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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宗教財產歸屬問題探討
作者: 馬卉 薛焱
[內容摘要] 宗教財產的歸屬問題既是政治問題,也是法律問題,終歸要在法治的軌道上通過對宗教財產歸屬制度的重構加以解決。依據(jù)民法財團法人理論,宗教財產應歸屬于宗教法人所有。鑒于宗教財產所有權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應在民法典中予以明確規(guī)定。
關鍵詞:宗教財產;宗教政策;宗教立法;民法典
我國是一個多宗教的國家,由于諸多歷史因素的影響,新中國成立以后,有關宗教財產歸屬的政策和實踐曾存在某些偏差。改革開放以來,黨和國家及時恢復和落實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開放宗教活動場所,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宗教事業(yè)在我國得到了迅速恢復和健康發(fā)展。而從當今世界各國宗教發(fā)展的歷史進程來看,宗教有不斷世俗化的趨勢,宗教越來越多地關注世俗事務,關注生態(tài)環(huán)境、倫理道德;參與社會民政事務的運作,在社會福利、社會保障等方面起著獨特的作用。宗教世俗化的另一表現(xiàn)則是將市場經濟活動和價值觀念引入宗教殿堂并將寺觀文化商品化。在這種趨勢下,宗教財產權問題,也逐漸成為特別敏感的社會問題。積極運用法律手段,科學地對宗教財產歸屬問題加以明確和規(guī)范,無疑將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一、我國關于宗教財產的基本政策
我國涉及宗教問題的一系列法律規(guī)范,除了直接體現(xiàn)憲法的規(guī)定以外,大都與我黨處理宗教問題的一系列政策緊密相關。在法無規(guī)定時,更需要運用政策去處理問題。
(一) 建國以來關于宗教財產的政策規(guī)定
切實保護宗教財產,是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體現(xiàn)和保障。建國以來對宗教財產的保護,主要是以政策性或者行政性保護為主。1951年,中央提出,切實幫助教會的各個單位實行自養(yǎng),想些辦法,由公家占用的房子給房租,甚至部分減輕某項捐稅等。1956年以后在我國實行社會主義改造的形勢下,許多城市宗教團體出租的房屋逐漸由當?shù)胤康禺a管理部門實行包租,按月付給宗教團體一定的租金。中共中央強調,對宗教團體出租房屋的社會主義改造,應服從黨對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作為特殊問題處理。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使我國的法制建設進入了重建和迅速發(fā)展的新的歷史時期。從1980年開始,黨和國家重新制定和落實新時期有關宗教財產的一系列基本政策,使對宗教財產的保護得到了政策上的保障。1980年7月16日,國務院國發(fā)文明確規(guī)定,外國教會房地產應明確為中國教會所有;佛教和道教的廟觀及所屬房產為社會所有(僧道有使用和出租權) ,帶家廟性質的小尼庵為私人所有;伊斯蘭教的清真寺及所屬房屋則為信教群眾集體所有,其性質也與資本主義所有制不同。具體而言,對宗教團體財產問題應采取以下辦法解決:將宗教團體房屋的產權全部退給宗教團體,無法退的應折價付款;文化大革命以來停付的宗教房產包(定) 租費,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實事求是地結算;文化大革命期間被占用的教堂、寺廟、道觀及其附屬房屋,屬于宗教工作需要繼續(xù)開放者,應退還各教使用,如宗教團體不需收回自用者,由占用單位或個人自占用之日起付給租金,房屋被改建或拆建者,應折價付款;文化大革命期間各宗教團體被凍結的存款由當?shù)刎斦块T予以退還,被其他單位挪用者應當償還。1981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國務院宗教事務局明確寺廟、道觀不論當前是否進行宗教活動,其房屋大都是由群眾捐獻而建造。因此除個別確系私人出資修建或購置的小廟,仍可歸私人所有外,其它房屋的性質均應屬公共財產,其產權歸當?shù)刈诮虉F體所有。僧、尼、道士一般有使用權,但均無權出賣、抵押或相互贈送。任何使用、占用單位或其他機關團體都不能任意改變宗教房產所有權,產權歸還各宗教團體。1981年12月26日,國務院批轉了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制定的《關于漢族地區(qū)佛道教寺觀管理試行辦法》,明確了佛道教寺觀歸由佛道宗教團體和僧道管理使用。1982年3月,中共中央書記處發(fā)布《關于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重申中國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指出合理安排開放宗教活動場所,保護宗教財產,是落實黨的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動正常化的重要物質條件。1983年4月9日,國務院確定142座佛教寺院和21座道教宮觀作為全國重點寺觀, 予以開放作為佛道教活動場所。1984年8月4日,國務院宗教事務局答復有關宗教團體房屋產權問題,明確規(guī)定宗教團體房屋的產權原則上仍應屬于宗教團體。至此,新時期下的宗教財產政策得到了較完整的確立,各地寺廟、宮觀、教堂陸續(xù)修復和開放,宗教財產的合法權益有了政策保障。
(二) 對宗教財產政策性規(guī)范方式的評析
很顯然,我國對宗教財產的保護,主要以政策性或者說是行政性保護為主。其特征是:規(guī)定宗教財產事項的規(guī)范大多是一些具體適用的規(guī)范,操作性比較強,保護宗教財產的理論基礎主要是黨的基本宗教政策,而不是以財產權利、宗教本質等概念為依托的相關法理。這種通過散見于黨和行政機關文件的各種規(guī)范,對宗教財產加以保護的方式,在商品經濟不發(fā)達、整個社會生活水平都不高的環(huán)境下,確實發(fā)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解決了不少實際生活中出現(xiàn)的宗教財產糾紛,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發(fā)展、改革開放的日漸深入,社會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宗教組織的運作與發(fā)展模式也發(fā)生了相當深刻的變化。如果仍然運用政策性或者行政性保護方式處理宗教財產問題,也許不僅處理不好,還可能引起新的糾紛。國務院的宗教法規(guī)和一些地方立法對宗教財產的保護和管理沒有作出明確而又符合實際的規(guī)定。按照我國的相關規(guī)定,宗教財產和教職人員每年應由宗教局備案并提交年度財產管理情況的報告后,宗教局對宗教場所活動證進行年檢。然而,由于宗教的特殊性,宗教管理部門并不敢太多的涉及宗教財產問題。宗教場所管理組織接受的捐贈等收入,并沒有像其他接受捐贈的公益性組織一樣,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并接受相關部門的財務監(jiān)督。這種情況不利于宗教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長期以來,我們在宗教財產保護和管理方面出現(xiàn)的各種問題,究其主要原因,就是沒有符合黨的宗教政策、并具有可操作性的對宗教財產權利加以規(guī)制的法律與相關制度設計。
二、我國有關宗教財產歸屬的立法
(一) 我國關于宗教財產歸屬的立法概說
首先,我國在民事立法中對宗教財產的歸屬問題進行了規(guī)定。宗教財產雖帶有宗教甚至政治色彩,但宗教財產權利本質上是一種民事權利,因而它首先應在民事立法中得到確認。在20世紀80年代制定中國民法典的條件并不成熟,在此歷史條件下,中國只能先行制定一部較為粗糙的民法通則,用以規(guī)范社會經濟生活。但在當時,人們已經較為清楚地認識到, “宗教團體是社會團體的一種,保護它們的合法財產,是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合法權利的一項重要內容,有利于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1]。因此,《民法通則》第77條規(guī)定:社會團體包括宗教團體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這是宗教財產問題在民法上第一次得到確認和規(guī)定。至此,宗教財產權被正式確認為一種民事權利,開始與政策出現(xiàn)分離。但是,宗教財產的歸屬問題仍然沒有得到徹底解決。
其次,在宗教特別法中,宗教財產的歸屬問題也有相應規(guī)定。在現(xiàn)代法治國家,宗教事務理應納入法治軌道,在一個多宗教的國家里,宗教的法制建設更是不可或缺。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我國從中央到地方都進行了宗教立法的探索與實踐。1994年,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guī)定》、《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大大促進了宗教事業(yè)的穩(wěn)定與發(fā)展。在《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中,涉及不少宗教財產的具體規(guī)定,明確了宗教活動場所的財產和收入由該場所的管理組織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有或者無償調用;侵犯宗教活動場所合法權益的,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在此前后,有關地方性宗教事務立法得到迅速開展,不少省、自治區(qū)和直轄市以及較大的市,紛紛制定有關宗教事務條例,這些地方性法規(guī)或多或少地規(guī)定了相關宗教財產內容。2004年11月30日,國務院頒布了新的《宗教事務條例》,其中第5章為“宗教財產”的專章規(guī)定,充分體現(xiàn)出國家對宗教財產問題的重視。在該章,宗教財產問題得到了詳盡、集中的規(guī)定,涉及的主要內容有: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財產、收益,受法律保護。用于宗教活動的房屋、構筑物及其附屬的宗教教職人員生活用房不得轉讓、抵押或者作為實物投資;因城市規(guī)劃或者重點工程建設需要拆遷宗教不動產的,拆遷人應當與宗教團體或者宗教活動場所協(xié)商解決;宗教財產應用于與其宗旨相符的活動,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jiān)管,按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guī)定享受稅收減免優(yōu)惠。
最后, 除了上述民法和宗教特別法上對宗教財產歸屬問題有較為集中的規(guī)定外,在諸如《文物保護法》、《城市房屋拆遷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中也涉及到關于宗教財產的分散規(guī)定。被認定為歷史文物的宗教財產受《文物保護法》的調整保護。其中《文物保護法》直接規(guī)定石窟寺屬于國家所有,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畫、近現(xiàn)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宗教財產,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外,屬于國家所有。同時,由于宗教房產不但具有歷史文物價值,還直接涉及公民正常宗教活動的開展、宗教感情、民族感情等諸多敏感的政治和社會因素,故在城市建設和拆遷中應加強特別保護。
(二) 對我國宗教財產歸屬立法的評價
盡管我國宗教財產歸屬問題有上述三個方面的立法規(guī)制,但從現(xiàn)實的運作情況看,還存在某些不足,不完全符合現(xiàn)代法治的要求,也不能完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的要求。一方面,現(xiàn)行有關宗教財產的規(guī)定仍體現(xiàn)為以政策為主、法律為輔的特點。在法律不發(fā)達的時期以政策調整宗教財產的歸屬是必需的,也是可行的;但是,在實行依法治國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里,應更加注重以法律手段調整宗教財產權關系,將成熟可行的政策法律化;另一方面,現(xiàn)行宗教財產立法不同程度的存在著不協(xié)調、不完全符合法理之處,實踐中的做法也比較混亂,亟需進一步明確統(tǒng)一。從現(xiàn)行立法來看,宗教財產,表述為中國教會所有,社會所有、社會公有,國家所有,地方宗教協(xié)會所有,集體所有,令人茫然不知所措。實踐中,在進行宗教房屋產權登記時,既有登記在當?shù)氐淖诮虆f(xié)會名下,又有登記在政府房管、文化、園林等部門名下,還有一部分登記在僧道或私人名下;同時,現(xiàn)實中還存在相當部分宗教財產沒有任何登記備案,尤其在廣大城鄉(xiāng)、農村的寺廟?梢姮F(xiàn)行關于宗教財產歸屬問題的法律規(guī)定和實踐,不完全符合法治的要求,有必要在法律上作出進一步明確的規(guī)定。
三、我國宗教財產應屬宗教法人所有
(一) 宗教財產所有權歸屬的合理確定
現(xiàn)行宗教財產政策,對落實對宗教財產的保護和管理使用曾起過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將宗教財產定性為“中國教會所有”、“社會所有”、“國家所有”、“集體所有”、“宗教協(xié)會所有”存在法律上的缺陷和欠妥當性: 首先,“社會所有”的缺陷是:“社會”一詞只能代表不確定的人群,而不能形成明確的、肯定的法律關系主體;把宗教財產規(guī)定為社會所有,實際上是把宗教財產當作無主財產,給社會各界侵犯宗教財產提供了依據(jù)或可乘之機。所以“社會所有”的規(guī)定有違法治精神,受到宗教界人士的一致反對。其次,“集體所有”的缺陷是:一是信教群眾捐贈給宗教的財產,信教群眾主觀上不愿、也不能成為其所有人;二是信教群眾從來沒有形成為一個成員穩(wěn)定的集體,也沒有明確的組織形態(tài),故難以成為所有權的主體;三是在某些宗教中,信教群眾與不信教群眾之間沒有明確的區(qū)分,而且信教群眾和捐獻出的財產之間從未形成過成員與團體的法律上的身份關系。再次“, 國家所有”的缺陷是:國家如果接管了宗教財產,那么國家勢必要負責宗教財產的養(yǎng)護工作,甚至還要安排組織宗教活動,這樣就可能形成我國國體不允許存在的“政教合一”、“官辦宗教”的局面。最后“, 宗教協(xié)會所有”的缺陷是:一是它違背了信教群眾捐獻財產的心愿,因為信教群眾捐獻的財產是給予他們心中的神明,而非捐給僧眾道徒所組成的宗教協(xié)會;二是宗教財產定為宗教協(xié)會所有,有違宗教教規(guī)信條,因為各宗教信條皆規(guī)定僧眾道徒等不能成為宗教財產的所有人;三是我國各地的宗教協(xié)會按地區(qū)劃分為許多層次級別,把宗教財產劃歸哪一級別也是個難以解決的問題。[2]此外,宗教財產歸“中國教會所有”也存在類似問題。另外,因為有些教會的宗教財產,在中國也沒有相應的教會組織,其房產實際由地方政府宗教工作部門或房管部門作為公產管理,認定歸中國教會所有不現(xiàn)實。
而從現(xiàn)實情況看,相關部門都往往把宗教財產的資金來源,作為確定宗教財產歸屬的惟一標準。資金來源于國家的,財產即定為國家所有;群眾集資的,群眾所有;個人出資的,個人所有;集資來源眾多而難以明確的,則定為社會所有。孫憲忠教授指出,這種以財產來源作為確定宗教財產歸屬的標準是欠妥的,因為,在宗教財產的形成、建立過程中,不論是國家的撥款還是信教群眾的奉獻,都屬于捐助行為,即贈與或遺贈行為;出贈人對贈出的財產依法不能享有任何性質的財產權利,包括財產所有權,這是由捐助行為的性質所決定的。因此,在確定宗教財產的歸屬問題上,首先應放棄以財產來源確定所有權的觀念[3]。我們認為,依據(jù)中國現(xiàn)行法律體系和民法原理,宗教財產的歸屬應予以適當?shù)闹貥?摒棄有關社會公有、社會所有、教會所有和集體所有等概念,根據(jù)實際情況建立起宗教法人所有權制度。
(二) 宗教法人所有權的確立
依據(jù)近現(xiàn)代民法原理,宗教法人應劃分為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兩種類型:一是各宗教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宗教財產的聚合體,即宗教財團法人;二是各宗教職業(yè)者的聚合體,即宗教社團法人,相當于現(xiàn)在所稱的“宗教團體”或“宗教組織”,這以各宗教各級協(xié)會為代表。根據(jù)現(xiàn)行宗教政策及《民法通則》第77條規(guī)定,可以依法認定宗教社團法人(宗教團體) 享有宗教財產所有權。事實上,中國理論界通說觀點已認為,“宗教團體作為社會團體的一種,依法享有財產所有權”[4]。宗教社團法人(宗教團體) 作為宗教財產所有人,已不存在理論障礙。但關鍵是,宗教財產自身能否認定為具有法人人格,歸屬于宗教財團法人所有。所謂財團法人,是指財產的聚合體,即在一定獨立財產基礎上形成的、能獨立參加法律關系的法人團體。各國的財團法人,主要有各種基金會、宗教機構如寺廟及其他慈善團體等[5]。由于受歷史因素影響,現(xiàn)行中國民法立法和法學研究在規(guī)范和研究法人制度時,基本上只照顧了社團法人的特征;在規(guī)范和研究財產所有權制度時,忽視了財團法人及其財產所有權的存在。這樣,有關財團法人的財產所有權在中國的民事立法及法學研究中就出現(xiàn)了明顯欠缺。而事實上,財團法人是最典型的法人形態(tài),因為它是在捐贈財產的基礎上形成的。在財團法人的獨立人格中,沒有任何成員因素的介入,只有獨立存在的形成法人人格的財產作為主體參與民事關系,承擔民事責任。
此外,財團法人財產所有權的客體,源于不受限制的捐助。財產捐助人的人數(shù)與身份皆不受限制,可以是國家、法人和自然人,甚至可以是外國人、外國政府,或向社會廣泛募集;同時,捐助的財產種類也不受限制,可以為實物或貨幣,可以為動產或不動產,不一而足。再次,這些客體基本上為非生產資料的物質財富,主要表現(xiàn)為從事事業(yè)活動必需的房屋、場所和各種用品;同時也不排除可擁有少量生產經營性資產。最后,財團法人的財產所有權需要委托給專門的管理人行使。財團法人須設置專門的管理人,既對財團法人的財產運營狀況負責,又代表法人行使財產所有權及其他權利;管理人可以為某一組織,也可以為某個人。從宗教財產的實際情況看,它也符合財團法人財產所有權的特征,因為“宗教財產在民法上是經捐助形成的獨立財產,此財產已經脫離了原捐助人的控制,與捐助人已無關系。在此基礎上,宗教財產能獨立參加民事活動,是一財團法人”[6]。
除確應屬于個人家用的小廟以外,其他宗教財產只能依法確定為財團法人的寺院宮觀所有。妥當?shù)淖龇ㄊ且磺凶诮特敭a,包括房產在內,都屬于作為財團法人的寺廟宮觀所有。具體理由如下:第一,宗教財產是完全依靠捐助財產建立起來的。無論是佛教、道教、伊斯蘭教,還是天主教、基督教或其他教派,也不論財產是來自于國家、民間或者國外,宗教財產都是在捐助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而且,千百年來大大小小的寺院宮觀也接受了難以計量的民間捐助。因此,宗教財產不能依來源確定其歸屬。第二,宗教財產獨立參與民事活動,形成了事實上的法人人格。各寺院宮觀成立后,它們即在從事宗教活動時,獨立地參與法律所允許的民事活動。在宗教活動中,各寺院宮觀獨立核算,獨立參與權利義務關系,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它們已經取得了事實上的法人人格。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國家的宗教政策得到落實,正常的宗教活動得到了恢復。據(jù)調查,大多數(shù)財產獨立的寺院宮觀仍然堅持獨立核算,獨立參加民事關系,這給認定它們的財團法人資格提供了基礎。第三,將宗教財產的所有權依法賦予宗教財團法人,既符合財產捐助人的主觀意愿,也符合各種宗教的教規(guī)教律。同時,現(xiàn)在各寺院宮觀都有管理委員會,為確認宗教財團法人財產所有權提供了現(xiàn)實條件。第四,我國法律允許宗教財團法人享有財產所有權。《憲法》第36條規(guī)定宗教信仰自由,《民法通則》第77條規(guī)定宗教團體享有其財產權利。根據(jù)學理,具有獨立財產、獨立參與民事活動的寺院宮觀只能是財團法人,它們對自己的財產享有的權利是財產所有權,而且是法人所有權[7]。
認定宗教財產歸宗教財團法人所有,符合中外宗教傳統(tǒng)習慣和一般社會觀念。依中國歷史傳統(tǒng),在財產關系上,寺廟可以擁有自己的財產,包括土地、房產、佛像、殿堂、法器、經卷、布施、捐贈、奴婢、牲畜等。這些財產主要來源于信教群眾的捐獻與寺院的經營所得。而中國其他宗教教團也都擁有自己的財產。寺產不屬于任何個人,同時也不許以家族形式繼承,寺院財產世代屬于寺院所有。從世界范圍看,早在公元313年基督教成為羅馬帝國的官方宗教的時候,或者更早,“教會和修道院已被列入社團名單,這些社團有能力接受贈與和遺贈,擁有一般的財產權和契約權,也有權作為法人通過代表而從事法律行為”[8]?梢,宗教財產應歸宗教財團所有,在人們的思想中早已根深蒂固,成為一般性的社會觀念?傊,宗教財產應屬于宗教財團法人所有。
在法治不斷進步、法學理論不斷發(fā)展的今天,承認財團法人的地位已成為共識;及時承認并保護宗教財團法人的財產所有權具有重要意義。盡管在將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并未對宗教財團法人問題予以明確規(guī)定,但我們認為通過法學理論層面的深入探討,加深對宗教財產歸屬問題的認識,對我國今后民事立法的進步是具有積極意義的。也因此,我們期待著宗教財團法人所有權在未來相關法律上的最終確認。畢竟,通過對宗教財產所有權的法律確認和完善,逐步制定、修訂具體的關于宗教財產的法律規(guī)范,最終為宗教財產權提供全方位的有機的法律保護,勢必會更有利于民族團結、國家和社會穩(wěn)定,有利于我們的社會主義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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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武漢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4期第20卷
本文關鍵詞:我國宗教財產歸屬問題探討,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本文編號:94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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