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時代我國數據安全立法現狀與影響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1-01-25 13:23
<正>一、基于人工智能發(fā)展的數據安全困境數據按照傳統(tǒng)定義是事實或觀察的結果,是對客觀事物的邏輯歸納,是用于表示客觀事物的未經加工的原始素材。與傳統(tǒng)定義不同,《數據安全法(草案)》的規(guī)定更加簡單明了,數據特指以電子或非電子形式對信息的記錄。因此本文按照《數據安全法(草案)》定義,本文所指數據是在人工智能發(fā)展過程中所需的以電子或非電子形式對信息的記錄,包括個人信息、商業(yè)信息、國防信息等。數據、算法、算力三要素是人工智能發(fā)展的驅動力,其中數據是人工智能發(fā)展的核心。人工智能的創(chuàng)新發(fā)展主要靠深度學習實現,通過大量采集數據供深度學習進行模擬訓練,從而促進人工智能知識與經驗的積累,實現智能化。
【文章來源】:互聯網天地. 2020,(09)
【文章頁數】:6 頁
【文章目錄】:
一、基于人工智能發(fā)展的數據安全困境
二、我國現階段的數據安全立法現狀
(一)《網絡安全法》與《電子商務法》明確個人信息主體權利
(二)《數據安全法(草案)》定義數據內涵與安全保障
三、我國立法的影響與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影響
(二)立法存在的問題與不足
四、結語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宜粗不宜細”立法的歷史實踐與法理反思[J]. 喬藝. 東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9(S1)
[2]電子商務法視野下的個人信息保護[J]. 袁泉. 人民司法. 2019(01)
[3]美國快速通過CLOUD法案 明確數據主權戰(zhàn)略[J]. 洪延青. 中國信息安全. 2018(04)
[4]《網絡安全法》中的個人信息保護規(guī)則評析[J]. 閔婉. 法制博覽. 2018(02)
[5]基礎數據與增值數據的二元劃分[J]. 丁道勤. 財經法學. 2017(02)
本文編號:2999297
【文章來源】:互聯網天地. 2020,(09)
【文章頁數】:6 頁
【文章目錄】:
一、基于人工智能發(fā)展的數據安全困境
二、我國現階段的數據安全立法現狀
(一)《網絡安全法》與《電子商務法》明確個人信息主體權利
(二)《數據安全法(草案)》定義數據內涵與安全保障
三、我國立法的影響與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影響
(二)立法存在的問題與不足
四、結語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宜粗不宜細”立法的歷史實踐與法理反思[J]. 喬藝. 東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9(S1)
[2]電子商務法視野下的個人信息保護[J]. 袁泉. 人民司法. 2019(01)
[3]美國快速通過CLOUD法案 明確數據主權戰(zhàn)略[J]. 洪延青. 中國信息安全. 2018(04)
[4]《網絡安全法》中的個人信息保護規(guī)則評析[J]. 閔婉. 法制博覽. 2018(02)
[5]基礎數據與增值數據的二元劃分[J]. 丁道勤. 財經法學. 2017(02)
本文編號:2999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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