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行為的經濟學分析
發(fā)布時間:2018-12-14 06:51
【摘要】:守法是法的實施的基本形式之一,一旦守法出現問題,整個法的運行過程必然出現障礙,法治社會的建設也就成為一句空話。因此,守法是法治社會不言自明的、最基本的要求,并且作為法治的一個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受到人們的關注。雖然有關法治的研究基本上都會涉及到守法,但是將守法作為專門研究對象的相關文章,不僅數量不多,而且主要承襲亞里斯多德以來對法治的定義,從倫理和道德的角度來證成守法主體完全守法的必要性。 然而,法治社會中大量不法行為的長期存在,卻是要求完全守法的經典理論難以解釋的。因為根據守法主體必須完全守法的法治理論,國家沒有理由不盡力消除這些不法行為,守法主體沒有理由不完全守法。這種現實和經典理論之間的差異必然有其背后的原因,即國家現階段施行的以經濟發(fā)展為優(yōu)先目標的政策。由于以經濟發(fā)展為優(yōu)先目標,受經濟社會資源有限的制約,國家不會投入遠超其守法收益的資源去保證法律百分之百被守法主體遵守,所以守法主體在特定的條件下,完全可能只冒很小的風險而獲得遠大于其違法成本的收益。因此,在保證國家實現經濟發(fā)展目標的前提下,如何采取相應措施,以期達到最好的守法效果,是人們不得不認真考慮的問題。 本文選擇從經濟學的角度對守法主體的守法行為進行分析,并運用馮·諾伊曼和摩根斯頓創(chuàng)立的期望效用函數理論,參照波斯納在《法律的經濟分析》中使用的線性分析方法,建立相應的經濟模型。指出在以經濟發(fā)展為優(yōu)先目標的現代社會,如果不違反經濟規(guī)律,作為整體的守法主體不可能達成完全守法。如果不能確立完全守法要求的優(yōu)先地位,這種不法行為一定程度存在的事實似乎無解。 本文選取某個存在大量不法行為的特殊守法主體,即甲企業(yè)對勞資關系的處理作為例證,通過幾個典型案例,包括張某工傷賠償案、蘇某變相解雇案以及生產線員工最低工資糾紛案,對企業(yè)在這些案例中作出不法行為選擇的原因進行經濟學分析,指出影響企業(yè)作出不法行為選擇的根本原因是其自身的成本收益考量,法律只是影響其成本收益的一個變量而已。即使專門聘請法律顧問,企業(yè)的出發(fā)點也不是如何更好地遵守法律,而是自身利益最大化,包括為其有利于自身的各種不法行為選擇提供法律技術上的支持。而對企業(yè)守法行為選擇影響最大的幾個因素,主要包括立法瑕疵、執(zhí)法投入有限、新法律的適應過程以及法律主體之間力量的不均衡。 接著,本文主要圍繞上述因素,論證在以經濟發(fā)展為優(yōu)先目標的現代社會,,相應的不法行為存在的難以避免。 第一,立法瑕疵。通過對立法瑕疵必然存在的函數線性模式分析,指出在資源有效配置的經濟原則的支配下,法律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立法瑕疵。接著以勞動法部門中的《工傷保險條例》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存在的相關立法瑕疵為例證,說明立法瑕疵必然導致一定的不法行為的產生,由于以經濟發(fā)展為優(yōu)先目標,這些不法行為的存在難以避免。 第二,執(zhí)法資源有限。根據執(zhí)法投入對守法行為影響的函數線性模型,推導出在以經濟發(fā)展為優(yōu)先目標的現代社會,由于資源有限,執(zhí)法投入只能選擇達到社會福利最大化的守法程度,而不是可能的最高值100%,因此不得不容許一定程度的不法行為的存在。并指出在特殊的情況下,比如由“GDP至上主義”主導的行政執(zhí)法部門,由于對不影響GDP增長的不法行為的社會危害低估,會進一步提高其對此類不法行為的容忍度,導致更多的不法行為選擇的產生。 第三,新法律的適應過程。新法律的實施,由于其直接打破了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而且具體效果尚需時間來證明,必然會遭到某些守法主體的懷疑和誤解。而這些懷疑和誤解,導致了新法適應過程中守法主體的各種不法行為。本文首先通過對新法適應過程的線性分析說明新法適應過程存在的必然,接著以新《勞動合同法》為例證,對其出臺引起企業(yè)作出各種不法行為選擇的原因進行詳細的經濟學分析,證明這些不法行為的出現是由于新法適應過程造成。同新法實施過程的在經濟學上難以避免相對應,由此引起的不法行為的存在同樣難以避免。 第四,國家影響力不足下的博弈。在以經濟發(fā)展為優(yōu)先目標導致國家影響力不足的情況下,守法主體的行為模式選擇取決于其與同類主體及受法律保護的弱勢群體的博弈結果。根據搭便車理論,搭便車帶來的成本優(yōu)勢使企業(yè)不可能放棄搭便車的努力。根據獨木橋模式,在產生糾紛的主體雙方力量差異較大的情況下,受侵害的弱勢方往往選擇屈服。這些原因都促使某些守法主體在國家影響力不足時,為了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而作出規(guī)避法律甚至是公然違法的不法行為選擇。在國家難以投入更多資源改變這種現實的情況下,搭便車和獨木橋博弈模式造成的不法行為選擇就有了存在的空間。 第五,行為經濟學上的各種心理效應,進一步強化了強勢群體的不法行為選擇。本文選擇能夠適用于分析企業(yè)守法行為的若干行為經濟學理論,主要包括極端規(guī)避(ExtremenessAversion)、確定效應(Certainty Effect)和反射效應(Reflection Effect)、基于案例決策(Case-based Decesions)理論以及損失規(guī)避(Loss Aversion)理論下的稟賦效應(Endowment Effect)理論。通過上述理論的分析,可以看出當法律主體力量不均衡時,在糾紛解決的過程中,這種不均衡通過行為經濟學的一系列效應被進一步放大。從而能夠更好地解釋在以經濟發(fā)展為優(yōu)先目標的前提下,當國家影響力不足時,守法主體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作出不法行為選擇的原因。 根據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了建立和諧勞資關系的守法對策。目前存在的勞資關系不和諧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國家法治建設的不完善。這種不完善主要表現在立法瑕疵過多、執(zhí)法力度不足、法律主體力量不均衡三個方面。因此有必要繼續(xù)完善立法,加大執(zhí)法力度,將弱勢群體適當組織起來,最終實現勞動法的立法目的順利達成、勞資關系和諧、企業(yè)可持續(xù)發(fā)展、社會福利最大化的理想目標。 然后,本文根據上述企業(yè)處理勞資關系時守法行為選擇的經濟學分析,得出在以經濟發(fā)展為優(yōu)先目標的現代社會,國家達成良好的守法效果的主要條件。即,法律規(guī)定基本符合資源有效配置原則、嚴格執(zhí)法、減少適應法律的成本、當事人之間有效的成本制約、市場干預的適度、支付得起的法律救濟程序。 最后,本文指出,通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在以經濟發(fā)展為優(yōu)先目標的現代社會,不同于經典完全守法理論的幾個結論。包括:第一,也是根本的結論,由于經濟發(fā)展的目標同完全守法的目標兩者不可能同時達成,因此在以經濟發(fā)展為優(yōu)先目標的現代社會,一定程度的不法行為的存在是無法避免的事實,似乎也成為法治建設進程中無解的難題。第二,在以經濟發(fā)展為優(yōu)先目標的情況下,所謂良法,只能是基本符合資源有效配置原則的法律,而不是理想的完全符合正義原則的毫無瑕疵的法律。第三,“執(zhí)法必嚴”的原則,是法治社會必不可少的條件,但在以經濟發(fā)展為優(yōu)先目標的情況下,“執(zhí)法必嚴”依然會受到經濟因素的限制,從而難以保證完全守法的實現。第四,對于一般守法主體,由于經濟利益的驅使,在條件具備的時候,往往也會作出某些不法行為選擇,而不是成為理想中完全守法的“良好”公民。
[Abstract]:......
【學位授予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博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2
【分類號】:D90-059
本文編號:2378133
[Abstract]:......
【學位授予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博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2
【分類號】:D90-05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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