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民事訴訟制度的實證研究
本文選題:證券民事訴訟 + 投資者保護; 參考:《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17年02期
【摘要】:證券民事訴訟制度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事后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由于高昂的參與成本,因欺詐行為而遭受損失的投資者缺乏提起證券民事訴訟的激勵。對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判決文書的實證分析顯示,投資者和證券律師之間存在顯著的代理成本,證券律師為了鼓勵投資者參與訴訟,傾向于高估損害賠償。由于案件受理費是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計算,而不是法院判決的金額計算,投資者承擔了高估損害賠償?shù)某杀尽9P者認為,可以通過改革證券民事訴訟案件受理費用的計算規(guī)則,即以判決損害賠償?shù)臄?shù)額按比例分段累計計算受理費用,或者按照請求損害賠償?shù)慕痤~累計計算,但設定受理費占判決賠償金額的比例上限降低代理成本、提高投資者的預期收益。
[Abstract]:Securities civil litigation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protect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investors after the event. Because of the high cost of participation, investors who suffer losses due to fraud lack the incentive to initiate civil action on securities. The empirical analysis on the judgment documents of securities misrepresentation liability disputes shows that there are significant agency costs between investors and securities lawyers, and securities lawyers tend to overestimate damages in order to encourage investors to participate in litigation. Since the case acceptance fee is calculated on the basis of the amount of the claim, not the amount of the court ruling, the investor bears the cost of overestimating the damages.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the rules for calculating the costs of accepting securities civil litigation cases can be reformed, that is, the cumulative amount of damages awarded shall be calculated in proportion to the cumulative amount of damages, or according to the cumulative amount of damages requested. But setting a cap on the proportion of acceptance fees to the amount of compensation awarded reduces agency costs and raises investors' expected returns.
【作者單位】: 中國政法大學法與經(jīng)濟學研究院;
【基金】:中國政法大學校級科學研究青年項目——“我國證券法執(zhí)行機制的實證分析”(項目編號:10816332)的資助
【分類號】:D922.287;D925.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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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109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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