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民事訴訟書證制度研究
本文關鍵詞:宋代民事訴訟書證制度研究
更多相關文章: 公據(jù) 契約 砧基簿 遺囑 分析簿書 斷由 糾問式訴訟 證據(jù)裁判主義
【摘要】:宋代的民事法律制度在中國法制史中的地位顯著。因此,以宋代的民事訴訟中的書證制度作為研究對象,對宋代民事司法過程中所運用的書證制度和其價值意義進行剖析。 具體而言,在首章中,,主要對宋以前諸朝的民事書證制度的歷史沿革,對于宋代民事書證在當時歷史語境下的定義以及宋代非主要的民事書證制度進行總體上的概括與梳理。在之后的第二、三、四章,較為細致地對宋代民事訴訟中主要書證制度——包括契約、砧基簿、遺囑、分析簿書以及斷由——的構成要件,所針對的案件類型和其在司法過程中的作用進行歸納、分析。在第五章中,基于上述論述得出宋代書證的證據(jù)標準,即證據(jù)材料可以作為案件定案證據(jù)的標準。主要包括法定性,要式性與合法性。而在最后一章中,從證據(jù)法的基本理論出發(fā),探討了宋代民事書證制度對于判定宋代民事司法性質的理論意義。 通過以上論述與考證,最終得出的結論是:在宋代的民事司法過程中,司法官吏更加注重對于書面證據(jù)的調查與判斷。宋代民事司法官吏在認定書證效力時較為嚴格地恪守當時律法來辨別、判定書證形式與內容上的要式性與真實性。這種司法審查方式表明了宋代的民事司法更多地是體現(xiàn)出一種具體案件具體判斷的“實質證據(jù)主義”的傾向;诖搜由斐鏊未袷滤痉ㄊ且环N官方主導的“糾問式”訴訟模式以及“證據(jù)裁判主義”的司法性質,而非所謂“卡迪司法”。 概言之,宋代的書證制度集中體現(xiàn)了宋代民事立法、司法中的技巧與智慧。同時,該制度為解決宋代民事糾紛,調解民事矛盾,促進民間經(jīng)濟發(fā)展發(fā)揮了積極作用。
【關鍵詞】:公據(jù) 契約 砧基簿 遺囑 分析簿書 斷由 糾問式訴訟 證據(jù)裁判主義
【學位授予單位】:上海師范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4
【分類號】:D929;D925.13;K244
【目錄】:
- 中文摘要4-5
- Abstract5-9
- 緒論9-15
- 一、 論文的選題意義9-10
- 二、 學術史回顧10-13
- 三、 研究方法、目標與創(chuàng)新之處13-15
- 第一章 宋代民事訴訟書證制度概述15-38
- 第一節(jié) 宋以前的民事訴訟書證制度的演進15-20
- 一、 西周及秦15-16
- 二、 漢及魏晉南北朝16-17
- 三、 隋唐及五代17-20
- 第二節(jié) 宋代民事訴訟中的“干照”20-26
- 第三節(jié) 宋代民事訴訟中書證的常見類型概述26-38
- 一、 財產(chǎn)關系中的常見書證類型26-31
- 二、 人身關系中的常見書證類型31-35
- 三、 官府管理中的常見書證類型35-38
- 第二章 宋代財產(chǎn)關系中的法定書證38-63
- 第一節(jié) 契約38-54
- 一、 契約的構成要件39-45
- 二、 與契約相關的案件類型45-48
- 三、 契約的證明作用48-54
- 第二節(jié) 砧基簿54-63
- 一、 砧基簿的構成要件55-57
- 二、 與砧基簿相關的案件類型57-60
- 三、 砧基簿的證明作用60-63
- 第三章 宋代人身關系中的法定書證63-88
- 第一節(jié) 遺囑63-78
- 一、 宋代遺囑的構成要件67-71
- 二、 與遺囑相關的案件類型71-75
- 三、 遺囑的證明作用75-78
- 第二節(jié) 分析簿書78-88
- 一、 分析簿書的構成要件80-82
- 二、 與分析簿書相關的案件類型82-85
- 三、 分析簿書的證明作用85-88
- 第四章 宋代民事上訴程序中的法定書證88-101
- 一、 關于“斷由”的定義88-90
- 二、 斷由的要件90-95
- 三、 斷由的證明作用95-101
- 第五章 宋代民事訴訟書證制度的證據(jù)特征101-114
- 一、 法定性101-105
- 二、 要式性105-108
- 三、 真實性108-114
- 第六章 宋代民事書證制度的評價114-133
- 一、 基于證據(jù)主義的評價114-117
- 二、 基于訴訟模式的評價117-121
- 三、 基于司法性質的評價121-126
- 四、 宋代書證制度的現(xiàn)實意義126-133
- 后記133-135
- 參考文獻135-141
- 攻讀學位期間的研究成果14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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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963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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