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和解合同之效力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1-09-25 19:44
和解合同可以定義為:產(chǎn)生糾紛的雙方當(dāng)事人之間,相互承諾讓步停止糾紛,針對這一法律不明確的關(guān)系而產(chǎn)生的合同。和解合同的主要構(gòu)成有三個部分:第一是要必須具備存在爭執(zhí)狀態(tài);第二是必須具備基本終止?fàn)巿?zhí)的狀態(tài);第三須要必須具備當(dāng)事人之間有相互讓步的狀態(tài)。
【文章來源】:法制博覽. 2019,(22)
【文章頁數(shù)】:1 頁
【文章目錄】:
一、和解合同的性質(zhì)
(一) 和解合同是否是獨立的合同
(二) 和解合同是物權(quán)合同、債權(quán)合同還是兩者兼有
二、民法上和解合同效力的具體內(nèi)容
(一) 民法上和解合同的有效條件
(二) 民法上和解合同的效力范圍
1.“確定效”之對人效力:
2.確定效”之對事效力:
三、民法上和解合同的性質(zhì)探討
(一) 民法上和解合同的特殊性
1.主要給付義務(wù)缺乏
2.不適用顯失公平原則
(二) 民法上和解合同為實體性與程序性的混合屬性合同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論和解協(xié)議[J]. 王利明. 政治與法律. 2014(01)
[2]論民法上和解的混合契約屬性——以程序性契約為視角的分析[J]. 劉平,宋旭明. 求索. 2013(08)
本文編號:3410329
【文章來源】:法制博覽. 2019,(22)
【文章頁數(shù)】:1 頁
【文章目錄】:
一、和解合同的性質(zhì)
(一) 和解合同是否是獨立的合同
(二) 和解合同是物權(quán)合同、債權(quán)合同還是兩者兼有
二、民法上和解合同效力的具體內(nèi)容
(一) 民法上和解合同的有效條件
(二) 民法上和解合同的效力范圍
1.“確定效”之對人效力:
2.確定效”之對事效力:
三、民法上和解合同的性質(zhì)探討
(一) 民法上和解合同的特殊性
1.主要給付義務(wù)缺乏
2.不適用顯失公平原則
(二) 民法上和解合同為實體性與程序性的混合屬性合同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論和解協(xié)議[J]. 王利明. 政治與法律. 2014(01)
[2]論民法上和解的混合契約屬性——以程序性契約為視角的分析[J]. 劉平,宋旭明. 求索. 2013(08)
本文編號:34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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