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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選題:培訓會 + 國際貿易
我國對外貿易管理的行政手段
我國對外貿易管理雖然以法律手段、經濟手段為主,,但也輔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行政手段是指國家各級政府和其所屬主管部門憑借其職權,通過制定和下達指示、命令、規(guī)定等形式,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決策、組織、監(jiān)督和調節(jié)的一種手段。我國運用的行政手段主要包括:配額管理、進出口許可證管理、外貿經營權管理、對外國企業(yè)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管理、海關管理、外匯管理、進出口商品檢驗管理、進出口商品原產地管理等。
1.進出口配額管理
進出口配額管理是國家對部分貨物的進出口規(guī)定一定的數量限制,在限額之內允許進出口,超過限額則不準進出口的管理制度。我國對一部分進出口貨物的進出口實行配額管理。
我國出口配額管理形式根據不同商品可分為被動配額管理、主動配額管理和計劃配額管理三種形式。我國計劃配額、主動配額的總量由商務部根據國際、國內市場的供求情況,其他國家(地區(qū))要求我國主動設限的情況,全國出口配額申請總量和實際出口執(zhí)行情況加以確定。商務部將出口配額切塊分配并下達給各地外貿主管部門和外貿總公司執(zhí)行。各地外貿主管部門按照商務部規(guī)定的出口配額分配條件將配額分配給本地區(qū)有出口實績、出口規(guī)模大、出口效益好的各類外貿企業(yè)。我國還對部分出口商品配額實行有償招標分配,即出口企業(yè)通過自主投標、競標有償取得和使用中標配額。
列入我國進口配額管理的商品范圍主要有三類:一是國家尚需適量進口以調節(jié)國內市場供應,但過量進口會嚴重損害國內相關工業(yè)發(fā)展的進口產品;二是直接影響進口商品結構、產業(yè)結構調整的進口商品;三是危及國家外匯收支地位的進口商品。我國進口配額包括機電產品進口配額、一般商品進口配額兩種。實行進口配額管理的機電產品系指機械設備、電子產品及其零部件和元器件。實行一般商品進口配額管理的商品主要是少數國內人民生活和現代化建設所必需的、關系國計民生的大宗資源性商品如原油、成品油、羊毛、滌綸、糧食、化肥、農藥等。
2.進出口許可證管理
進出口許可證管理是國家規(guī)定某些商品的進出口,必須從國家指定的機關領取許可證,沒有許可證的一律不準進出口。它是一國對其進出口商品的品種、數量、價格及進出口國別進行管理的手段之一。我國對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貨物實行許可證管理。
我國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出口商品包括:實行計劃配額管理、主動配額管理和一般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出口金額大、經營易混亂和重要的名、特、優(yōu)出口商品及少數需要管理的商品,實行一般許可證管理。國家對實行一般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將根據情況調整品種,出口數量原則上不受限制。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范圍主要有:機電產品進口配額管理的商品、一般商品進口配額管理的商品、外經貿部許可證管理的進口商品、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進口商品。
3.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制度
按照WTO的要求以及中國政府的承諾,“入世”后要在三年內完成從進出口經營權審批制向登記制的過渡。為此,商務部于2003年7月30日發(fā)布了關于調整進出口經營資格標準和核準程序的通知。上述通知規(guī)定,除對注冊在中西部地區(qū)的內資企業(yè)申請進出口經營資格實行優(yōu)惠條件外,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注冊的所有內資企業(yè)在進出口經營資格管理方面實行統(tǒng)一的政策。內資企業(yè)的進出口經營資格分為經營各類商品、技術進出口的外貿流通經營資格和經營本企業(yè)自產產品出口業(yè)務和本企業(yè)所需的機械設備、零配件、原輔材料進口業(yè)務的生產企業(yè)自營進出口資格兩種。外貿流通經營資格實行核準制,生產企業(yè)自營進出口資格實行登記制。
4.進出口商品原產地管理
原產地規(guī)則是指任何一國或地區(qū)為確定貨物原產地而實施的普遍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及行政決定。各國通常依據進口貨物原產國的不同,而提供不同的待遇。我國于1992年公布了《出口貨物原產地規(guī)則》、《出口貨物原產地規(guī)則實施辦法》及《含有進口成分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標準制造、加工工序單》,對原產地實行了統(tǒng)一管理。
(1)出口貨物原產地證的種類。
我國簽發(fā)的原產地證書分為三種:一是普惠制原產地證。簽證是根據給惠國的要求出具的,它可使貨物在向給惠國出口時享受普惠制的關稅優(yōu)惠待遇。二是紡織品配額原產地證。簽證是根據紡織品貿易設限國家進行配額管理的要求出具的。三是一般原產地證。該證使用范圍廣泛,是證明貨物的生產和制造地的證明文件進口國據此對貨物制定所適用的關稅待遇和進行貿易統(tǒng)計。
(2)出口貨物原產地標準。
我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規(guī)則》將判定貨物原產地的標準分為兩大類,即完全在中國原產的貨物和含有進口成分的貨物。全部在中國境內生產和制造的貨物包括:從中國領土和大陸架提取的礦產品;在中國境內收獲或采集的植物及其產品;在中國境內繁殖和飼養(yǎng)的動物及其產品;在中國境內狩獵或捕撈獲得的產品;由中國船只或其他工具從海洋獲得的海產品或其他產品及其加工制成的產品;在中國境內制造、加工過程中回收的廢物和廢料及在中國境內收集的其他廢舊物品;在中國境內完全用上述產品及其他非進口原料加工制成的產品。
部分或者全部使用進口原料、零部件制造的產品,其主要的及最后的制造、加工工序在中國進行,并使其外形、性質、形態(tài)或者用途發(fā)生實質性改變者,也可視為中國產品。
(3)進口貨物原產地管理。我國把進口貨物原產地標準劃分為進口貨物的“完全獲得或生產”和“實質性加工或制造”。下述貨物視為“完全獲得或生產”:該國領土或領海內開采的礦產品;該國領土上收獲或收集的植物產品;該國領土上出生或由該國飼養(yǎng)的活動物及從其所得產品;該國領土上狩獵或捕撈的產品;從該國的船只上卸下的海洋捕撈物,以及由該國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產品;該國加工船加工上一項所列物品所得的產品;在該國收集的只適用于做再加工制造的廢碎料和廢舊物品;在該國完全使用上述各項所列產品加工成的產品。
“實質性加工或制造”標準適用于生產涉及幾個國家加工、制造的進口貨物。在這種情況下,經歷最后的實質性加工或制造的國家,被視為貨物的原產國。所謂實質性加工是指產品加工后,在稅則中四位數稅號一級的稅則歸類已經有了改變,或在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產品總值的比例已超過30%及其以上者。
本文編號:2093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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