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道德義務到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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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91年,《中國人權狀況》白皮書明確指出,生存權和發(fā)展權是我國公民最基本的人權。無論是亞里士多德所強調的人們要追求過上基于美德的幸福生活,還是休謨指出的“一切人類努力的偉大目標在于獲得幸!,都離不開生存權這樣一個基礎性條件,即是說,沒有生存權,其他任何權利都是空談。馬克思也指出,人們的第一個歷史活動就是生產能夠滿足生活的物質資料本身。縱觀人類社會,我們發(fā)現,由于人們的先天差異、后天環(huán)境不同,在社會的競爭發(fā)展過程中必然分化出強勢人群和弱勢人群。對于弱勢群體而言,如果沒有其他力量的支撐,其生存權會面臨著極大的威脅甚至危機。如何保障弱勢群體的生存權,各個國家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有不同的做法,在早期更多地表現為互助、慈善等救助形式。從英國、瑞典、美國、日本等幾個發(fā)達國家的救助歷史來看,經歷了一個從早期的、不規(guī)范的、偶然性的社會慈善救助向現代規(guī)范的、明確的、穩(wěn)定的國家救助方式轉變,從政府恩惠的道德義務向政府的法律責任轉變,從公民生存權的道德性向公民生存權發(fā)展權的法律性的嬗變過程。中國自古以來就有對鰥寡孤獨、老弱病殘者進行扶助的優(yōu)良傳統美德,現存的以“五!本戎鸀橹饕獌热莸霓r村弱者救助制度正是這一優(yōu)秀的人文關懷傳統的繼承和發(fā)揚。新中國成立后,第一個涉及“五!敝贫鹊奈募䴙椤兑痪盼辶曛烈痪盼迤吣耆珖r業(yè)發(fā)展綱要》,該《綱要》明確規(guī)定了農村弱者“五保戶”為“社內缺乏勞動力、生活沒有依靠的鰥寡孤獨的社員”,隨后的《高級農業(yè)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把“缺乏勞動力或者完全喪失勞動力、生活沒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殘疾社員”作為農村弱者予以五個方面的保障(即“五!)。比起自然性弱勢者(如生態(tài)脆弱地區(qū)人口,自然災害的受災民眾等)、社會性弱勢者(比如下崗職工、城市務工農民等),這些“鰥寡孤獨”或“五保戶”多屬生理性弱勢者,有的甚至連起碼的生活自理能力都沒有,是最弱勢者,各種風險最容易在他們身上爆發(fā)。因此,這類人是真正的弱者,是最需要得到救助的人。公民獲得救助的權利根源在于人的生存權。從以五保救助制度為主體的農村弱者救助制度的建立與發(fā)展來看,它以保障農村弱者的生存權為重點,具有明顯的中國特色。這一制度的實施,不僅體現了國家、社會對弱者生命的尊重,而且也使那些在貧困線上掙扎的弱勢群體直接感受到了黨和國家、社會和其他公民對他們的關懷、尊重和熱愛。但是,這一制度在實踐中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立法效力位階不高;二是各省市做法差異較大;三是保障不全面;四是保障不規(guī)范;五是權利受損后的救濟途徑不暢、救濟難以到位等。如何解決既存問題,既是理論界應該加以思考的一個現實課題,又是政府當局的重大實踐任務。在我國傳統的宗法倫理語境下,來自于國家的救助體現的是統治者“施惠于民”,是居于上位的當權者對居于下位的國民的“仁愛”、“體恤”,是“愛民如子”式的恩惠。國家提倡的來自于社會居民間的相互救助則體現的是一種扶貧濟危的道德倫理和道德義務。其救助理念是國家施惠于民從而體現皇恩浩蕩的仁政,具有隨意性、不確定性的先天缺陷。這樣一種救助形式顯然已經不能適應民主法治國家建設的發(fā)展。在現代文明社會,只有將公民獲得救助的應然道德權利轉化為實然的法律權利,并最終變?yōu)楣竦膶嶋H權利,才可能真正實現全民的幸福,人類的幸福。無論是從理論上還是從實踐中來看,保障每一個公民的生存權和發(fā)展權都是國家的法定義務,或說法律責任。依法確定和保障農村弱者的受救助權,體現著公平、正義、人權等法理價值。這種權利與其他法律權利一樣,在沒有保障時當事人有權提出要求,也須有獲得救濟的法律渠道。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指出,加強社會建設,必須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重點,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十八屆三中全會又強調,要“推進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統籌發(fā)展。建立健全合理兼顧各類人員的社會保障制度待遇確定和正常調整機制!备蹲犹媒淌谡J為,在現代社會,各級政府對社會的各項工作進行管理的最佳狀態(tài)應當是構建法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政府將救助農村弱者作為一項政治任務來考量,必然要求國家完善相關立法并進行依法治理。國家在立法層面上應提升立法效力層級,并督促各省市盡快出臺配套法規(guī)、規(guī)章,推進弱者救助制度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完善。在實踐中,必須對各級政府相關部門的履職進行有效監(jiān)督,加強責任追究力度,在農村弱者的“受救助權”遭受損害時,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民事訴訟等司法途徑進行救濟,從而保障農村弱者的生存權。完善和落實農村弱者救助制度,確實保障社會最弱勢者的生存權,對于有效避免“文明每前進一步,不平等同時也前進一步”的窠臼,對于促進中國人權事業(yè)的發(fā)展,促進全社會的公平正義,促進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都具有重大意義。
【關鍵詞】:生存權 農村弱者 救助制度 演變 法理審視
【學位授予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博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4
【分類號】:D90-052
【目錄】:
- 內容摘要4-6
- Abstract6-12
- 緒論12-24
- 一、選題意義12-14
- 二、研究綜述14-19
- 三、概念界定19-22
- 四、重點、創(chuàng)新點、理論及實踐價值22-24
- 第一章 國家救助弱者:從道德義務到法律責任24-45
- 第一節(jié) 我國傳統社會救助的理念24-28
- 一、儒家的“大同”、“仁政”思想25-27
- 二、墨家的“兼愛”互助思想27
- 三、道家“損有余補不足”的太平思想27-28
- 第二節(jié) 傳統社會救助中國家的道德義務28-37
- 一、先秦時期的“惠民”思想及措施29-32
- 二、漢代以降以“賞賜”為主的救助措施32-35
- 三、傳統社會救助的“恩惠”色彩35-37
- 四、國家對社會救助的道德義務37
- 第三節(jié) 當代社會救助中國家的法律責任37-43
- 一、國家目的與現代政府職能的轉變38-42
- 二、現代社會公民接受救助的法定權利42-43
- 小結43-45
- 第二章 農村弱者生存權保障的價值理念45-80
- 第一節(jié) 現代社會救助的理論基礎45-48
- 一、反貧困理論46-47
- 二、社會分層理論47
- 三、風險社會理論47-48
- 第二節(jié) 農村保護弱者立法中公民權利的凸顯48-54
- 一、弱者受救助權的權利屬性49
- 二、弱者受救助權的構成要素49-51
- 三、弱者受救助權的“權利—義務”關系51-52
- 四、弱者受救助權在人權體系中的地位52-54
- 第三節(jié) 弱者生存權保障的價值理念54-61
- 一、人的尊嚴55-58
- 二、社會正義58-59
- 三、國家倫理59-61
- 第四節(jié) 農村弱者生存權保障模式轉變的體現61-67
- 一、制度建設61-62
- 二、籌資渠道62
- 三、組織管理62-64
- 四、權利救濟64-67
- 第五節(jié) 生存權保障從“恩惠”到“權利”67-79
- 一、從“以民為本”到“以人為本”68-72
- 二、從“臣民”到“公民”72-74
- 三、從“道德權利”到“法律權利”74-79
- 小結79-80
- 第三章 農村弱者救助制度的實踐及其評價80-116
- 第一節(jié) 我國農村社會救助體系80-84
- 一、我國農村社會救助體系的形成80-82
- 二、我國農村社會救助體系的地位82-83
- 三、農村弱者救助制度在救助體系中的地位83-84
- 第二節(jié) 農村弱者救助制度的發(fā)展歷程84-89
- 一、初步建立階段84-86
- 二、曲折發(fā)展階段86-87
- 三、復蘇振興階段87-88
- 四、規(guī)范調整階段88
- 五、完善充實階段88-89
- 第三節(jié) 農村弱者救助制度的構成要素89-94
- 一、救助對象分析90
- 二、救助內容分析90-91
- 三、救助標準分析91-93
- 四、救助資金來源分析93-94
- 五、救助形式分析94
- 第四節(jié) 農村弱者救助制度的立法與實踐94-115
- 一、農村弱者救助制度的立法及實施95-102
- 二、農村弱者救助實踐中的典型案例分析102-107
- 三、農村弱者受救助權保障的不足與完善107-115
- 小結115-116
- 第四章 保障農村弱者受救助權的進一步思考116-127
- 第一節(jié) 農村弱者受救助權保障與改善民生117-119
- 第二節(jié) 農村弱者受救助權保障與建構和諧社會119-121
- 第三節(jié) 農村弱者受救助權保障與社會公平正義121-123
- 第四節(jié) 農村弱者受救助權保障與促進人權發(fā)展123-125
- 小結125-127
- 結論127-129
- 參考文獻129-136
- 致謝136-137
- 攻讀學位期間的研究成果13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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