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數據領域的反壟斷問題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1-08-30 12:44
大數據的產生從根本上改變了商業(yè)運營和競爭的方式,在數字經濟領域,大數據已然成為關鍵生產要素,數據收集或者使用能夠對市場競爭產生重要影響,進而引起反壟斷法的高度關切。大數據的商業(yè)應用不僅有助于經營者從事卡特爾等傳統(tǒng)壟斷行為,更是催生出不當收集或者處理數據、個人信息與隱私保護等特殊問題,這給傳統(tǒng)反壟斷法基礎理論和實體制度造成一定沖擊,亟須從理論和制度方面予以回應。本文主要結合既有反壟斷實踐,緊扣壟斷協(xié)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經營者集中三大反壟斷法實體制度,就大數據對反壟斷法價值構造、具體規(guī)則和分析框架的挑戰(zhàn)與制度因應進行探討,力圖破解反壟斷法在大數據領域適用的難題,并對學界就此存在的混論認識和激烈爭論加以澄清及辨正。大數據就是海量數據的集合,此乃對大數據的一般理解,這非但不能揭示出大數據與反壟斷法的交集,反而很容易引起人們對兩者關系的誤解,因此有必要將反壟斷語境下的大數據界定為:海量數據集合和數據分析能力的復合體;在網絡效應、規(guī)模經濟等多因素的作用下,誕生了數據驅動型反饋回路,即用戶、用戶數據、網絡服務質量和企業(yè)盈利能力之間具有正反饋效應,其代表了數字經濟領域的競爭特質;大數據具有人身權和財...
【文章來源】:上海交通大學上海市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屬院校
【文章頁數】:332 頁
【學位級別】:博士
【部分圖文】:
大數據的雙重面相及其與市場競爭的關聯性
第一章大數據與反壟斷法的交織33圖2大數據4V特征三、大數據、數據和個人信息之界分綜觀已有的相關研究,不少論者將大數據與數據、個人信息混同使用。145事實上,三者在實質內容乃至法律屬性上都存在著較大的差異,而這又會涉及法律調整對象及調整方法的界定問題。如前所述,在反壟斷法語境下,大部分研究對大數據的具體內涵缺乏界定,為了正確地分析和把握大數據與市場競爭的相關性,避免因概念混淆而導致認知偏差,尤其須要準確對其予以區(qū)分。(一)大數據與數據之界分早在大數據時代開啟以前,我們日常生活中就已經接觸到數據這一概念,例如人口普查數據、國內生產總值(GDP)、行業(yè)統(tǒng)計數據等,但是受制于當時的技術條件,彼時的數據的收集、處理和應用均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數據主體通常為掌握專業(yè)知識的官方機構或行業(yè)組織,而今天計算機的出現帶來了數字測量和存儲設備,145在國內學界,不少論者都將個人數據與個人信息的概念混同使用。代表性的論述,參見周漢華主編:《域外個人數據保護法匯編》,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郭瑜:《個人數據保護法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謝永志:《個人數據保護法立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程嘯:《論大數據時代的個人數據權利》,載《中國社會科學》2018年第3期。
第一章大數據與反壟斷法的交織45二、數字經濟的商業(yè)模式與大數據扮演的角色數字經濟197是大數據開發(fā)應用的主要場景,大數據不僅成為數字經濟的關鍵生產要素,而且還是驅動數字經濟創(chuàng)新發(fā)展的核心動能。當前,對大數據的反壟斷法關切主要集中在該領域,這使之成為窺探大數據與反壟斷法關系的最佳窗口。考慮到數字經濟有著獨特的運行機理和體系架構,在探討這一領域的大數據與反壟斷法問題時,首先需要明晰大數據在其商業(yè)模式中所起的作用,如此方能更好地解析相關反壟斷問題的成因和實質。數字經濟的主流商業(yè)模式是平臺式商業(yè)模式,即一種發(fā)揮連接作用的商業(yè)模式,其目的在于建立多邊連接并促進多邊利益相關者之間的正向反饋性,平臺在此過程中進行盈利。這方面,一個最為典型的例子就是: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一方面向終端用戶提供“免費”服務,另一方面通過基于“每次點擊”的廣告銷售獲得補貼。一般而言,平臺式商業(yè)模式可以分為如下三類,如圖4所示。197數字經濟是以數字化的知識和信息為關鍵生產要素,以數字技術創(chuàng)新為核心驅動力,以現代信息網絡為重要載體,通過數字技術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不斷提高傳統(tǒng)產業(yè)數字化、智能化水平,加速重構經濟發(fā)展與政府治理模式的新型經濟形態(tài)。參見中國信息通研究院:《中國數字經濟發(fā)展白皮書》(2017年),第3頁。圖4平臺式商業(yè)模式的分類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虛擬世界的法律化問題[J]. 高全喜. 現代法學. 2019(01)
[2]《德國反限制競爭法》的第九次修訂[J]. 周萬里. 德國研究. 2018(04)
[3]謙抑理念下互聯網服務行業(yè)經營者集中救濟調適[J]. 孫晉. 中國法學. 2018(06)
[4]大數據的法律屬性及分類意義[J]. 溫昱. 甘肅社會科學. 2018(06)
[5]第十七次中歐競爭政策周研討會開幕致辭[J]. 張光遠. 中國價格監(jiān)管與反壟斷. 2018(11)
[6]第十七次中歐競爭政策周研討會閉幕致辭[J]. 張光遠. 中國價格監(jiān)管與反壟斷. 2018(11)
[7]腳印與路:個人信息保護與大數據權益歸屬[J]. 張書青. 電子知識產權. 2018(11)
[8]數據的私法定位與保護[J]. 紀海龍. 法學研究. 2018(06)
[9]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法律保護制度之重構[J]. 王秀哲. 法學論壇. 2018(06)
[10]數據視野下的互聯網平臺市場支配地位認定與規(guī)制[J]. 曹陽. 電子知識產權. 2018(10)
博士論文
[1]個人信息競爭視角下互聯網行業(yè)的反壟斷問題研究[D]. 申耘宇.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2016
[2]中國互聯網平臺企業(yè)競爭策略與市場結構研究[D]. 傅瑜.暨南大學 2013
碩士論文
[1]互聯網企業(yè)的大數據壟斷法律問題研究[D]. 謝猇.首都經濟貿易大學 2018
[2]計算機算法運用中的價格壟斷問題[D]. 王嘉儀.上海外國語大學 2018
[3]算法合謀的反壟斷法分析[D]. 蔣力.武漢大學 2018
[4]競爭法視角下大數據對企業(yè)市場力量的影響問題研究[D]. 李正.中國青年政治學院 2017
本文編號:3372800
【文章來源】:上海交通大學上海市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屬院校
【文章頁數】:332 頁
【學位級別】:博士
【部分圖文】:
大數據的雙重面相及其與市場競爭的關聯性
第一章大數據與反壟斷法的交織33圖2大數據4V特征三、大數據、數據和個人信息之界分綜觀已有的相關研究,不少論者將大數據與數據、個人信息混同使用。145事實上,三者在實質內容乃至法律屬性上都存在著較大的差異,而這又會涉及法律調整對象及調整方法的界定問題。如前所述,在反壟斷法語境下,大部分研究對大數據的具體內涵缺乏界定,為了正確地分析和把握大數據與市場競爭的相關性,避免因概念混淆而導致認知偏差,尤其須要準確對其予以區(qū)分。(一)大數據與數據之界分早在大數據時代開啟以前,我們日常生活中就已經接觸到數據這一概念,例如人口普查數據、國內生產總值(GDP)、行業(yè)統(tǒng)計數據等,但是受制于當時的技術條件,彼時的數據的收集、處理和應用均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數據主體通常為掌握專業(yè)知識的官方機構或行業(yè)組織,而今天計算機的出現帶來了數字測量和存儲設備,145在國內學界,不少論者都將個人數據與個人信息的概念混同使用。代表性的論述,參見周漢華主編:《域外個人數據保護法匯編》,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郭瑜:《個人數據保護法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謝永志:《個人數據保護法立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程嘯:《論大數據時代的個人數據權利》,載《中國社會科學》2018年第3期。
第一章大數據與反壟斷法的交織45二、數字經濟的商業(yè)模式與大數據扮演的角色數字經濟197是大數據開發(fā)應用的主要場景,大數據不僅成為數字經濟的關鍵生產要素,而且還是驅動數字經濟創(chuàng)新發(fā)展的核心動能。當前,對大數據的反壟斷法關切主要集中在該領域,這使之成為窺探大數據與反壟斷法關系的最佳窗口。考慮到數字經濟有著獨特的運行機理和體系架構,在探討這一領域的大數據與反壟斷法問題時,首先需要明晰大數據在其商業(yè)模式中所起的作用,如此方能更好地解析相關反壟斷問題的成因和實質。數字經濟的主流商業(yè)模式是平臺式商業(yè)模式,即一種發(fā)揮連接作用的商業(yè)模式,其目的在于建立多邊連接并促進多邊利益相關者之間的正向反饋性,平臺在此過程中進行盈利。這方面,一個最為典型的例子就是: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一方面向終端用戶提供“免費”服務,另一方面通過基于“每次點擊”的廣告銷售獲得補貼。一般而言,平臺式商業(yè)模式可以分為如下三類,如圖4所示。197數字經濟是以數字化的知識和信息為關鍵生產要素,以數字技術創(chuàng)新為核心驅動力,以現代信息網絡為重要載體,通過數字技術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不斷提高傳統(tǒng)產業(yè)數字化、智能化水平,加速重構經濟發(fā)展與政府治理模式的新型經濟形態(tài)。參見中國信息通研究院:《中國數字經濟發(fā)展白皮書》(2017年),第3頁。圖4平臺式商業(yè)模式的分類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虛擬世界的法律化問題[J]. 高全喜. 現代法學. 2019(01)
[2]《德國反限制競爭法》的第九次修訂[J]. 周萬里. 德國研究. 2018(04)
[3]謙抑理念下互聯網服務行業(yè)經營者集中救濟調適[J]. 孫晉. 中國法學. 2018(06)
[4]大數據的法律屬性及分類意義[J]. 溫昱. 甘肅社會科學. 2018(06)
[5]第十七次中歐競爭政策周研討會開幕致辭[J]. 張光遠. 中國價格監(jiān)管與反壟斷. 2018(11)
[6]第十七次中歐競爭政策周研討會閉幕致辭[J]. 張光遠. 中國價格監(jiān)管與反壟斷. 2018(11)
[7]腳印與路:個人信息保護與大數據權益歸屬[J]. 張書青. 電子知識產權. 2018(11)
[8]數據的私法定位與保護[J]. 紀海龍. 法學研究. 2018(06)
[9]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法律保護制度之重構[J]. 王秀哲. 法學論壇. 2018(06)
[10]數據視野下的互聯網平臺市場支配地位認定與規(guī)制[J]. 曹陽. 電子知識產權. 2018(10)
博士論文
[1]個人信息競爭視角下互聯網行業(yè)的反壟斷問題研究[D]. 申耘宇.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2016
[2]中國互聯網平臺企業(yè)競爭策略與市場結構研究[D]. 傅瑜.暨南大學 2013
碩士論文
[1]互聯網企業(yè)的大數據壟斷法律問題研究[D]. 謝猇.首都經濟貿易大學 2018
[2]計算機算法運用中的價格壟斷問題[D]. 王嘉儀.上海外國語大學 2018
[3]算法合謀的反壟斷法分析[D]. 蔣力.武漢大學 2018
[4]競爭法視角下大數據對企業(yè)市場力量的影響問題研究[D]. 李正.中國青年政治學院 2017
本文編號:337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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