,他們共同故意指向的目標無疑是王平,即他們將要對王平造成人身傷害是他們共同追求的犯罪結果。如果本案中受到傷害的就是王平,那么杜玉飛就應當承擔責任。然而,本案的客觀事實是:馬、尹、孫三人在犯罪現(xiàn)場尋找犯罪對象王平時,先與吳輝(和本案無任何關系)發(fā)生沖突,被告人尹男吉用匕首將吳輝傷害。馬、尹、孫在尋找犯罪對象王平?jīng)]有結果的情況下,三人下樓時,馬與本案被害人賀淵濤相撞,發(fā)生沖突,最終導致被害人死亡。這里應當指出的是馬、尹、孫三人明確知道犯罪目標王平?jīng)]有找到,并不是三人誤將賀淵濤當作王平進行傷害,在法庭調(diào)查的時候,尹和孫二人對此供述是一致的。
辯護人認為,第一,杜玉飛受他人指使“叫人”這一行為指向的犯罪對象是王平;第二,馬、尹、孫三人在樓上實施一系列傷害和犯罪行為時,杜玉飛并不在現(xiàn)場,主觀上不知道他們?nèi)嗽诟墒裁矗坏谌,馬、尹、孫三人的犯罪目標因馬和賀淵濤的沖突而發(fā)生轉移,即馬、尹、孫三人放棄了對王平的追尋,而將犯罪目標直接指向賀淵濤。這也標志著由馬、尹、孫、杜四人結合成的犯罪整體因犯罪目標未出現(xiàn)而自然瓦解,對賀淵濤實施的犯罪行為是由馬、尹、孫三人突然構成的共同犯罪(主觀上屬于新的犯罪故意),而在這一犯罪活動中,杜玉飛沒有實施任何行為。也就是說,杜玉飛“叫人”這一行為目標與馬、尹、孫三人的犯罪目標并不同一。公訴機關指控杜玉飛應當對賀淵濤的死亡結果承擔刑事責任不符合共同犯罪客觀方面的構成要件。
2、主觀方面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過意思聯(lián)絡,知道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實施犯罪,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本案被告人杜玉飛與馬、尹、孫形成的故意內(nèi)容是報復王平,在王平這個犯罪目標沒有找到的情況下,共同犯罪因?qū)ο蟛荒芊付K止,這是一個完整的犯罪過程。如果公訴機關指控的是故意傷害未遂,杜玉飛也應當承擔責任。公訴機關現(xiàn)指控的是以賀淵濤的死亡為結果的故意傷害罪,辯護人認為,杜玉飛主觀上沒有這樣的故意內(nèi)容,馬、尹、孫對被害人的傷害完全是另外一個新的故意。如果在本案中杜玉飛有罪,請問馬、尹、孫在這一個犯罪現(xiàn)場實施殺人、搶劫、強奸或者盜竊犯罪是不是也要杜玉飛承擔刑事責任?答案只有一個—不能。所以,杜玉飛主觀上沒有共同的故意。
綜上所說,杜玉飛主觀上沒有共同的故意,客觀上沒有實施犯罪行為,他構成共同犯罪的法律基礎是什么?事實基礎又是什么?
二、關于民事賠償問題
辯護人認為,如果杜玉飛共同犯罪成立,他就理所當然的要承擔附帶民事原告人王玉龍、高升雷等人的民事責任,F(xiàn)在有一個問題需要我們共同解決,那就是王玉龍、高升雷和杜玉飛之間有什么關系呢?杜玉飛“叫人”和王、高等人的被傷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嗎?杜想過要傷害王、高等人嗎?杜見過他們嗎?沒有!所以,杜玉飛承擔民事責任的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都不存在。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是一個基本的司法原則,辯護人不希望放縱罪犯,也不希望冤枉無辜,這是一個律師的職責,也是律師職業(yè)道德的基本要求。
尊敬的合議庭,以上辯護意見希望你們能夠采納。法律的尊嚴需要我們共同來維護,法制社會需要我們的共同努力。
辯護人:陜西東源律師事務所
王 杰 律 師
二00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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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89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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