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群體保護的社會契約基礎
發(fā)布時間:2020-04-06 11:34
【摘要】: 社會契約是一種關于國家與社會的“存在原理”。社會契約論的理論旨趣是:國家何以合法?社會何以可能。按價值取向的不同,社會契約可分為同意型社會契約、互惠型社會契約、平等型社會契約、人本型社會契約。社會契約視域下的弱勢群體可相應界定為:沒有實際參與同意過程而使締約目的沒有充分實現的人群;沒有從社會契約中受惠并與契約伙伴共同發(fā)展的人群;沒有在立約時被平等對待并予傾斜保護致使其基本人權受到侵害的人群;沒有在契約重大變更(即利益結構重大變更)時處于有利地位而被作為功利考量犧牲品的人群。弱勢群體保護的社會契約責任基礎包括:同意型社會契約政府責任之自由基礎、互惠型社會契約個人責任之功利基礎、平等型社會契約社會責任之正義基礎、人本型社會契約動態(tài)完善之人道基礎。 社會契約理論形態(tài)經歷了漫長而復雜的歷史變奏。但其基本精神始終不散:政治權威源于人民的同意,政府基于人民的委托。同意型社會契約政府責任有其內在的生成邏輯:政治國家是理性型構的產物;自然狀態(tài)的非自足性是進入文明社會的邏輯起點;人民一致同意是政府合法性的前提;政府合法性更在于信守承諾、履行責任,遵守自然法;社會契約終極關懷是保障人民的安全、自由和財產;政府的合法性還在于自身應是一個道德體;當政府合法性喪失時人民可以行使抵抗權。社會契約論雖非歷史的,但不減其合法性判準的實踐現實性。弱勢群體保護是同意型社會契約視域下政府責任的必然訴求;政府責任的重心所在;政府良善的集中體現;政府安全的社會基礎。 互惠型社會契約的契約機理是:社會契約是締約各方建立在合意基礎上的一種共識;每個人必定從協(xié)議中獲利;互惠是一種回報合作的道德義務;契約通常是一連串的行為需要各方不斷地踐約;セ菪蜕鐣跫s的價值取向是完善后的個人主義,即“合作性個人主義”;セ菪蜕鐣跫s的人性基礎是:社會之可欲在于對每一個立約人都有改善;“人類獨占性危機”決定互惠性“社會強制”的必要;個人效用最大化之“自然理性”的非自足對“正確理性”的訴求;セ菪蜕鐣跫s的理性標準與“人性悖論”消解的理路是:個人必須信守有限的效用最大化;把有利于效用最大化與有利于每一個人調和起來。互惠型社會契約蘊涵了弱勢群體保護的價值精髓:契約團結;契合了弱勢群體保護的社會意義:系統(tǒng)最優(yōu);標示了弱勢群體保護的發(fā)力源泉:個人責任;明晰了弱勢群體保護的有效路徑:規(guī)則之治。 平等型社會契約之道德平等訴求在于互惠型社會契約之功利訴求對弱勢群體保護的局限。平等型社會契約下平等對待的基本理據是:締約主體平等;締約貢獻平等;種屬尊嚴平等;人權權利平等。平等型社會契約平等對待的價值在于創(chuàng)造良善的生活與良善的共同體。平等型社會契約須樹立正確的平等與正義、平等與自由關系觀;弱勢群體保護下平等型社會契約平等之真義是主體地位與人格尊嚴的平等,是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的統(tǒng)一、機會平等與結果平等的統(tǒng)一。平等型社會契約下弱勢群體特殊保護首先需要公平正義原則的擇出,而此原則其所以有對社會弱勢群體傾斜保護的訴求,首先是建立社會合作體系的需要;其次是人之為人的尊嚴;再次是在“無知之幕”下對某一個人最好的就是對所有人最好的。而對公平正義原則之“差別原則”的質疑是可辯護的。 人本型社會契約的生成邏輯在于人本主義與社會契約在理論邏輯與歷史演進上深刻的內在契合。在這一意義上人本精神是社會契約的基因與核心價值。提煉人本型社會契約概念意義深遠:使人從抽象的契約中解脫出來,實現“從契約到身份”的地位轉變,這是弱勢群體保護的根本性出路。人本型社會契約的基本特征是以人為中心、以滿足“人的需要”為根本目的的社會。人本主義的精神意涵包括:人的價值高于一切;人是目的不僅是手段;尊重人格和人的主體性;承認人性保障人權。人本主義的價值取向是“個體主義下的整體主義”。人本型社會契約下的弱勢群體生成與現代化進程中以人的異化為主要表征的“現代性悖論”有著深層次的關聯(lián)。因此,現代性語境下人本型社會契約的弱勢群體保護,其要害是對以物為本的修正與對人的救贖;其實質是對現代性危機的破解;其訴求是對科學發(fā)展觀的契合。 弱勢群體保護下社會契約的動態(tài)完善需要社會契約人本主義向度的理念沉淀與原則堅守:即堅持在個人、社會、國家三者共生基本原則,既要對自由放任主義防范,又要對“功利”侵害“權利”之社會功利主義保持警惕。堅持“人是目的不是手段”的基本原則,反對以物為本的“生產主義”。堅持“人是中心主體而不是客體”的基本原則,反對“生態(tài)中心主義”,防止對可持續(xù)發(fā)展理論的誤讀。堅持“全體人民共享發(fā)展成果”的公平正義原則,反對“精英豪強社會”。堅持“凸顯人性保障人權”的基本原則,反對“惡法亦法”的形式法治。弱勢群體保護訴求下完善人本型社會契約的技術草圖和制度型構包括:創(chuàng)新保護模式;著力后續(xù)調整;突出經濟權利;完善利益表達制度;建立訴訟制衡機制。
【圖文】:
圖 1稅前,R(富人)掙得的收入是 P(窮人)的兩倍。圖 1 顯示了 之間由 R 向 P 的再分配結果。X 點是極點,為 58%,,過了這個點的稅收就所剩無幾了。有人根據羅爾斯的原則做了這類計算, 58%這個數字。這個點就是極端保護的度(以美國社會為背景通過對富人征稅來對社會最不利者的補救不可以超過 58%,否平均主義,而且窮人的收入也會減少。從圖 1 來看,大致上說個百分點之間浮動較為適宜,既可以避免收入差異過大,又可避帶來平均主義負面作用。但須指出的事,實際上 R(富人)掙窮人)的可能遠遠不止兩倍,這種情形就不適應固定稅率,而別原則是否是真正的公平克認為,“差別原則”是“把評價社會制度的問題還原為最不幸發(fā)展的問題”;501不是普遍合作的公平條件,它不利于條件較
【學位授予單位】:湖南大學
【學位級別】:博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8
【分類號】:D09
本文編號:2616457
【圖文】:
圖 1稅前,R(富人)掙得的收入是 P(窮人)的兩倍。圖 1 顯示了 之間由 R 向 P 的再分配結果。X 點是極點,為 58%,,過了這個點的稅收就所剩無幾了。有人根據羅爾斯的原則做了這類計算, 58%這個數字。這個點就是極端保護的度(以美國社會為背景通過對富人征稅來對社會最不利者的補救不可以超過 58%,否平均主義,而且窮人的收入也會減少。從圖 1 來看,大致上說個百分點之間浮動較為適宜,既可以避免收入差異過大,又可避帶來平均主義負面作用。但須指出的事,實際上 R(富人)掙窮人)的可能遠遠不止兩倍,這種情形就不適應固定稅率,而別原則是否是真正的公平克認為,“差別原則”是“把評價社會制度的問題還原為最不幸發(fā)展的問題”;501不是普遍合作的公平條件,它不利于條件較
【學位授予單位】:湖南大學
【學位級別】:博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8
【分類號】:D09
【引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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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佟雪峰;;學校教育對學生弱勢群體生成的實然影響和應然態(tài)度[J];教育探索;2011年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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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梁德友;轉型期中國弱勢群體倫理關懷研究[D];南京理工大學;2010年
本文編號:2616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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