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征管法律制度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12-23 20:16
本文關鍵詞:房產稅征管法律制度研究 出處:《華東政法大學》2014年碩士論文 論文類型: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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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隨著我國房地產市場的高速發(fā)展,投資性、投機性的購房行為逐步涌現(xiàn)。盡管國務院陸續(xù)出臺了多部調控文件,,北京、上海等主要城市已經充分實行了限購和限貸的政策,但是房價上漲的趨勢始終難以遏制。2011年1月28日,上海和重慶同步啟動了個人住房房產稅的試點開征,首次將個人的居住用房納入征稅范圍,個人在房產保有階段的低稅負或者說零稅負的狀況才正式告別歷史。 十八屆三中全會之后,我國稅制改革的重點被鎖定在“完善地方稅體系,提高直接稅比重”上,同時“加快房地產稅立法并適時推進改革”,實現(xiàn)房產稅在全國的擴圍,也成為今后改革的大勢所趨。然而,反觀三年以來個人住房房產稅的試點,從對滬渝兩地試點方案的合法性質疑,到對計稅依據(jù)、稅率設置合理性的拷問,學界為此爭論不斷。而由于稅制設計的先天不足、我國重流轉、輕保有的特殊國情以及個人納稅人的低遵從度,個人住房房產稅的實際征管也是阻力重重,問題不斷。當前房產稅征管成本大、效率低,配套措施不足、管控技術手段落后,也已經成為稅務部門的內部共識。 本文梳理了我國房產稅稅制的流變、發(fā)展,對其功能特點進行了闡述,分析匯總了滬渝兩地個人住房房產稅的改革方案在稅制設計和征管制度上的共性和差異。從實際操作的角度,挖掘房產稅征管不力、無法實現(xiàn)開征目標的根本原因:如“保姆式”的催報催繳、“窄稅基、低稅率”帶來的稅收收入不足,導致稅務機關征收管理積極性受挫;不考慮時間價值、房產位置等變量因素,“一刀切”式地采用交易價作為計稅依據(jù),導致納稅人之前稅負欠公平;稅務部門與其他職能部門、稅務機關與金融等第三方機構均存在信息不對稱,導致漏征、少征稅款或無法使優(yōu)惠政策應享盡享,特別是重慶在試點方案中提到的諸如針對欠稅個人直接通知銀行扣劃稅款的條文,沒有上位法的支持,終究難以實施。 為了從房產稅征管的困境中突圍,本文借鑒了美國、英國、日本等主要西方發(fā)達國家的房產稅征管經驗,如堅持“寬稅基、低稅率”的原則、明確房產稅地方主體稅種的地位,尊重和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規(guī)定強有力的強制執(zhí)行措施等等。 此外,《稅收征管法》這部規(guī)定稅收程序的根本法,自多年前就啟動了修訂,目前征求稿中披露的“建立針對自然人的征管體系”和“建立涉稅信息共享機制”的內容,可以說是為優(yōu)化個人住房房產稅征管制度而度身定制的兩個舉措。以此為前提,若我國充分完善房產稅立法,合理設置稅制要素,并進一步健全房產信息登記和共享、加強房產評估體系和個人信用體系建設、不斷完善稅收爭議解決機制,強化納稅服務舉措,必將扭轉當前的局面,大幅提升房產稅的征管質效。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4
【分類號】:D922.22;F299.23;F812.4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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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呂獻榮;;完善個人房產稅征收模式的探討[J];財會月刊;2012年17期
2 潘明星;王杰茹;;財產稅屬性下房產稅改革的思考[J];財政研究;2011年08期
3 邱幾洋;;稅收征管效率對我國稅收增長的影響[J];經營管理者;2012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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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32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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