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法律問題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10-22 03:17
本文關鍵詞:新三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法律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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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新三板市場乃至整個證券市場的交易中,本應依據(jù)意思自治理論,在證券公司與投資者之間實行“買者自負”的原則。但隨著金融不斷創(chuàng)新,證券機構提供的很多產(chǎn)品或服務已超過了普通理性投資者所能理解的范圍。而新三板市場高風險性和低透明度以及投資者由于在資金、專業(yè)知識與主辦券商之間的巨大差異,造成了投資者對主辦券商的依賴,在私人領域也產(chǎn)生“權力”現(xiàn)象。此時,只有以法律的形式確認私人之間利益博弈的結果,方能保證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此種方式確認的結果便是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內容。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起源于美國,是證券市場規(guī)范投資者和證券公司之間權利義務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保護投資者最為有效的手段。該制度要求金融機構推薦的產(chǎn)品或提供的服務要與投資者自身財務狀況、專業(yè)經(jīng)驗、風險承受能力、投資目標等主客觀因素相符合。我國創(chuàng)業(yè)板市場、融資融券、股指期貨等領域已推出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在保護投資者權益和促進市場健康發(fā)展方面發(fā)揮了較大作用。但是理論基礎尚淺,實踐經(jīng)驗更是欠缺,在投資者適當性內涵、制度定位、法律性質等方面存在較大爭論,適當性制度的具體內容也與境外成熟的證券市場有較大差距。 尚處于起步階段的新三板市場本身交投并不活躍,適當性制度并未完全發(fā)揮出效果。從與美國等域外適當性制度、我國創(chuàng)業(yè)板等領域的類似制度對比中可以發(fā)現(xiàn)新三板適當性制度的不足,表現(xiàn)在投資者適當性定位的偏差,規(guī)范性文件的層級較低,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內容原則、缺乏操作性,民事法律責任缺失等,導致適當性制度并不能得到主辦券商的足夠重視,保護投資者權益的效果并不明顯,制約投資者參與的積極性,,不利于市場健康有序發(fā)展。 因此,當前新三板市場應根據(jù)市場情況和預期發(fā)展狀況,從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定位、規(guī)范性文件層級、適當性制度的內容、違反適當性民事責任等方面予以完善,建立科學合理的適當性制度。
【關鍵詞】:新三板 適當性規(guī)則 投資者 主辦券商
【學位授予單位】:湘潭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4
【分類號】:D922.287
【目錄】:
- 摘要4-5
- Abstract5-9
- 第1章 引言9-12
- 1.1 選題背景與意義9
- 1.2 研究現(xiàn)狀9-10
- 1.3 論文結構10-12
- 第2章 新三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基本法律理論12-26
- 2.1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概念辨析12-14
- 2.1.1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概念12-13
- 2.1.2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與合格投資者制度的辨析13-14
- 2.2 投資者適當性法律性質分析14-15
- 2.2.1 投資者適當性義務是道德義務或法律義務的探討14-15
- 2.2.2 投資者適當性義務是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的探討15
- 2.3 投資者適當性義務理論基礎15-20
- 2.3.1 美國投資者適當性之信義義務16-18
- 2.3.2 我國投資者適當性義務的理論依據(jù)18-19
- 2.3.3 我國投資者適當性立法的必要性19-20
- 2.3.4 小結20
- 2.4 投資者適當性義務適用范圍20-21
- 2.5 新三板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建立與完善的必要性——基于新三板市場特征及新情況之分析21-26
- 2.5.1 新三板市場概況21-22
- 2.5.2 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22-25
- 2.5.3 保護金融服務機構合法權益的需要25
- 2.5.4 維護市場公平,促進新三板市場健康發(fā)展25-26
- 第3章 新三板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現(xiàn)狀與問題分析26-39
- 3.1 新三板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現(xiàn)狀26-32
- 3.1.1 立法現(xiàn)狀26-28
- 3.1.2 適當性制度基本內容28-32
- 3.1.3 實踐運行效果的評價32
- 3.2 新三板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與創(chuàng)業(yè)板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對比32-34
- 3.2.1 創(chuàng)業(yè)板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現(xiàn)狀32-33
- 3.2.2 新三板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與創(chuàng)業(yè)板適當性制度對比33-34
- 3.3 新三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反思34-39
- 3.3.1 規(guī)范體系的不足34-35
- 3.3.2 內容規(guī)定原則且不全面,缺乏操作性35-36
- 3.3.3 法律責任的不足36-37
- 3.3.4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不足之原因37-39
- 第4章 新三板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完善39-50
- 4.1 新三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完善初步設想39
- 4.2 明確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定位及內涵39-40
- 4.3 規(guī)范性文件體系化,立法位階的完善40-41
- 4.4 相關機構的行為及其規(guī)制的完善41-42
- 4.5 適當性管理制度內容的完善42-45
- 4.5.1 投資者分類、準入制度的完善42-43
- 4.5.2 完善了解客戶的內容和程度43
- 4.5.3 完善差異化適當性管理43-44
- 4.5.4 適當性義務履行的持續(xù)性44
- 4.5.5 投資者如實提供信息44-45
- 4.6 違反投資者適當性義務的法律責任的完善45-50
- 4.6.1 行政責任的完善45-46
- 4.6.2 民事責任的完善46-49
- 4.6.3 救濟途徑的完善49-50
- 結語50-51
- 參考文獻51-54
- 致謝54-55
- 附錄A:攻讀碩士學位期間主要的研究成果55
【參考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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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076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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