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司法制度
發(fā)布時間:2016-11-17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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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司法制度/英國司法制度
正文/英國司法制度
英國屬英美法系國家。近代資產(chǎn)階級革命后,英國資產(chǎn)階級為適應資本主義發(fā)展的需要,逐步對封建司法制度加以調整,在此基礎上形成了現(xiàn)行的司法制度。它具有獨特的歷史傳統(tǒng)。沿革 早在盎格魯-撒克遜時期,由大貴族、大僧侶等組成的智人會議就已具有司法機關的職能。諾曼王朝時期,英國建立了君主專制制,設立了權威極大的御前會議,以其判例作為普通法適用于全國,并在全國分設由國王任命法官的法院來代替原有的地方法院,從此以判例法為淵源的司法制度開始形成。1215年《大憲章》頒布以后,最高司法機關從御前會議中獨立出來,逐步形成了包括由申請法院、王座法院、財產(chǎn)法院和衡平法院等組成的復雜的司法組織系統(tǒng)和適用普通法的封建司法制度。17世紀資產(chǎn)階級革命以后,沒有對司法體系和法律形式作重大改革,而是逐步對封建司法制度進行調整,以適應資本主義發(fā)展的需要。19世紀末葉司法改革后,司法組織初步簡化,衡平法院不再自成體系,普通法院平等地適用衡平法。1971年制定的《法院法》,對法院組織系統(tǒng)又進行了一次改革。但英國的司法制度仍保留許多封建痕跡,除法院體系和訴訟程序十分繁復,封建時代的許多判例至今仍有法律效力外,英國沒有獨立的司法體系。大法官既是全國首要司法官員,又是上院議長,而且是內閣成員,一身兼有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種職能;不設最高法院,由上院行使最高上訴級法院的職權。
司法組織 根據(jù)1971年的《法院法》,英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的法院主要分民事、刑事和專門法院三個組織系統(tǒng)。民事法院系統(tǒng)包括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訴法院和上院,刑事法院系統(tǒng)由治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刑事上訴法院和上院組成,專門法院系統(tǒng)主要有軍事法院、少年法院、勞資關系法院和行政法庭等。蘇格蘭有自己獨特的法院組織系統(tǒng):郡法院僅管轄民事案件,郡官法院兼管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蘇格蘭高等法院是蘇格蘭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審判機關,但民事案件還可上訴到上院。蘇格蘭還有特設的土地法庭。此外,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是英聯(lián)邦某些成員國、殖民地、保護國和托管地法院的最高上訴法院,受理不服當?shù)胤ㄔ号袥Q的上訴案件。行政訴訟由普通法院管轄,適用一般的法律規(guī)則。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行政裁判所發(fā)展很快,但一般都不具有終審管轄權,不服裁判所裁決的當事人有權向普通法院上訴。
法官一律采用任命制。大法官、法官上院議員、上訴法院法官由首相推薦,英王任命。英國沒有司法部,大法官擁有對司法人員的任免權。法官必須是“法律協(xié)會”的出庭律師,并有一定年限的司法實踐。法官一經(jīng)任命,非經(jīng)本人同意,,一般不能被免職。最高法院法官則為終身職。地方法院法官72歲以后才可以退休。法官薪水很高,待遇優(yōu)厚。
英國檢察系統(tǒng)不如大陸法系國家那樣規(guī)模龐大、職權廣泛。檢察長和副檢察長是英王的法律顧問,有權答復議會和內閣對于法律問題的咨詢,主持重要案件的起訴,并出席有關英王權利案件的審判。
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分簡易程序和庭審程序。大部分民事案件不經(jīng)庭審而以簡易程序裁決,庭審程序很繁復。判決大多委托行政機關執(zhí)行,包括強制返還、扣押動產(chǎn)或不動產(chǎn)、有價證券和其他收入,截留部分工資以及破產(chǎn)清算等。刑事訴訟分簡易程序和起訴程序。簡易罪由治安法院以簡易程序審決(也可起訴),可訴罪由刑事法院以起訴程序審決(也可用簡易程序審決)。由于起訴程序審決必須有陪審團陪審,故又稱陪審程序。上訴方式除一般上訴外,可就法律問題以“報核”形式上訴。高等法院王座庭可對審判進行監(jiān)督。
司法審查制度 高等法院對行政行為、法令和下級法院判決實行審查,但不審查議會的立法。最初主要審查地方行政機關的行為、下級法院和各裁判所的判決,后來逐步開始審查中央政府各部門的某些行政行為。
陪審制度 源于諾曼王朝時期,資產(chǎn)階級革命后被保留了下來。最初適用于所有刑事和民事案件。1873年后,大部分民事案件不再采用陪審制度。原有大陪審團和小陪審團之分,1933年取消了大陪審團。1939年陪審團人數(shù)由12人減至 6人(叛國罪除外)。擔任陪審員必須具有一定的財產(chǎn)資格。
律師制度 英國律師分出庭律師和訴狀律師兩種。出庭律師聽取訴狀律師的訴訟情況介紹,在刑事法院、高等法院或上訴法院出庭辯護,不與當事人直接接觸。出庭律師可申請皇家大律師,享有多種特權。訴狀律師主要負責承辦當事人的不動產(chǎn)轉移、遺囑書立、契約簽訂等一般法律業(yè)務,以及提供法律咨詢、起草法律文件等,也可在地方法院出庭辯護。大部分情況下則負責聯(lián)系訴訟當事人和充當出庭律師的中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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