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體的犯罪主體資格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1-01-04 16:16
人工智能是有關用計算機模擬或延伸、擴展人類智能的理論、方法、技術及應用的一門跨領域的新技術科學,涉及計算機科學、統(tǒng)計學、語言學、生理學、心理學等多個領域。而人工智能體則是人工智能的應用,即人工智能的產品,是能夠模擬仿真人類的智能產物集合的統(tǒng)稱,也被稱為技術生命體。目前理論界一般將人工智能分為弱人工智能和強人工智能。弱人工智能是指通過編程實現機器的邏輯判斷、數據存儲和搜索等過程的智能,這些機器只是在模擬智能而并不擁有真正的智能。強人工智能是指使機器能夠產生思維意識,并具有與人類相當甚至超過人類的智能,是真正的智能。也存在超人工智能的說法,即在幾乎所有領域都比最聰明的人類大腦聰明很多的人工智能。人工智能體具有自主性、可再生性、應用領域的廣泛性以及發(fā)展的迅速性等特點。在人工智能時代,人工智能體存在以下三種犯罪問題:第一是將人工智能體作為犯罪工具來使用的情況;第二是基于人工智能體的程序故障或對其操作失誤而導致的犯罪行為;第三是人工智能體非因人類原因獨立實施犯罪行為的情形。關于人工智能體能否具備犯罪主體資格,目前刑法學界主要存在肯定說與否定說兩種觀點。我國刑法上自然人成為犯罪主體的理論依據主要是...
【文章來源】:蘇州大學江蘇省
【文章頁數】:45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人工智能與犯罪
(一) 人工智能概述
1. 人工智能的起源和定義
2. 人工智能的分類
3. 人工智能體的特點
(二) 人工智能體犯罪問題
二、人工智能體犯罪主體資格的理論爭議
(一) 肯定說
(二) 否定說
三、人工智能體的犯罪主體資格理論依據
(一) 自然人成為犯罪主體的理論依據
(二) 法人犯罪對刑法人類中心主義的挑戰(zhàn)
(三) 人工智能體具備犯罪主體資格的理論依據
1. “犯罪主體否定說”之批判
2. “非人類中心主義”之肯定
3. 犯罪主體理論依據之變動基礎
四、人工智能體的犯罪與刑罰
(一) 人工智能體的刑事責任能力
1. 人工智能體的自由意志
2. 人工智能體的辨認能力
3. 人工智能體的控制能力
(二) 人工智能體的犯罪行為
(三) 人工智能體的可罰性
1. 對人工智能體施加刑罰的可行性
2. 對人工智能體施加刑罰的意義
結論
參考文獻
致謝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人工智能刑事風險的治理邏輯與刑法轉向——基于人工智能犯罪與網絡犯罪的類型差異[J]. 陳偉,熊波. 學術界. 2018(09)
[2]互聯網+人工智能全新時代的刑事風險與犯罪類型化分析[J]. 高銘暄,王紅. 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8(09)
[3]人工智能刑事主體地位之否定[J]. 時方. 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 2018(06)
[4]人工智能時代機器人行為道德倫理與刑法規(guī)制[J]. 劉憲權. 比較法研究. 2018(04)
[5]人工智能時代我國刑罰體系重構的法理基礎[J]. 劉憲權. 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 2018(04)
[6]人工智能時代刑法歸責的走向——以過失的歸責間隙為中心的討論[J]. 儲陳城. 東方法學. 2018(03)
[7]人工智能犯罪的理論與立法問題初探[J]. 王肅之. 大連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8(04)
[8]人工智能作為法律擬制物無法擁有生物人的專屬性[J]. 朱程斌,李龍. 上海交通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8(06)
[9]格里申法案的貢獻與局限——俄羅斯首部機器人法草案述評[J]. 張建文.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2018(02)
[10]人工智能時代對傳統(tǒng)刑法理論的挑戰(zhàn)[J]. 劉憲權,朱彥. 上海政法學院學報(法治論叢). 2018(02)
碩士論文
[1]關于人工智能的哲學思考[D]. 龔園.武漢科技大學 2010
本文編號:2957050
【文章來源】:蘇州大學江蘇省
【文章頁數】:45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人工智能與犯罪
(一) 人工智能概述
1. 人工智能的起源和定義
2. 人工智能的分類
3. 人工智能體的特點
(二) 人工智能體犯罪問題
二、人工智能體犯罪主體資格的理論爭議
(一) 肯定說
(二) 否定說
三、人工智能體的犯罪主體資格理論依據
(一) 自然人成為犯罪主體的理論依據
(二) 法人犯罪對刑法人類中心主義的挑戰(zhàn)
(三) 人工智能體具備犯罪主體資格的理論依據
1. “犯罪主體否定說”之批判
2. “非人類中心主義”之肯定
3. 犯罪主體理論依據之變動基礎
四、人工智能體的犯罪與刑罰
(一) 人工智能體的刑事責任能力
1. 人工智能體的自由意志
2. 人工智能體的辨認能力
3. 人工智能體的控制能力
(二) 人工智能體的犯罪行為
(三) 人工智能體的可罰性
1. 對人工智能體施加刑罰的可行性
2. 對人工智能體施加刑罰的意義
結論
參考文獻
致謝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人工智能刑事風險的治理邏輯與刑法轉向——基于人工智能犯罪與網絡犯罪的類型差異[J]. 陳偉,熊波. 學術界. 2018(09)
[2]互聯網+人工智能全新時代的刑事風險與犯罪類型化分析[J]. 高銘暄,王紅. 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8(09)
[3]人工智能刑事主體地位之否定[J]. 時方. 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 2018(06)
[4]人工智能時代機器人行為道德倫理與刑法規(guī)制[J]. 劉憲權. 比較法研究. 2018(04)
[5]人工智能時代我國刑罰體系重構的法理基礎[J]. 劉憲權. 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 2018(04)
[6]人工智能時代刑法歸責的走向——以過失的歸責間隙為中心的討論[J]. 儲陳城. 東方法學. 2018(03)
[7]人工智能犯罪的理論與立法問題初探[J]. 王肅之. 大連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8(04)
[8]人工智能作為法律擬制物無法擁有生物人的專屬性[J]. 朱程斌,李龍. 上海交通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8(06)
[9]格里申法案的貢獻與局限——俄羅斯首部機器人法草案述評[J]. 張建文.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2018(02)
[10]人工智能時代對傳統(tǒng)刑法理論的挑戰(zhàn)[J]. 劉憲權,朱彥. 上海政法學院學報(法治論叢). 2018(02)
碩士論文
[1]關于人工智能的哲學思考[D]. 龔園.武漢科技大學 2010
本文編號:2957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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