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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承運人責任的歸責原則

發(fā)布時間:2016-07-07 21:33

  論文摘要 承運人責任制度是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核心和基礎,而其歸責原則更是核心中的核心,包括責任構成要件、舉證責任分配、免責事由等眾多核心問題。承運人責任制度也彰顯著一種人文精神,反映出船貨雙方之間密切的利益關系,它指引著未來國際經濟貿易和海上運輸業(yè)、國際物流的走向,推動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組織的適時發(fā)展,也代表著一定區(qū)域、國家或地區(qū),甚至一個時代的主流思想和立法趨勢。當今,該領域的發(fā)展現狀表現出相關的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法律仍很不統(tǒng)一,而我國相關的貨物運輸法律與國際相關規(guī)定也不一致,我國沿海貨物運輸法律體系亟待更加健全和完善。在此,主要闡釋《鹿特丹規(guī)則》對承運人歸責原則的變化和影響。

  論文關鍵詞 國際海上貨物運輸 承運人責任制度 歸責原則

  當前,需要不斷地對海上貨物運輸法律關系進行調整,其主要依據國際公約,有《海牙規(guī)則》、《維斯比規(guī)則》、《漢堡規(guī)則》,此三個國際公約是在不同的經濟程度、制度形態(tài)、人文氣質、航運背景下應運而生的,代表著不同的價值取向,蘊含著不同的研究價值、利益歸屬,展現著對當事人的不同保護,減少對船方的保護是國際法的發(fā)展態(tài)勢。各個國家可以自由加入任何一個公約,遵守各自規(guī)定,履行應盡義務,但是這也會造成航運立法的混亂以及引發(fā)各種沖突,使法律失去其穩(wěn)定性和可預見性,也增加了糾紛解決的難度和力度。隨著航運業(yè)、貿易業(yè)的發(fā)展,不斷規(guī)制現行國際公約的規(guī)定進而統(tǒng)一國際運輸規(guī)則、承運人制度及其歸責原則,使其更加適應現代社會經濟與貿易等相關產業(yè)的發(fā)展。為跟隨國際發(fā)展潮流,《鹿特丹規(guī)則》產生了,同時也成為運輸立法方面最和諧的國際公約,更多的保護貨方的利益,其制定了很多新規(guī)定,尤其是對承運人責任的歸責原則改變很大。由于此公約加大了承運人的責任,現今還有許多航運大國未加入,統(tǒng)一承運人制度的路程仍很遙遠。

  一、國際海上貨物運輸

  海上貨物運輸自古就在經濟交流中承擔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自近代開始,現代社會更是沒有地域限制的社會,國際貨物的運輸一直占據主要地位,而承運人責任制度也是伴隨著海運業(yè)的發(fā)展不斷完善起來的,是理清船貨雙方關系、規(guī)范雙方權利義務的關鍵,經濟全球化、貿易地球村、國際物流業(yè)、信息高速公路都對這一點進行了有力論證。需要不斷推進對國際經濟與貿易的深層探究,其中承運人責任制度是國際貿易的重要一環(huán)。
  國際貨物運輸是銜接貿易的連接點,自合同簽訂到實際履行完成,需要中間運輸流程的完好結合,因此,承運人的工作非常重要,承運人責任需要進一步規(guī)制并完善,而其中貨物運輸這一中間環(huán)節(jié)囊括了承運人對貨物的接收、陸路運輸、存儲、裝載、具體操作、積載、海上運輸、照料、目的地卸載、存儲和交付等一系列程序,由此可見承運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國際海上運輸是港到港的過程,途中可以換乘、途中交易、完成多式聯運、拖航等根據需要選擇事項,由承運人將各個環(huán)節(jié)銜接起來,對風險要加以保險,運輸的過程就是以勞務(包括運輸過程)換取運費的過程,刺激國際貿易的發(fā)展,保障國際運輸業(yè)的安穩(wěn)。其中,海運業(yè)承運人包括國際海運承運人與多式聯運運輸承運人、沿海港口運輸承運人,其中承運人責任承擔存在沖突和差異,并帶來了各種弊端和問題。長期以來,國際上一直對這些弊端和問題進行修改以適應經濟的發(fā)展需求,運輸業(yè)發(fā)展的過程和國際立法的過程都是在不斷博弈的過程,并且發(fā)展都是合目的性和規(guī)律性的。

  二、承運人責任制度

  承運人責任制度,是指在整個海上運輸流程過程中,利益各方為平衡分擔海上風險,細化責任承擔與免責條款,不斷強化承運人途中的照料責任,以降低損失的出現的可能性,保證航海運輸安全,完成指定地點交付貨物的約定,盡到承運人的應有義務,即便發(fā)生貨損也可以明確責任方,彌補相對方的損失,以達到最大限度地尋求船貨雙方當事人的公平和效益價值的平衡。
 。ㄒ唬┏羞\人角色
  在海上貨物運輸中,承運人處在合同簽訂后的中間環(huán)節(jié),扮演著履行合同內容的重要角色。其中主要活動有裝載約定貨物、運輸并管控貨物、在卸載并交付貨物等,,承運人是履行整個海上運輸合同的唯一行為人,每個環(huán)節(jié)都不能存在缺陷,更不能出現承運人“隱身”的狀況,而且承運人責任制度問題幾乎同海上貨物運輸的所有法律制度都有關聯,因此,需要我們繼續(xù)展開深入探究。航運是連接世界各地的“電路圖”,一旦某個關鍵點出現問題,將會導致全球經濟貿易的癱瘓。海上運輸關系復雜多樣,不可預知的狀況時常發(fā)生,所關聯的利害關系人就更加復雜了。相對承運人一方,在海上運輸過程中存在著承運人、實際承運人、承運人的代理人、受雇人、無船承運人等角色細化,所以要掌握承運人的識別技能。因為當貨物發(fā)生滅失、損壞、遲延、退貨、途中售賣等情況時,若不能識別出真正的義務承擔主體,則可能出現無處索賠或延誤賠償時機的情況,而耽誤資金正常周轉,以至于造成公司資金鏈斷裂,甚至公司倒閉的嚴重后果。若當事人不適格或喪失訴權,無法提起索賠。所以對承運人的準確識別非常重要。
 。ǘ┏羞\人責任分析
  雖然承運人責任屬于海商法的重要法律規(guī)定之一,被歸入國際經濟法之中,但是其本質上歸屬于民事責任,由民法和海商法調整。民法與海商法是一般法與特殊法的關系。所謂承運人責任,是指在海上運輸過程中,承運人出現不符公約或法律規(guī)定,違反合同雙方自愿達成的約定以及不履行或不完好履行其責任的狀況下,出現貨物滅失、毀損、遲延的狀況或發(fā)生其它損失的,承運人應當負擔其責任,根據具體的國際公約規(guī)定實施。
  海運承運人責任,首先是在各國法律法規(guī)和國際公約進行具體規(guī)定的情況下,各國自愿選定某個國際公約,可以直接遵守,也可以內化成國內立法,制定出具有本國特色的海商法。其次,承運人責任是由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雙方自愿達成的,提前進行約定以便運輸便利化,即承運人具有有限的締約自由權,其僅能在約定責任內增加或減少其權利和義務。然后,除提單持有人作為托運人之外的第三人時,要以提單的規(guī)定為準,其余要以運輸合同的約定為限。
  各種規(guī)則的相繼建立或改變,都奠定了海上貨物運輸承運人責任制度的雛形,并漸漸形成了包括船舶適航義務、照管貨物義務、不做不合理繞航義務等關鍵的法定義務,以及航運過失免責、火災免責等一系列的免責條款。



  三、承運人責任的歸責原則

  承運人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承運人責任的靈魂,此外其內容寬泛,還涉及免責事由、責任限制、船舶適航以及遲延交付等必要活動。
 。ㄒ唬┏羞\人歸責原則的歷史發(fā)展
  從歷史角度,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主要有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沒有過錯就不受處罰,以存在過錯為進行損害賠償的要件,堅持“誰主張,誰舉證”。隨著航運業(yè)的發(fā)展,出現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但是其本質上還是過錯責任,是指將過錯證明責任轉移到行為人身上,其需要對“自己無過錯”的主張履行證明義務,即沒有過錯就沒有責任,對受害人來說是相當受益的。然而,嚴格責任原則是最平衡各方利益的原則,是指只要損害發(fā)生與當事人行為之間存在因果聯系,甚至與行為人是否有過錯都毫無關系,仍不能因此消滅賠償責任,除能夠證明外來風險的存在。
  起初,海運貿易中的海運大國大多適用嚴格責任原則,承運人享有免責事項條款的待遇。后來,在運輸合同方面,適用有限度的契約自由,所以此時的承運人占據高端層面,強加免除責任的條款是常有之事,益于承運人逃脫應負責任的追究。19世紀中期以后,眾多的強制增加免除責任條款的現象使海上貿易陷入混亂。隨后,《哈特法》率先確定了承運人的過失責任制,這在海運界引起強烈反響,各國紛紛效仿。至此,我們得知迫切需要增加國際海上運輸立法的一致性。其后,雖制訂了以相對過錯責任制為基礎的《海牙規(guī)則》,但其仍沿用了飽受詬病的航海過失免責和火災過失免責,并被世界各主要航運國家采用。1978年以過錯推定責任為潮流,其不再主張承運人的航海過失免責和火災過失免責待遇,各方利益分配的更加合理。
  (二)《鹿特丹規(guī)則》下承運人責任歸責原則的變化和影響
  《鹿特丹規(guī)則》對承運人歸責原則的改變主要彰顯在過失免責兩種事項、例外規(guī)定的變化和舉證對抗規(guī)制這三個方面,具體表現有:
  1.《鹿特丹規(guī)則》改變了過失免責條款的規(guī)定,即取消了航海過失免責和火災過失免責兩種事項,主張完全過錯責任,規(guī)定承運人也需負責其代理人、受雇人的貨運行為責任。與《海牙規(guī)則》不同的是,《鹿特丹規(guī)則》下,承運人應當承擔且能夠證明其貨運代理人、接受雇傭的人無過錯的舉證責任,方能夠對相對方主張對抗權。
  航海過失是指船長、船員等在駕駛或管理船舶期間,進行航行或停泊的操縱以及穩(wěn)定船舶應有的性能和有效狀態(tài),在此過程中所產生的過失。其中主張廢除航海過失免責的根因是航海領域技術的發(fā)展,另外還是船貨雙方平衡海運風險的必備工具,總之,刪除這個沿用已久的免責條款會對各利益和全球經濟影響巨大。
  而《鹿特丹規(guī)則》保留了無過失火災免責的規(guī)定,廢除了過失火災免責,仍由索賠人承擔過錯證明責任,需要注意的是此規(guī)定僅限定在“船上發(fā)生火災”,除海運外,其他多種運輸方式不適用。
  2.《鹿特丹規(guī)則》對承運人的例外規(guī)定。當今,《鹿特丹規(guī)則》中,承運人責任以完全過錯責任為大背景,大部分情況適用有限制的過錯推定原則,少數例外情況需由損失方承擔過錯證明的責任。除刪除航海過失免責和火災過失免責規(guī)定外,適時對條款進行修改或增補,但是大部分免責條款得以繼續(xù)使用。
  《鹿特丹規(guī)則》下,將“除外風險”作為無過失免責條件,即承運人證明自己合理謹慎地履行了管理貨物和船舶的義務即可,而不是在行使抗辯權時要求證明其超越當前預知水平去完成航運責任的。其次,仍保留了無過失火災免責,需由索賠人對“承運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另外,在國際海上貨物運輸領域,當事人間的約定免責也是常見的。
  3.建立一套嚴密的舉證對抗機制。“誰負責舉證”這一議題可能會影響到爭議結果,如若證據難以取得,即去查明海上貨物損失的具體原由、受損階段、損壞責任主體等問題是相當困難的,甚至查明后有關證據也難以得到。因此,《鹿特丹規(guī)則》試圖在索賠人與承運人之間合理分配舉證責任,這種做法意義重大。舉證對抗機制是這樣的:首先,明確雙方的舉證責任,索賠人就損害事實舉證,承運人對自己無過錯舉證;再次,賦予承運人的免責事由存在,同樣能夠依據證明免除相應的賠償責任;最后,給予索賠人反駁免責事由的機會,證明承運人沒有履行相應義務,是承運人的過失造成的,使其免責歸于無效,以此來平衡雙方的利益。
  當前,雖仍有不少航運大國極力反對廢除航海過失免責規(guī)則,維護本國航運利益,但是完全過錯責任原則的發(fā)展態(tài)勢不可阻擋,F今,我國也已成為世界貿易、航運大國之一,且有能力去同其他貿易大國公平競爭。在競爭中,更有利于我們認識缺陷,去打破舊的法律制度以至于更加完善我國的法律法規(guī),順應時代發(fā)展潮流,營造一種公平的競爭環(huán)境,實現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義。國際公約的適時變革和不斷創(chuàng)新為我國《海商法》不斷注入新鮮血液,對我國海上貨物運輸承運人責任歸責原則的完善具有很好的借鑒意義。



本文編號:66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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