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時期城市寺廟管理及其困境——以北平社會局對安化寺糾紛的監(jiān)管為例
發(fā)布時間:2021-11-01 02:28
由1936—1946年間北平社會局對安化寺幾次糾紛的監(jiān)管可見,國民政府對寺廟管理強化了行政化與制度化,社會局的管理重點在于保護作為社會公產(chǎn)的寺廟財產(chǎn),針對對象則是寺廟住持。如果住持違反規(guī)定對廟產(chǎn)私自處分變賣,則會給予撤換或驅逐等處罰。而對選任住持、人事紛爭等其他廟內(nèi)事務,則主要由其自主自治。因此寺僧得以躲避和潛回等方式逃避處罰,甚至相互勾結而蒙騙社會局,使得社會局的管理難以完全落實執(zhí)行。因寺廟自身管理仍處于自然自治狀態(tài),形成對政府權力的消解與抵抗,使政府對寺廟管理遭遇困境。政府權力對基層社會單位的直接管控,與民間基層單位的自然自治狀態(tài)之間形成張力,反映了民國時期基層社會管理體制初步建立,其成熟完善還有待于基層社會擺脫自然狀態(tài)而提升有序化、制度化程度。
【文章來源】:河北學刊. 2019,39(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shù)】:7 頁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1930年代北平白云觀的住持危機[J]. 付海晏. 近代史研究. 2010(02)
[2]革命、法律與廟產(chǎn)——民國北平鐵山寺案研究[J]. 付海晏. 歷史研究. 2009(03)
本文編號:3469344
【文章來源】:河北學刊. 2019,39(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shù)】:7 頁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1930年代北平白云觀的住持危機[J]. 付海晏. 近代史研究. 2010(02)
[2]革命、法律與廟產(chǎn)——民國北平鐵山寺案研究[J]. 付海晏. 歷史研究. 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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