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刑事和解制度的質疑與回應
發(fā)布時間:2016-04-27 13:03
論文摘要 2002年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率先在輕傷害類案件中引入了和解方法,開啟了刑事和解制度的改革試點之路,2012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將刑事和解作為特別程序正式納入刑訴法,正式進入了法制化軌道,整整十年。刑事和解制度在獲得了眾多贊譽的同時,也面臨著不少的質疑。我們在看到刑事和解為司法實踐帶來的優(yōu)越性的同時,也必須正視這些質疑,彌補不足,從而更好地發(fā)揮刑事和解的作用。
論文關鍵詞 刑事和解 漫天要價 花錢買刑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司法現(xiàn)狀
所謂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認罪、賠償、道歉等方式達成諒解后,國家專門機關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刑事責任或者對其從輕處罰的一種案件處理方式。
通常認為,在我國最早進行刑事和解探索的為北京。早在2002年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便在輕傷害案件辦理中引入和解方法,開展了刑事和解改革的試點工作。2003年7月,北京市政法委下發(fā)了《關于北京市政法機關辦理輕傷害案件工作研討會紀要》,并將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的經(jīng)驗做法在全市范圍內推廣。此后,各地也紛紛提出了相關的規(guī)定、做法。2007年朝陽檢察院會同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啟動“刑事和解與程序分流”項目,形成《刑事和解工作暫行規(guī)定》,刑事和解進一步規(guī)范化。至今,刑事和解改革探索之路已迎來了第十個年頭, 2012版《刑事訴訟法》增加新章節(jié)“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專設刑事和解特別程序,為刑事和解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jù),將該項制度正式納入法制化軌道。
任何制度都不可能盡善盡美,刑事和解自從產(chǎn)生之日起,就面臨了眾多的質疑,其中最有力的質疑無疑是如何避免被害人的漫天要價及加害人的花錢買刑問題,從而引發(fā)出了刑事和解制度違背刑法基本原則的聲音。這些質疑是不容忽視的,如果不能認真反思、及時作出回應,將會影響刑事和解制度優(yōu)越性的發(fā)揮。
二、刑事和解產(chǎn)生質疑的原因
。ㄒ唬┊a(chǎn)生“花錢買刑”質疑的原因
1.刑事和解理論基礎缺乏統(tǒng)一的認識。關于刑事和解制度的起源、價值取向等方面法學界有著不同的認識,尚未達成共識。一些學者認為刑事和解緣起西方國家,是恢復性司法或是恢復性司法模式中最重要的環(huán)節(jié)和形式;一些學者認為刑事和解最早產(chǎn)生于我國的和合思想,我國人民政權在建立之初就對刑事和解有所實踐和論證,因此說刑事和解不是舶來品而是對調解或和解這一東方經(jīng)驗的繼承發(fā)展。 當一項制度缺乏獲得基本認同的理論支持時,人們難免會各抒己見,那么花錢買刑也便成為了人們對刑事和解的一種理解。
2.我國貧富差距較大,刑事和解方式單一。我國現(xiàn)在正處于重要的社會轉型期,地區(qū)之間、個人之間的貧富差距進一步顯現(xiàn),窮人和富人之間的矛盾依然成為了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而目前從立法到司法實踐來看,刑事和解的方式往往是經(jīng)濟性賠償,結合我國目前的社會現(xiàn)狀,難免會產(chǎn)生不平等的結果,即有可能犯有相同罪行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為經(jīng)濟實力的差異而得到不同的刑罰結果。此種情況下,有人指出刑事和解制度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相違背。有學者稱:在和解程序中,通過賠償來來獲取減免刑罰的機會對于每一個犯罪人都是開放的,法律保障了機會平等,而犯罪人的財產(chǎn)狀況是在和解之前已經(jīng)形成的基礎狀態(tài),法律既不能也無力干涉。 筆者卻認為上述觀點值得商榷,平等分形式平等和實質平等,此種觀點只說明了刑事和解符合形式上的平等,而非實質意義上的平等。我們應通過相應的制度設計來完善刑事和解制度,使其不僅形式上人人平等,還要實現(xiàn)刑事和解的實質平等,否則將影響刑事和解制度的社會認同度。
3.刑事和解相關配套制度的缺失。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朱孝請認為,刑事和解與“花錢買刑”的分界線在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真誠悔罪、賠禮道歉,是否獲得被害人的諒解。 可見,此處的諒解是指被害人發(fā)自內心真實意愿的諒解,而在現(xiàn)實司法實踐中,由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執(zhí)行率幾乎為零,導致被害人最后迫于維持生計而不得不對加害人表示諒解,從這個角度也招來了刑事和解花錢買刑之嫌。如果建立國家補償制度,便可以解決這一問題,,那些因為犯罪行為而生活陷入困難的被害人生活便有了最基本的保障,也就可以更加慎重的考慮是否諒解加害人一事。
(二)產(chǎn)生“被害人漫天要價”質疑的原因
作為利害沖突的雙方,被害人和加害人在刑事和解中都會為了是各自實現(xiàn)利益最大化而做出最優(yōu)選擇,可以說,刑事和解的過程就是被害人與加害人博弈的過程。既然作為博弈的局中人,從一個理性的經(jīng)紀人角度出發(fā),被害人無論從心里預期還是受害的地位考慮,必然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那么在刑事和解過程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漫天要價。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權益被侵害,其會認為自己的態(tài)度決定著加害人刑罰的輕重。而且在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往往出于穩(wěn)定考慮,在未得到被害人同意的情況下通常不會做出不起訴決定,因此,被害人便可能覺得自己的態(tài)度是整個刑事案件的核心,從而導致漫天要價現(xiàn)象的發(fā)生。
三、刑事和解制度困境之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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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問刑事和解之正當性,必須深度挖掘刑事和解的理論基礎,從而才可以對花錢買刑的質疑作出最有力的回擊。筆者認為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研究論證:第一,犯罪的本質屬性問題,傳統(tǒng)犯罪學認為犯罪是對國家和社會的侵害,犯罪的本質個人與國家的對抗,然而恢復性司法的理論提出后,個人本位犯罪論應運而生,認為犯罪是社會成員間的糾紛,因而處理犯罪行為的第一要務是補償被害人?梢,犯罪的本質屬性是什么與刑事和解的正當性有著密切關系。第二,刑罰的功能問題,一般認為,刑法的功能體系由懲罰犯罪、預防犯罪、補償被害人、矯正犯罪心理等組成,共同實現(xiàn)維護社會的秩序穩(wěn)定和社會成員的心理平衡這一目標。 然而這幾項功能的位階排序的不同直接影響了刑事和解的適用空間。傳統(tǒng)理論側重懲罰犯罪和預防犯罪,而刑事和解主要突出補償和矯正功能,強調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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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前文所述,刑事和解與花錢買刑存在著本質上的區(qū)別,但由于我國當前的經(jīng)濟形勢現(xiàn)狀,使得刑事和解難逃花錢買刑之嫌。市場經(jīng)濟有其自由的規(guī)律,貧富差距勢必會長時期存在,故我們應從改善刑事和解方式單一的角度考慮,構建多元的刑事和解方式解決這一問題。目前,我國通常有經(jīng)濟賠償、社區(qū)服務、勞務補償、賠禮道歉等集中和解方式。其中,經(jīng)濟賠償我們不應局限于一次性的金錢賠償,可以探索多種形式,如分期賠償、實物賠償、有價證券賠償?shù),只要雙方出于真實意愿,又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應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當然,在司法實踐中,既可以采取其中一種和解方式,也可以同時采取多種方式。此外,我們還應積極探索更多的符合刑事和解價值取向的和解方式,盡量消除因經(jīng)濟能力的差距帶來的司法適用上結果的差異。
(三)建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
所謂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即指國家對一定范圍內因受犯罪侵害而遭受損害的且又無法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獲得損害賠償?shù)谋缓θ思捌浼覍,通過法律程序給予一定的物質彌補的方式。當前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一個突出問題便是執(zhí)行問題,只要被判刑,附帶民事賠償部分通常無法實現(xiàn)。而若被告在形成判決結果前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害人便能夠拿到賠償,被告人從而獲得減刑。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被告人以賠償來要挾獲得被害人諒解的現(xiàn)象。此種情況下,要想保證被害人的諒解是出于內心的真實意愿,就必須建立相關的配套措施,其中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是必不可少的。而且,這一制度也是構建多元化的刑事和解方式不可或缺的配套措施之一。
。ㄋ模┟鞔_賠償數(shù)額的認定標準
目前,我國相關法律未對刑事和解的賠償數(shù)額做出任何規(guī)定,多數(shù)情況下系由當事人協(xié)商決定,因此極易發(fā)生被告人以錢換刑、被害人漫天要價的現(xiàn)象,這將嚴重損害司法權威性。在司法實踐中,也有不少案件就是因為被害人的漫天要價,最終導致刑事和解工作無法順利開展,最終雙方當事人未達成和解。如何防止被害人漫天要價,筆者認為,一方面檢察機關應該適度介入,進一步發(fā)揮檢察機關在刑事和解中的引導作用,雖然刑事和解的精髓是讓雙方通過溝通、交流等多種方式達成合意,從而修復已遭破壞的社會關系,但當被害人漫天要價時,檢察機關應該發(fā)揮引導作用,將其制止。另一方面,應在立法上確定一定的賠償標準,從而減少刑事和解賠償中的隨意性。
本文編號:39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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