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nóng)地“三權分置”改革的制度背景、政策解讀、理論爭鳴與體系構建:一個文獻評述
本文關鍵詞:農(nóng)地“三權分置”改革的制度背景、政策解讀、理論爭鳴與體系構建:一個文獻評述 出處:《中國土地科學》2017年08期 論文類型:期刊論文
更多相關文章: 土地制度 農(nóng)地產(chǎn)權 三權分置 承包權 經(jīng)營權
【摘要】:研究目的:綜述農(nóng)地"三權分置"理論的研究現(xiàn)狀,以期深化對農(nóng)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理論研究和政策實施的認識,進而對中國農(nóng)地制度變遷方向做出整體性判斷和勾勒。研究方法:綜合運用文獻檢索法和對比分析法。研究結果:學界對于三權分置改革的制度必然性、功能價值與積極效應的研究存在著共識,但是對于"三權分置"的政策表述、承包權和經(jīng)營權的權源、性質和內容以及法律制度構建的研究卻存在著分歧。研究結論:現(xiàn)階段農(nóng)地"三權分置"的政策邏輯和法律邏輯存在著違和性,學界對于"三權分置"的政策解讀和法律解讀存在著難以調和的矛盾。要想充分發(fā)揮"三權分置"政策的價值,就必須消除分歧,重疊共識,在總結實踐經(jīng)驗的基礎上進行法律調整和完善,最終實現(xiàn)政策安排和法律設計的完美相融。
[Abstract]: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is to summarize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research on the theory of "three rights division" in rural land, in order to deepen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theoretical research and policy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form of rural land "three rights division". Then make a holistic judgment and outline of the direction of rural land institutional change in China. Research methods: comprehensive use of literature retrieval method and comparative analysis. There is a consensus on the study of functional value and positive effect, but the policy expression of "three rights division", the right source of contract right and management right. However, there are differences in the study of the nature and content as well as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Conclusion: the policy logic and the legal logic of the agricultural land "three rights division" are contrary to each other at the present stage. In order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value of the policy of "separation of three powers", it is necessary to eliminate the differences and overlap the consensus in order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value of the policy of "the separation of three powers". On the basis of summing up the practical experience, the author adjusts and perfects the law, and finally realizes the perfect combination of the policy arrangement and the legal design.
【作者單位】: 華中科技大學公共管理學院;華中師范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基金】:國家自然科學基金(71673096,41371522,41501589) Royal Society International Exchange Project(IE151186)
【分類號】:F321.1
【正文快照】: 1引言1949年以后,中國農(nóng)村土地產(chǎn)權制度經(jīng)歷了一系列重大變革。十一屆三中全會后,通過一系列漸進式的制度創(chuàng)新,中國確立了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jīng)營的土地制度。這一制度安排“實現(xiàn)了土地權利在集體和農(nóng)民之間的有效分割,較好處理了國家、集體與農(nóng)戶之間的土地利益關系,在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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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439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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