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fā)行注冊制改革:法理基礎與實現(xiàn)路徑
本文關鍵詞: 證券法 證券發(fā)行 注冊制 審核制 漸進式變革 出處:《法商研究》2014年05期 論文類型:期刊論文
【摘要】:域外證券發(fā)行權屬性之爭以及法定披露與自愿披露之爭為我國證券監(jiān)管提供了理論基礎。證券發(fā)行權和上市權的商事權利屬性,決定了證券發(fā)行上市應放權于市場,由市場來對發(fā)行人作價值判斷;法定披露理論的支持,決定了我國的證券發(fā)行監(jiān)管必須是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審核機制。通過中外證券發(fā)行的社會宏觀與微觀基礎的實證考察,比較我國與域外證券發(fā)行制度的市場生態(tài)、信息披露、司法與執(zhí)法環(huán)境等諸多方面的差異,尋求證券發(fā)行注冊制路徑。當下,我國證券限量發(fā)行的審核制是造成證券市場供需失衡、生態(tài)破壞的主要原因,我國證券發(fā)行的注冊制改革應依循漸進式變革的路徑。
[Abstract]:The dispute over the property of the right to issue securities outside the territory and the dispute between legal disclosure and voluntary disclosure provide a theoretical basis for the regulation of securities in China. The property of the commercial rights of the right to issue securities and the right to list decides that the listing of securities should be decentralized in the market. With the support of the theory of legal disclosure, the supervision of securities issuance in our country must be an audit mechanism with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s the core. Through the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of the social macro and micro basis of Chinese and foreign securities issuance, Comparing the market ecolog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judicial and law enforcement environment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ecurities issuing system, seeking the path of securities issuing registration system. The audit system of the limited issue of securities in China is the main cause of the imbalance between supply and demand and ecological destruction in the securities market. The reform of the registration system of securities issuance in our country should follow the path of gradual change.
【作者單位】: 上海對外經(jīng)貿(mào)大學法學院;
【基金】:中國法學會部級法學研究課題資助項目(CLS2013D134) 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基金資助項目(2014BFX014) 安徽省教育廳人文社會科學課題資助項目(SK2013B131) 上海對外經(jīng)貿(mào)大學085博士點推進計劃專項資助項目(Z085FX14009)
【分類號】:D922.28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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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554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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