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揭開公司面紗_司法實踐中,如何揭開“公司面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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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如何揭開“公司面紗”
時間:2007年09月27日 00時04分 作者: 曾憲文 新聞來源:檢察日報
為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法院在解釋與適用揭開公司面紗制度、追究公司股東的賠償責任時,應掌握以下四點:(1)可以主張揭開公司面紗的債權人既包括普通債權人,也包括公司內的勞動者和國家稅收債權人;(2)被追究責任的股東可以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唯一股東,也可以是其他公司中濫用權利的控制股東;(3)揭開公司面紗制度既適用于上市公司,也適用于非上市公司;(4)濫用公司人格主要表現為股權資本顯著不足和股東與公司人格高度混同。
劉俊海
五年前,世界銀行在其撰寫的《中國的公司治理與企業(yè)改革》報告中,建議中國盡快引進英美公司法上的揭開公司面紗制度。但是,直至今日,除了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確立揭開公司面紗制度的50個字外,關于具體適用揭開公司面紗的規(guī)則可謂一片空白。當前,如何揭開公司面紗,制裁控股股東濫用公司人格、侵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正成為我國司法實踐中面臨的一個新問題和難問題。近日,本報記者就此采訪了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博士生導師劉俊海教授。
記者:何謂揭開公司面紗,我國公司法引入這一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劉俊海:揭開公司面紗又稱“公司人格否認”、“股東有限責任待遇之例外”、“股東直索責任”,是指控制股東為逃避法律義務或責任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濫用法人資格或股東有限責任待遇、致使債權人利益嚴重受損時,法院或仲裁機構有權責令控制股東直接向公司債權人履行法律義務、承擔法律責任。公司人格否認制度與股東有限責任制度一張一合,共同構成了現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內容。我國1993年《公司法》并未規(guī)定揭開公司面紗制度,這一缺失,導致公司實踐中出現了大量濫用公司法人資格,違法侵占和轉移公司財產、懸空債權、欺詐坑害債權人的情形;一些公司、企業(yè)也利用改制名義逃避債務、欺詐債權人。鑒于這一現狀,為保障商事交易的國際化和安全化,2005年《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一舉導入了揭開公司面紗制度,其規(guī)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記者:按照公司法的上述規(guī)定,可以主張揭開公司面紗、追究公司背后股東個人責任的原告包括哪些人?
劉俊海:主張揭開公司面紗的原告只能是公司債權人。這里的公司債權人,既包括民事關系中的各類債權人(包括但不限于契約之債的債權人、侵權行為之債的債權人、無因管理的債權人和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也包括勞動關系中的債權人(勞動者),還包括行政關系中的特殊債權人,如在納稅人濫用公司法人資格,偷稅漏稅時,稅收征收管理機關也有權援引該條規(guī)定請求公司及其背后的股東承擔繳納稅款的連帶責任。
記者:這幾類性質不同的公司債權人,在揭開公司面紗追究股東個人責任的權利上,是否需要遵循債權平等原則,其求償地位是否一律平等?
劉俊海:法院在揭開公司面紗之時,要區(qū)分自愿的債權人與非自愿的債權人,給予不同力度的保護。一般而言,非自愿的債權人,即侵權行為之債的債權人(受害人),往往缺乏事先與侵權人討價還價的機會,也無獲得約定擔保的可能,而且其往往是社會弱勢群體(如勞動者、消費者)。因此,為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思想,應當對非自愿的債權人稍微寬容一些,而對自愿的債權人(契約之債的債權人)稍微吝嗇一些。當然,,這也并非絕對。倘若自愿的債權人蒙受了債務人公司及其控制股東的不法欺詐,法院也應采取與非自愿的債權人相同或者近似的態(tài)度。
記者:如何理解“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其判斷是以損害個別債權人利益,還是以損害大多數乃至全體債權人利益為準?
劉俊海:此處的“嚴重損害”,不是一般損害,更不是輕微損害,而是指公司不能及時足額清償全部或者大部分債務。不能簡單地因為債務人公司暫時不能清償債務,就視為債權人利益受到了嚴重損害。造成嚴重損害的原因不僅在于債務人公司拒絕或者怠于清償債務,更在于債務人公司濫用公司法人資格。這些損害,必須由債權人舉證。當然,考慮到一人公司的特性,新《公司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對一人公司涉嫌濫用公司人格的實施舉證責任倒置。
記者:揭開公司面紗,是在否定公司人格的情況下,追究公司背后的股東個人賠償責任。那么,在揭開公司面紗時,公司債權人可以向哪些股東請求賠償?
劉俊海:揭開公司面紗不等于說追究所有股東對公司債務的連帶責任。揭開公司面紗的后果僅及于控制股東!豆痉ā返诙畻l所稱的“股東”既包括一人公司中的唯一股東,也包括股東多元化公司(含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濫用權利的控制股東,但不包括誠信慎獨的股東尤其是小股東。實踐中,奸詐之人可能利用他人做“名義股東”而行濫用公司法人資格之實。因此,有必要對公司法第二十條所稱的“股東”作擴張解釋,從而將此等“實際控制人”(包括實質股東)納入其中。
記者:實踐中,濫用公司人格的,除了控股股東外,還有公司董事、經理等高管人員。有學者主張,揭開公司面紗后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的主體不應僅限于股東,還應包括公司董事等高管人員。你如何看待這一主張?
劉俊海:倘若董事違背對公司的忠實與勤勉義務,就得對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倘若公司怠于或拒絕對其提起訴訟,股東可以為公司利益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倘若公司及其股東均不對董事提起民事訴訟,公司的債權人可以基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對失信董事提起代位權訴訟。因此,公司債權人可援引《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要求濫用公司人格的股東對公司債務連帶負責,而不能據此要求公司的董事對公司的債務連帶負責。當然,倘若董事自身兼具股東身份,則債權人可以針對該董事的股東身份向法院提起揭開公司面紗的訴訟。
記者:揭開公司面紗,是源于英美公司法上的判例,最初就是在公司破產、清算階段出現的。這是否意味著我國公司法引入的這一制度,也只能適用于公司清算階段?
劉俊海:在公司進入破產階段當然可以適用揭開公司面紗制度,但在公司正常經營階段也可以適用。關鍵是,債權人要舉證證明被告股東濫用了公司法人資格和股東有限責任待遇,并且給債權人造成了嚴重損害。這一解釋也符合我國許多資不抵債的公司遲遲不進入破產程序的國情。不能因為英美法院多在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后才使用揭開公司面紗制度,就要求我國亦步亦趨。
記者:揭開公司面紗,對于我國的司法實務部門來說,是一個全新而又相當復雜的理論和技術問題。前面的探討,只是大體描述了揭開公司面紗的外觀,揭開公司面紗的實質,也是最關鍵的問題,是如何判斷和把握“濫用”公司人格。
劉俊海:揭開公司面沙制度在實踐中能否得到妥當執(zhí)行的關鍵難點在于如何理解“濫用”二字。從我國公司實踐看,盡管控制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情況五花八門,但總括起來主要是兩類:股權資本顯著不足和股東與公司的人格高度混同。
記者:什么是股權資本顯著不足?
劉俊海:股權資本顯著不足,是指股東投入公司的股權資本與公司從債權人籌措的債權資本之間明顯不成正比例的公司資本現象。其中的“股權資本”是指被告股東在內的股東投入公司的股權資本總額,而債權資本是指公司從包括原告?zhèn)鶛嗳嗽趦鹊乃袀鶛嗳嘶I措的債權資本,而不限于主張揭開公司面紗的特定債權人的債權數額。股權資本顯著不足既包括股東出資低于最低注冊資本的情況,也包括股東出資雖高于最低注冊資本、但顯著低于該公司從事的行業(yè)性質、經營規(guī)模(包括營業(yè)額、銷售量)、雇工規(guī)模和負債規(guī)模所要求的股權資本的情況。在我國,由于《公司法》大幅下調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最低注冊資本在保護債權人方面的作用已大打折扣。揭開公司面紗,應更多地從股權資本與債權資本的對比去認定。
記者:股權資本是否顯著不足,這可以量化,在司法實踐中不會成為難點。問題是,如何判斷股東人格與公司人格混同?
劉俊海:在股東對公司的過度控制下,股東與公司之間人格的高度混同現象錯綜復雜,既包括核心人格特征(如人員、機構、業(yè)務、財務、財產)的混淆,也包括外圍人格特征(如信封信紙、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子郵件地址、網址、工服)的混淆。最常見的現象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具體說來,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1)股東與公司之間在資產或財產邊界方面混淆不分。屬于子公司的財產登記在母公司名下,或者子公司的財產經常處于母公司的無償控制和使用之下;控制股東長期掏空公司的資產尤其是優(yōu)質資產,而未對公司予以充分、公平的賠償,或者對公司負有巨額債務而操縱公司長期拒絕或者怠于追索。2)股東與公司之間在財務方面混淆不分。股東甚至和公司共用一本賬,共享一個銀行賬號。3)股東與公司之間在業(yè)務方面混淆不分。股東與交易伙伴簽訂的合同往往由公司履行,或者公司與交易伙伴簽訂的合同往往由股東履行。4)股東與公司之間在機構方面混淆不分,如母子公司共有一個營銷部、人力資源部、辦公室等。5)股東與公司之間在人員方面混淆不分、母子公司之間的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交叉任職過多過濫。6)子公司的機關陷入癱瘓狀態(tài),母公司直接操縱子公司的決策活動。例如,有些母公司直接向子公司下達生產指標,有些母公司越過股東會董事會直接任免子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或經理、副經理。7)其他方面的人格混同,如控制股東操縱公司拒不清算,也可視為揭開公司面紗的情況。為慎重起見,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在認定股東與公司人格高度混同的事實時,應嚴格掌握標準,不宜因為存在單一的、非關鍵的混淆現象就斷然否定公司法人資格。
記者:揭開公司面紗,是對傳統(tǒng)公司人格的一種否定,這種否定的效力范圍有多大?其他債權人是否可以援引某個揭開公司面紗的法院判決而直接請求公司股東履行公司債務?
劉俊海:揭開公司面紗的效力僅限于特定當事人間的具體法律關系,具有濃郁的相對性與特定性,而不具有絕對性與對世性。即使某公司的法人資格被否認,也不意味著該公司的法人資格在其他法律關系中被否認。這與公司因解散、破產而清算從而在制度上絕對、徹底喪失法人資格的情形大相徑庭。因此,公司人格否認法理的適用條件和法律效果比起徹底消滅公司法人資格要緩和、溫和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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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7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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