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C電子商務增值稅征管法律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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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Cto C電子商務模式,即Consumer to Consumer(以下簡稱Cto C)是指以互聯(lián)網為基礎設施,以第三方交易平臺為媒介,交易主體為個人消費者的電子商務模式。Cto C電子商務模式利用互聯(lián)網技術使得交易沒有了地域限制,擴大了交易的市場;它簡單化的操作使交易過程變得快捷、方便,降低了交易的成本;它還可以讓人們隨時隨地的利用各種移動設備進行交易和支付,豐富了交易的渠道。雖然我國稅務機關也相當關注個人之間網上交易的稅務問題,并且他們還在這方面的稅務監(jiān)管工作中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隨著Cto C電子商務的不斷發(fā)展,立法已經遠遠跟不上現(xiàn)實的需要,執(zhí)法機關在執(zhí)法時就會感到依據(jù)的缺乏,Cto C交易主體也不知道是否需要納稅。本文在詳細分析Cto C電子商務模式的特點的基礎上,從增值稅稅收征管的角度分析了稅收征管中的法律問題。并提出相應的建議,期望這些建議能夠促進Cto C網上交易的增值稅稅收征管活動的順利開展。全文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介紹了Cto C電子商務的增值稅法律問題的基本范疇。因為學界并沒有對Cto C進行明確的定義,所以文章開篇先通過分析Cto C電子商務的特征來了解Cto C電子商務。Cto C電子商務模式的主體身份信息化,銷售方式具有支付與交貨的分離性,交易場所具有微成本性。只有了解了目前我國的Cto C稅收征管環(huán)境,才能有的放矢進行增值稅征管;只有進行Cto C電子商務增值稅的可稅性分析,才能有理有據(jù)的進行增值稅征管。第二部分介紹了我國Cto C電子商務模式的增值稅課稅存在的征管問題。從總體上看,現(xiàn)有稅制不適合Cto C電子商務。本文認為對問題進行科學的分類,才能有針對性的解決問題。在傳統(tǒng)商務模式中存在,Cto C中也存在的增值稅征管問題本文將其稱之為“老問題”,主要有:不開或者虛開發(fā)票的問題和逃稅更加便利的問題。在傳統(tǒng)商務中不存在,只有Cto C中存在的增值稅征管問題本文將其稱之為“新問題”,主要有:存在過度依賴第三方平臺的風險;增值稅納稅主體虛擬化;增值稅納稅地點不明確;增值稅稅務檢查和稅收保全的困難;輕微的稅收違法的處罰成本高等。對不同的問題采用不同的解決思路是出于成本效率的考慮,解決“老問題”用短期的計劃,利用現(xiàn)有稅法;解決“新問題”用長期計劃,完善立法。---第三個部分提出了相關的建議。基于上述分類,解決Cto C增值稅征管問題的方案也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利用現(xiàn)有稅法的途徑,第二類是完善立法的途徑。但其中最值得強調的是第二類解決途徑中的大數(shù)據(jù)分析的總體思路,互聯(lián)網的發(fā)展產生的稅收征管的挑戰(zhàn),終需要在互聯(lián)網本身中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法。Cto C交易成本低、交易規(guī)模大,交易主體眾多,那么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監(jiān)管的方法也要成本低、速度快、覆蓋全。大數(shù)據(jù)分析法利用互聯(lián)網為基礎,超大規(guī)模的數(shù)據(jù)覆蓋面、超高效率的數(shù)據(jù)分析系統(tǒng)和舉一反三、交叉復現(xiàn)的數(shù)據(jù)處理能力,使其成為了當前政商各界的分析和處理龐大信息的不二選擇。在對Cto C稅收征管上利用大數(shù)據(jù)分析的手段,無疑可以達到預期的監(jiān)管目的。
【關鍵詞】:CtoC電子商務 可稅性 大數(shù)據(jù)分析 增值稅 稅收征管
【學位授予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5
【分類號】:D922.22;F724.6
【目錄】:
- 內容摘要6-8
- Abstract8-11
- 引言11-13
- 一、CTOC電子商務的增值稅法律問題基本范疇13-20
- (一)CTOC電子商務模式的基本界定13-17
- (二)CTOC電子商務模式的分類及其增值稅可稅性分析17-20
- 二、我國CTOC電子商務模式的增值稅課稅問題20-25
- (一)現(xiàn)有稅收征管程序不適合CTOC電子商務20-22
- (二)CTOC電子商務的增值稅征管中的“老問題”22-23
- (三)CTOC電子商務的增值稅征管的“新問題”23-25
- 三、我國CTOC電子商務模式的增值稅征管對策及建議25-35
- (一)利用現(xiàn)有稅法解決“老問題”25-26
- (二)通過完善立法解決“新問題”26-35
- 結語35-36
- 參考文獻36-38
- 致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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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詞:C2C電子商務增值稅征管法律問題研究,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本文編號:378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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