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同時履行的判決
發(fā)布時間:2016-06-29 22:10
論文摘要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合同法》中的一項實體性權利,基于雙務合同中功能上的牽連性而存在。但有一個現(xiàn)實問題:當事人一方提起訴訟時對方以同時履行抗辯權來抗辯,且抗辯權成立的情況下,法院該如何判決?這就涉及到同時履行的判決。同時履行的判決在我國大陸尚屬新問題,我國無明文規(guī)定,屬法律空白點。文章欲通過簡要剖析同時履行判決的有關內(nèi)容,以達到彌補民事程序法與實體法脫節(jié)的目的。
論文關鍵詞 同時履行抗辯權 雙務合同 同時履行判決
隨著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交易量迅猛增長,交易雙方基于給付和對待給付義務的履行方面的糾紛不斷升級。為平衡雙方的利益沖突,《合同法》第66條規(guī)定了同時履行抗辯權,這屬于民事實體法上的規(guī)定。那么,與實體法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相對應的程序法中的救濟機制又是什么?換言之,如果原告未為對待給付義務,卻要求被告為給付義務,此時被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進行抗辯,法官該如何處理?我國現(xiàn)行《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未對此作出明確規(guī)定,此種現(xiàn)狀下,極易造成訴訟僵持,法官該如何為之?其實,法官可作一個同時履行的判決打破訴訟僵局,即作出“被告應于原告給付XX時給付原告XX”的判決,即可解決使法官進退兩難的問題。
一、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相關問題
。ㄒ唬┩瑫r履行抗辯權的概念及相對應的法條規(guī)定的缺陷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相對人未為對待給付以前,可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之權。
關于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有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具體法律條文為《合同法》第66條,它的內(nèi)容是:“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相應的履行要求!弊屑氀凶x此法條會發(fā)現(xiàn)它的規(guī)定具有漏洞,應當對其進行漏洞補充,具體辦法即通過“目的性擴張”予以漏洞補充,深究立法者背后的立法意圖,使規(guī)定的內(nèi)容得到進一步完善,切實保障權利人的合法利益。
接下來通過案例來說明此法條的缺陷及補正:
例如,消費者甲與手機店乙訂立買賣合同,約定:“甲以6000元從乙處購買iPhone7,甲于2015年8月1日支付全部價款,乙于2015年9月1日交付iPhone7!爆F(xiàn)在已經(jīng)到了2015年10月1日,甲與乙均未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此時,乙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先支付價款,甲能否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呢?因為提出此問題的背景是甲和乙的履行時間有先后順序,而法條中明確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所以自然而然得出一個結(jié)論:甲不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簡要分析案例后會發(fā)現(xiàn),如果后履行方乙是因為iPhone7銷路太好,供不應求,在雙方均未履行的情況下,卻要求甲先支付價款,一個月后乙再交貨,甲將處于一個很不利的地位,甲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在此種情況下:
1. 甲不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因為乙的經(jīng)濟狀況良好,沒有不能履行或不能履行的可能性。
2.甲不可以行使順序履行抗辯權,因為根據(jù)合同的約定,甲屬于先履行方,甲不可以在自己還未履行的情況下卻要求后履行方履行。
3.甲不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因為按現(xiàn)行《合同法》的規(guī)定,甲與乙間的履行應當沒有先后順序,但案例中甲、乙履行順序是有先后順序的。
綜上,甲不可對乙的請求行使抗辯權,只能向乙支付價款。那么,如果一個月以后乙因手機賣的太好仍未向甲交付iPhone7,甲該如何應對?這將違背我國關于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立法意志和目的。同時履行抗辯權要求發(fā)生的基礎是雙務合同或?qū)r關系,而案例中如果按現(xiàn)行法處理將明顯失衡,甲的權益可能被侵犯卻得不到應有的保護。這就需要對法律的漏洞進行“目的性擴張”解釋,即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時,雙方的債務實際上是可以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此時,案例中的甲將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ǘ┗谕瑫r履行抗辯權行使的裁判方式
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問于訴訟上還是訴訟外,均得行使。但即便于訴訟外曾經(jīng)主張同時履行的抗辯權,于訴訟上仍應主張,法院始得斟酌。那么,涉及到具體案件時,法院該如何判決呢?
1. 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由于現(xiàn)行法對基于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應如何判決并無明確規(guī)定,所以實踐中,如果被告主張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成立,按情況依法處理即可。但如果被告主張的同時履行抗辯權成立,法官通常的做法是作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的判決。這種情況屬于原告敗訴,,由原告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事實上,這種做法是否可采有爭議。
2. 作出同時履行的判決。同時履行的判決即前文中提到的“被告應于原告給付XX時給付原告XX”的判決,這種判決又被稱為“交付給付的判決”。相比較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方式而言,同時履行的判決更能達到一次性解決問題、定紛止爭的目的。雖然我國現(xiàn)行民事訴訟法無此規(guī)定,但民事實體法已有關于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規(guī)定,為對應實體法規(guī)定,程序法的設計必將增加同時履行的判決之規(guī)定,這將為學術界與實務界之大勢所趨。
二、 同時履行判決的相關問題
《德國民法典》第322條第1款對基于同時履行抗辯權提起訴訟該如何判決作出明文規(guī)定,具體內(nèi)容為:“一方基于雙務合同而訴請履行對其負擔的給付的,另一方對自己所享有的、到對待給付被履行時止拒絕履行給付的權利的主張,僅具有使該另一方被判決同時履行給付的效力!边@類判決一般被稱為“同時履行的判決”!度毡久穹ǖ洹分须m無明文規(guī)定,卻在司法實踐中形成了較為統(tǒng)一的判決方式,即作出同時履行的判決。我國臺灣地區(qū)的實務界對此也是持高度贊同態(tài)度。我國大陸地區(qū)無此制度的規(guī)定,實務界也未達成共識,僅被少部分學者所認同。事實上,我國引入此制度將規(guī)制法官在此類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權,做到節(jié)約司法資源和經(jīng)濟成本,而且可以完善民事程序法的內(nèi)容,使程序法與實體法的統(tǒng)一得到保障。
。ㄒ唬 同時履行判決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同時履行的判決有以下四個構成要件:
1. 雙方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同時履行抗辯權存在的基礎是雙務合同的牽連性,決定了基于同時履行抗辯權作出的同時履行的判決必然是建立在“同一雙務合同”上。
2. 雙方債務的履行期均已屆至。如果有一方的債務履行期未屆滿,視為沒有債務,只有在履行期均屆至時,針對一方提起的訴訟,另一方才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進行抗辯,據(jù)此法官才可作出同時履行的判決。
3. 需對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對方已經(jīng)履行或積極提出履行要求,另一方的權利不會受侵害,也就沒有必要請求法律救濟。
4. 需對方有履行能力。對方?jīng)]有履行能力時,即使法院作出要求履行的判決,判決也無法執(zhí)行,不能真正落到實處,更不能滿足訂立合同的目的。此種情況下,只需解除合同即可,沒有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必要。
。ǘ┩瑫r履行的判決遵循的原則
1.符合誠實信用原則。同時履行的判決要求原告在被告向其履行給付義務時向被告履行對待給付義務。這就說明如果原、被告中有一方不履行,同時履行的判決就不能強制執(zhí)行,那么雙方間的爭議將再次被擱置,無法實現(xiàn)訴訟目的。鑒于此,當原、被告收到判決時均要誠信履行自己所應承擔的義務,“誠實信用原則”就被自然而然地融入到了判決中,所以同時履行的判決也要符合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可達到最終隨同時履行判決的作出而事結(jié)案了的目的。
2. 符合不告不理原則。有學者提出質(zhì)疑:同時履行的判決違背不告不理原則,不合法。事實的確如此嗎?不告不理原則是民事訴訟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是指法院審理民事糾紛的范圍由當事人確定,法院無權變更、撤銷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事實上,同時履行的判決并沒有違背不告不理原則。對于“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所引起的糾紛,在雙方均未履行的情況下,一方作原告先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履行給付義務的請求是成立的,此時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履行給付義務確為可行、合法的。但被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也是成立的,那么原告應向被告履行對待給付義務。所以法官作出被告向原告履行給付義務的同時,原告也應該向被告履行對待給付義務的同時履行的判決并未違背不告不理原則。
3.符合訴訟經(jīng)濟原則。除公正外,效率也是司法者和當事人所追求的目標。一方當事人起訴,對方當事人以同時履行抗辯權來抗辯,且同時履行抗辯權是合法的,法院如果單純地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既不能有效解決原、被告間的糾紛,還有可能導致雙方因同一問題再次提起訴訟,不利于解決糾紛之余,又引起司法資源的再次啟動,會不合理地占用司法資源。如果法院針對此種案件能直接作出同時履行的判決,則可有效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矛盾,避免司法資源的不合理使用,也可使當事人免交不必要的訴訟費用。所以,同時履行的判決符合訴訟經(jīng)濟原則。
。ㄈ 同時履行判決的勝訴方
任一案件中總有勝訴方和敗訴方,敗訴方需承擔敗訴責任及最終的訴訟費用。那么,法官作出同時履行的判決案件中誰是勝訴方呢?答案是原告為勝訴方。
同時履行的判決是為了打破“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合同中雙方均未履行的僵局而存在的,一旦有一方起訴,則起訴方不承擔訴訟費用。因為起訴方勇于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主動起訴,而不是做法律上的“懶人”,且起訴方的主張也得到了附條件的支持,不能說起訴方即原告是敗訴方。雙方的訴訟利用了司法資源,必須有一方來為此“買單”。被告做了法律上的“懶人”,不懂得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在平衡利弊的基礎上,同時履行的判決系原告勝訴的判決。分析上述案例,梁某勝訴,祝某作為敗訴方須承擔訴訟費用。
三、增加同時履行的判決制度可保障民事實體法和程序法的有機統(tǒng)一
民事領域是由民事實體法和民事程序法相互作用綜合形成的一個“場”。實體法中對相關權利作出規(guī)定,相應程序法中就應有與之對應的救濟方式及處理措施,否則在我國屬成文法國家的背景下,法無明文規(guī)定,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作裁判會有“法官造法”之嫌。所以,實體法中有規(guī)定,程序法中也有與之相對應的救濟機制的話,將使我國民事領域內(nèi)實現(xiàn)實體法與程序法實現(xiàn)高度統(tǒng)一。此外,在沒有法律條文的規(guī)定下,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只能自由裁量,極有可能導致同案不同判現(xiàn)象,這將形成司法不公之象。
綜上所述,我國應結(jié)合實際,落實對同時履行的判決的明文規(guī)定。積極落實同時履行的判決的立法,促進我國法治國家、法治社會、法治政府的建立,為司法改革發(fā)展趨勢提供新走向,完善程序法的知識構造,最終解決程序法與實體法脫節(jié)的現(xiàn)實問題。
本文編號:6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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