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規(guī)制的正當性與適當性
發(fā)布時間:2021-10-31 23:29
在智能機器人不具有獨立意識和意志的情況下,智能機器人會被犯罪分子當做犯罪工具加以利用。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發(fā)展,智能機器人會產生獨立的意識和意志,可能自主決定并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面對人工智能技術現在已經帶來和將來可能產生的風險,刑法應發(fā)揮為社會穩(wěn)定健康發(fā)展保駕護航的作用,這是刑法規(guī)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正當性所在。對于智能機器人的研發(fā)者和使用者的行為,以及智能機器人產生獨立意識和意志之后自主決定并實施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的干預和刑罰的設置應保持適當的限度。既不能讓對人工智能技術的濫用行為破壞社會的穩(wěn)定發(fā)展,又不能讓刑法的過度干預阻滯人工智能技術的創(chuàng)新。
【文章來源】:華南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8,(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8 頁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人工智能時代的“內憂”“外患”與刑事責任[J]. 劉憲權. 東方法學. 2018(01)
[2]機器人不是人,是機器,但須當人看[J]. 封錫盛. 科學與社會. 2015(02)
[3]論互聯網金融刑法規(guī)制的“兩面性”[J]. 劉憲權. 法學家. 2014(05)
[4]刑事政策視野中的刑罰結構調整[J]. 陳興良. 法學研究. 1998(06)
本文編號:3469071
【文章來源】:華南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8,(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8 頁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人工智能時代的“內憂”“外患”與刑事責任[J]. 劉憲權. 東方法學. 2018(01)
[2]機器人不是人,是機器,但須當人看[J]. 封錫盛. 科學與社會. 2015(02)
[3]論互聯網金融刑法規(guī)制的“兩面性”[J]. 劉憲權. 法學家. 2014(05)
[4]刑事政策視野中的刑罰結構調整[J]. 陳興良. 法學研究. 1998(06)
本文編號:346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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