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稅收立法權的縱向配置
第一章 引言
當前時期,我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服務型政府,加強民主建設,都依賴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完善的財政體制來保障。財政體制則是中央與地方利益劃分的重要體現(xiàn),而稅收則為財政的主要來源之一,其源頭稅收立法權的配置則關系到政府間公共產(chǎn)品的供給水平和地區(qū)的均衡發(fā)展。稅收關系一直是學界關注的熱點,稅收立法權在中央和地方之間合理的配置是以集權和分權為核心的利益配置關系,關系到國家主權統(tǒng)一、經(jīng)濟結構發(fā)展、社會穩(wěn)定等重大問題。而同時由于我國地方稅收立法權的的欠缺形成了悖論:稅收立法權嚴重傾向于中央,在此基礎上地方逐漸喪失通過稅收獲取財政收入的動力;事權與財權的不統(tǒng)一導致地方稅外亂收費的現(xiàn)象更嚴重。故在我國稅收法律體系還不完善的背景下,研究稅收立法權的縱向配置有著顯著的現(xiàn)實性和重要性。綜觀國內(nèi)外對稅收立法權縱向配置問題的研究、探索與創(chuàng)新,雖然有許多的差異甚至矛盾之處,但是稅收立法權配置由于影響因素的不同導致各國運用不同的配置方式,這樣也就沒有形成配置的統(tǒng)一標準,所以也不能評判配置方式的優(yōu)劣,而是要注重其對社會與經(jīng)濟的積極影響。隨著這一研究的不斷深化,探索視角的多樣化,從經(jīng)濟學、政治學和社會學的角度來探索的成為主流,而法學角度入手的研究成果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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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稅收立法權縱向配置理論基礎
2.1 “稅收立法權”的相關概念
隨著歷史的發(fā)展,現(xiàn)代國家的財政收入已經(jīng)形成了以稅收為主要收入來源的財政結構,國家機構的運行、國家權力的行使、國家的存在都離不開稅收。稅收就像是鏈接納稅人與現(xiàn)代政府之間的臍帶,馬克思曾形象的將稅收比喻成政府的奶媽,國家的運行由稅收作為支撐。這樣看來稅收是一種極其重要的工具,能夠影響到兩端的國家與民眾,這樣就要求稅收應當有法可依,保證稅權的配置與行使在合憲性的控制下運行,否則稅權中的稅收行政權將無限膨脹從而嚴重影響到納稅人的合法財產(chǎn)權益。而稅收立法權作為稅收行政權與稅收司法權的基礎便成為了稅權的核心,與此同時其具有的原創(chuàng)性便使其科學性、民主性、合理性都成為可變量。在對其研究有著重要意義在研究稅收立法權的問題之前,首先需要對“稅收立法權”的概念進行一次拆分式的分析。
2.2 稅收立法權縱向配置相關內(nèi)涵
稅收立法權作為稅權體系中最基本的原創(chuàng)性的權力,其合理劃分對一個國家有序構建稅收體系和控制稅收行為有著重要的意義。所謂稅收立法權的配置,就是指為了構建良性的稅制,將稅收立法權在各種國家機關間進行科學合理的配置,與此同時隨著國家機關的稅收立法權的劃分,其擁有的職權、責任的界限也就明確下來,保障稅收立法權的合法行使。從各國具體情況來看,稅收立法權的配置包含縱向和橫向兩個維度。稅收立法權的縱向配置是稅收立法權在中央與地方立法機關之間的配置,對于我國即為全國人大和地方人大稅收立法權的配置;稅收立法權的橫向配置是在同一級的不同國家機關間確定權力的范圍,體現(xiàn)在我國即為稅收立法權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國務院之間進行配置。
第三章 我國現(xiàn)行稅收立法權縱向配置分析..............10
3.1 稅收立法權縱向配置模式——“集權”與“分權”之爭.......................10
3.2 我國稅收立法權縱向配置的現(xiàn)實狀況...........12
3.3 我國稅收立法權縱向配置存在的問題.............14
第四章 稅收立法權縱向配置的國際比較與借鑒............20
4.1 國外稅收立法權縱向配置模式...............20
4.2 國外稅收立法權縱向配置的借鑒意義.........21
第五章 我國稅收立法權縱向配置制度構想..........23
5.1 我國稅收立法權縱向合理配置的原則.........23
5.2 我國稅收立法權縱向配置的制度構建......26
第五章 我國稅收立法權縱向配置制度構想
5.1 我國稅收立法權縱向合理配置的原則
稅收立法權的縱向配置在實質(zhì)上就是將稅收的權力在中央與地方劃分,這就意味著政府間的財權分配,而財權、事權、和責任是一個有機統(tǒng)一的整體,這就要求在稅收立法權縱向配置時必須嚴格依照責權利相對應的原則。在我國當前建立服務型政府的環(huán)境下,地方政府承擔提供公共產(chǎn)品及服務的責任越來越重,對應的事權也逐步擴大,但是由于對事權配置規(guī)定的缺失,相對應的財權也無法同步對應。同時責任與權力如果沒有對應則可能降低權力使用的積極性或者提高權力濫用的可能性。故對此原則理解分為兩個方面。首先,在事權劃分明確的基礎下,進一步劃分中央與地方對應的稅收立法權,最后規(guī)制與之對應的財權,這樣才能做到財權事權的有機統(tǒng)一。其次,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在規(guī)定了中央地方稅收立法權的情況下,同時一定要明確其應負的責任以控制權利的運用;而在規(guī)定中央和地方稅收管理的責任也要賦予其相應的權利、利益刺激地方政府發(fā)揮主動性與積極性。
5.2 我國稅收立法權縱向配置的制度構建
稅法規(guī)范可以分為稅收實體法、稅收程序法、稅收權限法。稅收實體法主要內(nèi)容是稅目的各種要素;稅收程序法主要包括綜合的征稅程序和具體的征稅程序;稅收權限法包括稅收立法、稅收執(zhí)法、稅收司法。鑒于外國的通行做法與我國的當前國情,稅收權限法立法權和稅收程序法中的綜合征稅程序立法權應當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專門行使。而稅收程序法中的具體征納程序立法權和稅收實體法可以由中央專有,或者中央與地方共有,還可以由地方獨享。首先,在稅收基本法中明確規(guī)定中央享有的專門稅收立法權,明確排除地方法不能涉及的稅收事項。中央享有的專有稅收立法權規(guī)定的稅收問題,無論中央是否立法,地方均不得立法;但是根據(jù)效率原則,地方在中央并未立法的范圍內(nèi)對地方稅有實際需求的話就能先進行立法,但是要受到中央的制約以及約束。筆者認為,現(xiàn)行的稅種中消費稅、增值稅是兩個重要的稅種,這兩個稅種應當由中央控制稅收立法權,因為這兩個稅種對我國宏觀經(jīng)濟影響較大,中央需要牢固掌握才能通過其調(diào)節(jié)全國的經(jīng)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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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語
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剛剛落下帷幕,其中通過了關于修改立法法的決定,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 20 號主席令予以公布,其中在《立法法》第八條第六項明確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必須制定法律。這是該法實施 14 年來首次修訂,對于稅收立法的表述發(fā)生了重大的變化,這體現(xiàn)了國家貫徹“依法治國“的方針的決心,稅收立法權縱向配置的研究與探討相信不久之后也將提上議程。本文對稅收立法權的縱向配置現(xiàn)狀及問題進行研究后,認為賦予地方一定的稅收立法權將會成為一種歷史潮流,但同時也需要完善與配套相關制度,所以也淺薄的做了一個制度的構架。稅收立法權的縱向配置不僅關系到法律,,同時還包括經(jīng)濟學、政治學等學科知識,由于筆者學術水平與實踐能力有限,文章也存在許多需要完善與值得探討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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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本文編號:4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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