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與侵權損害賠償競合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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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與侵權損害賠償競合的法律分析
作者:李青云 時間:2010-12-30 瀏覽量 578 評論 0
工傷保險與侵權損害賠償競合的法律分析
摘要:工傷事故在民法上被評價為民事侵權,這就產(chǎn)生了工傷保險賠付與民事?lián)p害賠償?shù)南嗷リP系問題。既然工傷事故具有工傷保險和侵權責任雙重屬性,那么工傷的勞動者就存在兩個請求權,一個是基于工傷保險關系而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請求權,另一個是基于雇傭單位的特殊侵權而享有的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工傷社會保險與民事侵權在工傷事故領域存在著法律競合,各國或地區(qū)解決此問題的理論與制度主要有替代模式、選擇模式、兼得模式、補充模式等四種。那么到底該如何來理解這兩種請求權呢?本文將重點論述在工傷保險與侵權損害賠償競合時,受害人選擇兼得模式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理由與依據(jù)。
關鍵詞:工傷事故,工傷保險,侵權損害,競合,法律分析
1. 引言
(一)工傷保險制度
(二)工傷保險是雇主責任制制度變換的法律產(chǎn)物
1
透過工傷保險的產(chǎn)生發(fā)展歷程,筆者認為,工傷社會保險是雇主責任制制度變換的法律產(chǎn)物,這可以從雇主責任制對一般民事侵權責任制的取代、工傷社會保險是雇主責任制制度變換的結果兩個層次上進行分析。
1、雇主責任制對一般民事侵權責任制的替代
3無過錯責任原則與職業(yè)危險原則應用于工業(yè)傷害領域就代表著雇主責任制的開始。不管雇主是否有過錯,都須依照法律法規(guī)對受傷害的雇員或死亡雇員的家屬承擔賠償責任。4
2、工傷社會保險是雇主責任制制度變換的結果
這樣的狹窄眼界,不是把損害賠償看作一個個單純的私人糾紛,而是同時把它看作一個社會問題。6職業(yè)危害所導致的受雇者的人身傷害實質上屬于社會風險,在工業(yè)事故中受傷或患上職業(yè)病使一個健康的勞動力不能繼續(xù)為社會創(chuàng)造財富,社會因此受到損失。社會法以社會為本位,以社會整體抵御社會風險,能夠及時有力地化解風險,而不致使個人因社會風險的降臨陷入困境。這種解除個人不安的法律制度不僅僅是對受害者人身傷害經(jīng)濟上的補償,而是將經(jīng)濟補償與職業(yè)康復結合起來,使部分受害者能夠重新回到工作崗位,克服了私法單純的經(jīng)濟賠償?shù)木窒蕖?/span>7種種情況使得很多國家政府選擇了工傷社會保險制度,工傷社會保險制度是雇主責任制制度變換的結果,一種新的制度路徑取代了另一種制度路徑,工傷風險不再被看成是個人風險,而是被視為社會風險來進行制度設計。但需要注意的是這種風險轉化的視角,并沒有否定工傷勞動者人身損害的無法用物質衡量的屬性,也不能否定在可以區(qū)別責任的時候,有過錯的一方多承擔責任。
二、工傷保險與民事侵權賠償適用關系的中外模式比較
(一)選擇模式
8
(二)免除模式
減輕了雇主的責任。缺點如:受傷職工不能通過工傷保險制度得到完全賠償。受害雇員得到的保險給付,通常低于侵權行為違法所請求的損害賠償,尤其是對精神損害部分的救濟,受害雇員不得請求;不利于對工傷事故的預防和制裁。由于雇主對工傷所負的責任僅限于支付保險金,發(fā)生工傷事故后不考慮造成損害的事件或行為是否應受到道德上的評價,從而喪失了制裁功能9。
(三)兼得模式
這一基本準則相違背10。
(四)補充模式
11。但有人提出這種模式是低效率的,對一個損害的救濟需要提起兩次救濟程序,增加了當事人求償?shù)碾y度,也浪費了司法資源12。
三、工傷保險賠償與民事侵權賠償競合的法律分析
由于工傷事故責任的雙重屬性、工傷保險與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內容的交集狀態(tài)、責任主體的復數(shù)性及不確定性,決定了工傷保險與人身損害賠償之競合關系,與狹義競合、責任重合有著重大區(qū)別。15
(一)對工傷賠償請求權與侵權賠償請求權性質的法律分析
16。工傷賠償請求權與侵權賠償請求權的發(fā)生就是因第三人侵權同時違反了社會保險法與民事侵權法的不同法律部門的相關規(guī)定而產(chǎn)生的兩類不同性質的權利的競合。這兩種權利性質不同,符合多種責任構成要件,導致了多種責任并存,構成責任聚合,可以同時并用。因此,從兩項權利競合的性質上來看,采取兼得模式是必然的。
(二)對勞動者因兩種賠償請求權所獲利益的法律分析
17但是,前面已經(jīng)分析過,在兩種權利性質根本不同的前提下,討論標準問題是毫無意義的。
了。18
。
四、我國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與評析
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規(guī)定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也沒有對工傷保險賠償?shù)茸龀鲆?guī)定。
對于競合問題,立法者的立法意圖似乎有支持勞動者可以獲得雙重賠償?shù)膬A向,如果這種模式付諸實踐肯定會對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大有好處,也不會增加企業(yè)的負擔,對此筆者從情感上也持贊同態(tài)度,希望相關職權部門能夠盡快出合統(tǒng)一規(guī)定,解決沖突,讓勞動者能夠獲得雙重賠償。下面我們以一起交通事故引發(fā)的爭議來分析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
萬元的工亡待遇請求不予支持。李某家屬不服,向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也不予支持。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第三人侵權導致勞動者工傷,勞動者是否可以同時向侵權人和工傷保險機構或用人單位請求賠償,,即是否可以得到雙重賠償?
合議庭在審理過程中形成了二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是認為因第三人侵權引起的工傷事故中的職工不能獲得雙重賠償,另一種觀點是可以獲得雙重賠償。然而在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的過程中都采用了第一種觀點,認為不能獲得雙重賠償。但筆者認為受害者應當獲得雙重賠償,工傷保險與侵權損害賠償?shù)姆申P系性質、賠償主體等均不相同,不能相互代替,也不屬于同一民事責任的競合,不適用受害人只能選擇其中之一請求賠償?shù)脑瓌t,因此李某完全有權既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又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都應當認定為工傷。在這幾種情形下發(fā)生的工傷,大多數(shù)是由第三人侵權引起的。因此,即使工傷是由第三人侵權引起的也應當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及其他法律并沒有賦予保險機構和用人單位對因侵權引起工傷的侵害人享有代位求償權,工傷保險經(jīng)辦機構不能要求工傷職工必須先向侵害人索賠后才能申請工傷保險待遇,也不能從工傷職工應享有的保險待遇中扣減其從侵害人處獲得賠償款項。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中,規(guī)定如有第三方責任賠償?shù)牟糠,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不再支付相關待遇。這樣的規(guī)定同樣沒有法律依據(jù),與《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相抵觸,侵害工傷職工依《工傷保險條例》獲得工傷保險救濟的權利。所以,工傷職工當然有權同時選擇兩種救濟方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五、結語
也是適用兼得模式的一個較好的理由和依據(jù)。
本文關鍵詞:工傷保險與人身損害賠償之競合,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本文編號:247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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