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時期民事證人制度研究
本文關鍵詞:民國時期民事證人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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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證人證言作為我國民事訴訟中的一種法定證據(jù)類型,其運用的范圍相當廣泛,但由于現(xiàn)行立法上的缺失,造成司法實踐中證人不作證、證人出庭難、證人作偽證的現(xiàn)象大量存在。而反觀民國時期立法,對其立法上是否超前暫且不問,僅就其制度設計上而言,相當精密,邏輯嚴謹。即繼承了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模式,又延續(xù)了中華法系中的優(yōu)良傳統(tǒng)。筆者試圖通過對民國時期判例、立法和理論的研究,重新解開塵封已久的歷史記憶,并且希望通過對民國時期制度的分析,,比對我國現(xiàn)行民事訴訟證人制度,探究我國現(xiàn)行立法的缺失,以及造成缺失的原因,并希望通過對比,提出對現(xiàn)行立法的改進措施。 本文除了緒論與結語外,分為三個部分: 第一章,還原民國時期的證人制度,明確民國時期證人的概念,證人能力、證人的證明力、證人的義務與權利、證人的制裁措施以及法院詢問證人的手段和方式。 第二章,分析民國時期證人制度立法上的得與失。首先通過前一章節(jié)對民國證人制度的還原與四部民訴法典間的比對,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民國時期四易其民訴法,但證人一目,修改最少的,只有表述上的調整,但是也是一個日趨完善的過程,立法技術日益精湛。其次,民國時期證人制度的立法透露出人性的光輝,充分考慮到了中國固有的法律傳統(tǒng)。第三,對證人權利的保障和對違反義務的證人的處罰都相當完善。同時,筆者也從法的階級性角度入手,分析了民國立法上的階級局限性、超前性和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的問題。 第三章,筆者通過對現(xiàn)行立法與民國時期立法的比較研究,發(fā)現(xiàn)現(xiàn)行立法的缺陷,并提出相應的改進手段。
【關鍵詞】:民國時期民事證人制度 證人義務 證人權利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4
【分類號】:D929;K258;D925.1
【目錄】:
- 摘要4-6
- Abstract6-10
- 緒論10-15
- 一、 研究意義與研究對象10-11
- 二、 現(xiàn)有文獻綜述11-13
- 三、 研究方法13
- 四、 研究范圍13-15
- 第一章 民國時期民事證人制度15-35
- 第一節(jié) 證人的概念15-16
- 第二節(jié) 證人能力16-18
- 第三節(jié) 證人證言的證據(jù)力18-19
- 第四節(jié) 證人的義務19-27
- 一、 到場義務20-21
- 二、 陳述義務21-26
- 三、 具結義務26-27
- 第五節(jié) 對證人的制裁27-30
- 一、 違背到場義務的制裁27-29
- 二、 證人違反陳述義務的制裁29
- 三、 證人違反具結義務的制裁29-30
- 第六節(jié) 證人的權利30-31
- 第七節(jié) 證人傳喚31-32
- 一、 當事人聲明證人31-32
- 二、 傳喚證人32
- 第八節(jié) 證人的具結32-33
- 第九節(jié) 詢問證人33-34
- 第十節(jié) 證人的舍棄34-35
- 第二章 民國時期民事證人制度的特點與局限35-42
- 第一節(jié) 民國時期民事證人制度的特點35-39
- 一、 體例完整,立法技術不斷完善35-36
- 二、 追求法律與人性之間的平衡36-37
- 三、 對證人不履行義務的處罰方式完整37-38
- 四、 證人權利保障制度完善38-39
- 第二節(jié) 民國時期民事證人制度的局限39-42
- 一、 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39
- 二、 帶有明顯的資本主義法的階級性39-41
- 三、 帶有明顯的超前立法色彩,不符合當時的社會環(huán)境41-42
- 第三章 民國民事證人制度對今天的借鑒意義42-52
- 第一節(jié) 現(xiàn)行民事證人制度立法的缺失42-45
- 第二節(jié) 民國時期民事證人制度對今天的借鑒意義45-52
- 一、 完善證人概念和證人義務的規(guī)定45-46
- 二、 引入證人不出庭作證的處罰與強制措施46-47
- 三、 引入證人陳述義務與具結義務47-49
- 四、 強化對證人權利的保障49-50
- 五、 適當引入宣誓性的規(guī)定,促進證人義務的普及50-52
- 結語52-53
- 參考文獻53-56
- 在讀期間發(fā)表的學術論文與研究成果56-57
- 后記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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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641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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