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爾斯《萬民法》的政治倫理思想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0-09-01 14:31
羅爾斯在《萬民法》中所構建的八條國際正義原則,與其在《正義論》中所提出的兩條國內正義原則,在完整意義上構成了羅爾斯的正義理論體系。但必須要注意到的是,羅爾斯對于國內正義原則的正當性之論證(即其基于“正當理由”的有效性與穩(wěn)定性之說明),是借助于《政治自由主義》中的“合理性”概念才最終得以完成的。羅爾斯基于合理性概念對理性概念作出的修正,實際上表明了其自由主義思想除了對康德哲學有所繼承之外,還在一定程度上對休謨情感主義倫理學和黑格爾自由意志論進行了借鑒吸收;這也標志著羅爾斯的自由主義思想從“經(jīng)典自由主義”到“政治自由主義”立場的根本轉變。貫穿于《萬民法》始終的“合理性”概念及其運用,意味著《萬民法》在其思想淵源上承接于《政治自由主義》而非《正義論》。這是正確理解《萬民法》的必要理論準備和基本前提。對于《萬民法》的文本解讀,始于對"people"這一術語的一種基礎性考查。它具體關涉到對兩個問題的討論:"people"的基本特征,及其相對應的中文翻譯。作為萬民法原則的行動主體和規(guī)范性對象,羅爾斯所構建的"people"既有作為倫理共同體之“民族”的文化特征,又兼具作為政治實體之“國家”的權力特征;但同時它與兩者嚴格區(qū)分:其文化特征更多意義上是公民基于同意的政治共通感以及由此而形成的社會和政治文化;而相較于傳統(tǒng)意義上的國家而言,其主權權力則被要求限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谝陨侠斫庖约跋嚓P詞語在現(xiàn)當代漢語語境下的倫理內涵之考查,本文認為"people(s)"現(xiàn)行的中文翻譯——無論是接受程度最為廣泛的“人民”,還是具有一定解釋力的“民族”、“萬民”或“國民”,都不是"people"在中文語境下的理想翻譯;通過民族在“民族-國家”這一維度的倫理啟示以及現(xiàn)代話語體系下國族構建的相關考查,本文建議"people(s)"以“(諸)國族”譯之!度f民法》中三次原初狀態(tài)的使用模式是否成立,是萬民法原則能否獲得道德正當性依據(jù)的關鍵。這三次原初狀態(tài)分別是與自由國族相關的“第一原初狀態(tài)”和“第二原初狀態(tài)”:以及與合宜國族相關的“次級原初狀態(tài)”。第一原初狀態(tài)(國內層面)的設計及其修正已經(jīng)分別在《正義論》和《政治自由主義》中得以完成。而第二原初狀態(tài)(國際層面)在類比第一原初狀態(tài)進行使用時,羅爾斯將原初代理人的基本單位由個體(公民)置換為了集體(國族)。這一置換是否成立,取決于對第一原初狀態(tài)與第二原初狀態(tài)之間關系的理解方式是否正確;诹_爾斯構建“現(xiàn)實烏托邦”之方式的考查,本文認為將“第一原初狀態(tài)”視為“第二原初狀態(tài)”的證成性基礎,是更加符合羅爾斯真實意圖的一種理解方式。基于這樣一種理解方式,不僅從根本上保障了這一置換的合理性,也澄清了萬民法原則的倫理關懷對象和基本價值取向:其價值內核仍然是個體基本利益而非一般所認為的國族基本利益。而關于次級原初狀態(tài)的考查說明,則依賴于對“合宜性”道德特征之正確理解和把握。由于其實踐合理性的道德特征可以首先對其成員的基本權利作出道德上的承諾和保證,那么類似于第二原初狀態(tài)之證明,其個體利益與整體利益也具有深刻的內在一致性。另一個與合宜國族相關的基本問題是國族社會(a society ofpeoples)的寬容準則之運用。寬容準則深刻地體現(xiàn)了政治自主義倫理觀的核心觀念:基于尊重的承認。在對于寬容問題的考慮中,必須從兩個視角出發(fā):首先,合宜國族是否能夠被尊重;第二,自由國族自身是否有能力平等地接納合宜國族。在《萬民法》中得到充分論證的是前一個視角下的問題,而本文則將后一個問題的解答追溯至《政治自由主義》中關于行為主體“合理性”道德品質的說明!叭藱唷笔恰度f民法》中的又一基礎性概念。寬容準則的正當性依據(jù),以及后面所談論的戰(zhàn)爭權利和援助義務的道德正當之證明,都依賴于對“人權”正確理解。羅爾斯將《萬民法》中的人權稱之為“特殊種類的人權”。對于“特殊種類”本文做以下理解:首先,這些種類的人權是被用作各種社會類型劃分或評判標準的人權。其次,這些標準要獲得一種普遍認可,則必然會要求將人權當做一種普遍性權利加以理解;第三,人權在這里“普遍性”是實質性的而非形式性的,即它要求確立起實在的權利,以作為衡量及判斷的標準。第四,這些具有“現(xiàn)實普遍性意義”的人權,其正當性依據(jù)就不能是依賴于任何一種完備性學說的道德合法性證明及其普遍性擴展,而是基于公共理性實踐而達成的合理性“共識”。其遵循的倫理邏輯是“基于同意的普遍有效”。基于以上理解,人權就對戰(zhàn)爭的正義性和援助義務的必然性作出了內在的規(guī)定和解釋。《萬民法》中實際上承認了兩類戰(zhàn)爭的正義性:自衛(wèi)戰(zhàn)爭和人權戰(zhàn)爭。自衛(wèi)戰(zhàn)爭和人權戰(zhàn)爭中正當性理由實際上可以解釋為:法外國家對他國人民之人權構成了嚴重侵犯或對其本國內部人民人權之侵犯“惡劣至極”。羅爾斯關于戰(zhàn)爭權利的討論是相對清楚的,當然,其需要以人權的普遍約束性之正當為證成性前提。而關于援助義務首先要確立起的一個重要觀點是基于人權原則而建立起的援助義務是一項道德責任而非基于同情的“善行”。對于援助義務的另一個主要關注則是其與分配正義原則之間的本質差別及其原因;趯H層面的“道德運氣”和相關歷史經(jīng)驗事實之討論,本文認為羅爾斯的國際正義理論中的確存在著缺乏一種國際分配正義原則之可能。最后,對于《萬民法》在國際正義理論中的所體現(xiàn)的道德承諾、終極目標以及道德關懷之考察,本文將其置于與世界主義的一種比較性視域中進行討論。這是《萬民法》政治倫理思想考查的一種橫向式展開。本文試圖說明,在羅爾斯的《萬民法》和世界主義的政治倫理觀中,實際上都同樣包含了一種對人權普遍實現(xiàn)的道德承諾;兩者矛盾的本質實際上是源自于兩者在政治本體論預設上的差異——“國族”(整體性的)與“個人”(個體性的)政治本體預設使兩種政治倫理觀在人權實踐之倫理場域的設置上發(fā)生了分歧和對立。在這種比較的視域中,本文認為羅爾斯國際正義的政治倫理觀對人權倫理場域的設置,實際上依據(jù)積極責任和消極責任的劃分而對責任主體作出了界定;同時它也為人權與主權長期以來所存在的內在張力的“和解”,以及和如何使兩者保持一種內在一致性,提供了一種可能性建議。
【學位單位】:東南大學
【學位級別】:博士
【學位年份】:2016
【中圖分類】:B82-051
本文編號:2809860
【學位單位】:東南大學
【學位級別】:博士
【學位年份】: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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