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產品介紹(1)
本文選題:人身 + 保險
一、人身保險概述。
(一)人身保險的定義。人身保險是指以人的身體和壽命作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
(二)人身保險的特點:
1保險標的的不可估價性;
2保險金額的定額給付性;
3保險期限的長期性;
4生命風險的相對穩(wěn)定性;
5人身保險的儲蓄性。
(三)人身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簡介:
1不可抗辯條款;
該條款規(guī)定,在保險生效一定時期如兩年之后,保險人不能對保單提出爭議。換言之,保險公司不能在保單生效兩年之后以保單出立時的重要誤述、隱瞞或欺騙為理由來對死亡給付申請?zhí)岢鰻幾h。保險公司有兩年時間來調查合同中的不實之處。
例如,某人在投保時隱瞞了患有高血壓,如果他在兩年后死亡,此時才發(fā)現隱瞞,保險公司必須給付保險金。不可爭議條款的目的是使受益人免遭經濟困難。既然被保險人已經死亡,受益人也就無法與保險人爭辯。
2年齡誤告條款;
《保險法》53條:“投保人申報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3寬限期條款;
對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未按時交付續(xù)期保險費的,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給予投保人一定的寬限時間(通常為1個月或2個月),,在寬限期期間,保險合同效力正常。
在寬限期內,即使投保人沒有繳納保險費,合同仍然有效。如果此時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給付保險金,但要從中扣除應繳而未繳的保險費。
目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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