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與證立:強人工智能法律主體性審視
發(fā)布時間:2021-06-14 01:38
人工智能的發(fā)展帶來了一系列法律問題,人工智能體是否具有法律主體地位,學界研究主要可歸為工具主義、供求主義、歷史社會學式三種類型,且未跳出當前弱人工智能的背景。通過對當下諸多對人工智能主體地位質(zhì)疑觀點的反思,將目光集中在具備自我意識及意志要素的強人工智能時代,強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化并無理論與事實上的阻滯。事實上,人工智能主體地位從法律主體本質(zhì)及人工智能本體的層面審視,均有其確立的空間,只是因人工智能主體性和自然人主體性存在差異,需要法律對應做出特殊安排。
【文章來源】: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學報. 2019,23(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shù)】:9 頁
【文章目錄】:
引言
一、人工智能法律主體問題的引入
(一) 人工智能的法律面向——是科技問題還是法律問題
(二) 目前人工智能主體性研究的理論局限
二、對質(zhì)疑人工智能法律主體地位觀點的反思
(一) 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化是否違背主客二分原理, 是否會對“人為中心”的哲學命題構(gòu)成威脅
(二) 人工智能目前發(fā)展水平不足是否對其法律主體地位構(gòu)成妨礙
(三) 人工智能不具備法律主體資格的要件, 事實果真如此嗎
三、強人工智能語境下法律主體的證立
(一) 以法律主體范疇及要素層面的證成
(二) 以強人工智能主體性層面的證成
1. 人工智能的主體性分析。
2. 人工智能的法律主體能力分析。
結(jié)語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康德哲學視點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quán)問題探討[J]. 李揚,李曉宇. 法學雜志. 2018(09)
[2]論人工智能的法律主體資格[J]. 吳習彧. 浙江社會科學. 2018(06)
[3]法律與人工智能的法哲學思考——以大數(shù)據(jù)深度學習為考察重點[J]. 吳旭陽. 東方法學. 2018(03)
[4]“電子人”法律主體論[J]. 郭少飛. 東方法學. 2018(03)
[5]論人工智能時代的機器人權(quán)利及其風險規(guī)制[J]. 張玉潔. 東方法學. 2017(06)
[6]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審視[J]. 袁曾. 東方法學. 2017(05)
[7]人工智能創(chuàng)作物是作品嗎?[J]. 易繼明. 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 2017(05)
[8]面對轉(zhuǎn)基因問題的法律態(tài)度——法律人應當如何思考科學問題[J]. 陳景輝. 法學. 2015(09)
[9]主體性思想及其當代語境[J]. 劉洋. 理論月刊. 2014(03)
[10]論人工智能與自然智能的關系[J]. 蔡兵,陳勇,黃麗珊,張利華. 西南交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07(02)
博士論文
[1]論私法主體資格的分化與擴張[D]. 崔拴林.廈門大學 2005
碩士論文
[1]人工智能在社會應用中的法律問題研究[D]. 婁斌.河南師范大學 2017
[2]論法律主體資格[D]. 嚴菲.上海交通大學 2010
本文編號:3228783
【文章來源】: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學報. 2019,23(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shù)】:9 頁
【文章目錄】:
引言
一、人工智能法律主體問題的引入
(一) 人工智能的法律面向——是科技問題還是法律問題
(二) 目前人工智能主體性研究的理論局限
二、對質(zhì)疑人工智能法律主體地位觀點的反思
(一) 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化是否違背主客二分原理, 是否會對“人為中心”的哲學命題構(gòu)成威脅
(二) 人工智能目前發(fā)展水平不足是否對其法律主體地位構(gòu)成妨礙
(三) 人工智能不具備法律主體資格的要件, 事實果真如此嗎
三、強人工智能語境下法律主體的證立
(一) 以法律主體范疇及要素層面的證成
(二) 以強人工智能主體性層面的證成
1. 人工智能的主體性分析。
2. 人工智能的法律主體能力分析。
結(jié)語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康德哲學視點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quán)問題探討[J]. 李揚,李曉宇. 法學雜志. 2018(09)
[2]論人工智能的法律主體資格[J]. 吳習彧. 浙江社會科學. 2018(06)
[3]法律與人工智能的法哲學思考——以大數(shù)據(jù)深度學習為考察重點[J]. 吳旭陽. 東方法學. 2018(03)
[4]“電子人”法律主體論[J]. 郭少飛. 東方法學. 2018(03)
[5]論人工智能時代的機器人權(quán)利及其風險規(guī)制[J]. 張玉潔. 東方法學. 2017(06)
[6]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審視[J]. 袁曾. 東方法學. 2017(05)
[7]人工智能創(chuàng)作物是作品嗎?[J]. 易繼明. 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 2017(05)
[8]面對轉(zhuǎn)基因問題的法律態(tài)度——法律人應當如何思考科學問題[J]. 陳景輝. 法學. 2015(09)
[9]主體性思想及其當代語境[J]. 劉洋. 理論月刊. 2014(03)
[10]論人工智能與自然智能的關系[J]. 蔡兵,陳勇,黃麗珊,張利華. 西南交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07(02)
博士論文
[1]論私法主體資格的分化與擴張[D]. 崔拴林.廈門大學 2005
碩士論文
[1]人工智能在社會應用中的法律問題研究[D]. 婁斌.河南師范大學 2017
[2]論法律主體資格[D]. 嚴菲.上海交通大學 2010
本文編號:3228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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