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票據(jù)利益返還請求權的行使情形
發(fā)布時間:2018-02-28 08:26
本文關鍵詞: 票據(jù) 利益返還請求權 時效 記載事項 出處:《商場現(xiàn)代化》2015年29期 論文類型:期刊論文
【摘要】:票據(jù)利益返還請求權制度的設立有它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我國《票據(jù)法》第18條規(guī)定了超過票據(jù)權利時效和欠缺票據(jù)記載事項時,持票人能夠行使票據(jù)利益償還請求權,但是該規(guī)定存在一定的問題:當票據(jù)的權利時效經過后,由于我國民事制度的時效期間也是兩年,此種情形無規(guī)定之必要,否則會造成在商事領域權利因時效喪失存在救濟而在民事領域卻無救濟的沖突,而且持票人自己怠于行使票據(jù)權利,理應承擔不利后果。對于欠缺記載事項的情形,包括"欠缺非必要記載事項"與"欠缺必要記載事項"的兩種不同情形,欠缺非必要記載事項時,票據(jù)權利不會因此而喪失,此種情形無需適用利益返還請求權;而當票據(jù)上欠缺必要記載事項時,此時從未存在過票據(jù)權利,票據(jù)利益返還請求權也就失去了它適用的前提,此種情形亦無需適用利益返還請求權。為了使票據(jù)法的規(guī)定更合理更規(guī)范,能行使利益返還請求權的情形只應當有票據(jù)手續(xù)欠缺。
[Abstract]:If the bill ' s rights are subject to limitation , the right of the negotiable instrument will not be lost because the limitation period of the civil system of our country is two years . Otherwise , if there is no need to record the matter , the right of return of the bill will lose its application . In order to make the provisions of the bill more reasonable and more standardized , the right of claim for return of the benefit should only be deficient .
【作者單位】: 寧波大學法學院;
【分類號】:D922.287
【參考文獻】
相關期刊論文 前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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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546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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