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請求權_債權人撤銷訴訟_債權人撤銷權的性質及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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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作者:w 日期:10-08-20
債權人的撤銷權又稱廢罷訴權。肇始于羅馬法之保羅訴權,經(jīng)法國民法繼受。一些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通常將撤銷權制度分破產(chǎn)法上之撤銷權與破產(chǎn)外之撤銷權兩部分。我國在破產(chǎn)法和合同法中都規(guī)定了債權人的撤銷權,并且在合同法中還同時規(guī)定了要約人、贈予人、意思瑕疵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的相對人等其他形式的撤銷權,,本文探討僅指合同法中債權人的撤銷權制度。
關于債權人撤銷權的性質,一般認為它系附屬于債權上的一種權利,屬于實體法的上權利,但它屬于實體法上何種權利,學說上有爭論,具體有侵權行為說、不當?shù)美f、債權說、物權說、折衷說以及責任說等。[3]個人認為,關于撤銷權性質問題,主要爭議還在于是折衷說與責任說。所謂折衷說,系采物權說和債權說兩者觀點,認為撤銷權既具有要求對惡意轉得人請求返還利益于債務人的請求權性質,又具有撤銷債務人所為處分行為的形成權性質。所謂責任說,采物權說(即形成權說)而對責任財產(chǎn)不必另由債權人請求轉得人返還,即可徑對該利益強制執(zhí)行。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四條,放棄了債權行為的受益人或轉讓行為的受讓人為被告,而只列為訴訟第三人應暗合了責任說觀點。
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可分客觀要件及主觀要件?陀^要件:(1)債權人對債務人必須存在有效的債權。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前提和基礎。需要明確的問題是,可行使撤銷權的債權是否必須已屆清償期?各國立法例及學說,見解不一。最高法院認為,人民法院在審查撤銷權是否成立時,可以適當放寬該構成要件,不必要求債務履行期必須屆滿。[4](2)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chǎn)的行為,且發(fā)生法律效力。一般處分行為可分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上的處分。這里僅指法律上的處分,因為能成為撤銷權標的的,一般只能是法律行為,并且還僅限于債權行為,物權行為是否可撤銷,目前有爭議。債務人的處分財產(chǎn)的行為已經(jīng)發(fā)生了法律效力,如果債務人的處分財產(chǎn)的行為并沒有成立或者生效,或者就是屬于法律上的當然無效的行為,債權人對于這些行為都沒有行使撤銷權的必要。(3)債務人處分財產(chǎn)的行為必須害及債權,可能致使債權人的債權難以實現(xiàn)或者完全不能實現(xiàn)。這是債權人撤銷權構成的一個重要判定標準。如果債務人資力雄厚,財產(chǎn)足以清償全部債權時,即使債務人實施減少其財產(chǎn)的處分行為,債權人也不能行使撤銷權。
主觀要件:債務人與第三人進行有償民事法律行為時,必須有惡意。在債務人實施無償行為,即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chǎn)的情況下,由于第三人沒有支付對價,因此可以推定債務人實施該行為是為了減少其責任財產(chǎn),主觀上具有損害債權的意圖(這種推定在法律上稱為“惡意推定”)。除非債務人能夠舉證證明自己的這一行為并未危害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xiàn),推翻這種推定。在有償行為場合中,如何判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惡意,一般存在觀念主義和意思主義兩種主張。觀念主義認為,債務人的惡意是指債務人對其行為可能造成履行無資力從而有害于債權的后果具有一定的認為,不必有詐害的意思;而意思主義認為,不僅要有一定的認識,而且主觀上要有詐害他人的意思,也就是說要有詐害債權人的意圖。我國《合同法》基本上采取觀念主義,其中對于債務人的惡意,只要舉證債務人存在“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行為,就足以表明其主觀有惡意。而對于受讓人的惡意,則一般僅要求舉證其知道“明顯的低價”即可,而不宜要求其知道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更不應要求第三人是否具有故意損害債權人的意圖,或者是否曾與債務人惡意串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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