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預測性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0-05-31 11:04
【摘要】: 預測性信息指的是那些表明企業(yè)未來發(fā)展和經(jīng)營業(yè)績的信息。預測性信息因其具有未來指向性的固有屬性,其重要性在證券市場上也越來越凸顯出來。在證券市場發(fā)展完善的國家都已經(jīng)建立了一套較為完整的預測性信息披露的體系。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不斷發(fā)展完善,我國的預測性信息披露制度也要不斷的完善,在我國證券市場建立獨立完整的預測性信息披露制度就顯得十分必要。 全文分為四個部分: 第一部分是關于證券市場預測性信息披露制度概述,首先介紹了預測性信息的定義、特征、分類。其次介紹了證券市場預測性信息披露制體系。最后,闡明了證券市場設立預測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理由。 第二部分介紹了成熟證券市場預測性信息披露制度,首先重點介紹了美國的預測性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美國自愿披露預測性信息的原則、安全港制度、預先警示理論以及及時更新預測性信息的義務。其次,介紹了英國、加拿大、新加坡、中國臺灣地區(qū)、中國香港地區(qū)的預測信息披露的制度。 第三部分說明了我國證券市場預測性信息披露的立法現(xiàn)狀并指出了我國當前預測性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首先說明了我國目前關于預測性信息披露的立法現(xiàn)狀。其次,在與成熟證券市場的預測性信息披露制度比較的前提下,分析我國的預測性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所在。筆者認為我國證券市場預測性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我國的《證券法》中缺乏對預測性信息明確的界定以及對預測性信息披露原則的規(guī)定。第二,我國預測性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缺乏規(guī)范性。第三,我國沒有專門針對預測性信息披露民事責任承擔制度。第四,我國缺少類似于美國“安全港規(guī)則”的預測性信息披露免責制度的規(guī)定。第五,中國證監(jiān)會監(jiān)管力度不夠,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不完善。 第四部分針對我國預測性信息披露規(guī)范的不足,借鑒了成熟的證券市場的先進制度,在結合我國立法現(xiàn)狀前提下,筆者建議首先在《證券法》對預測性信息進行界定并規(guī)定預測性信息披露的原則。第二,對我國預測性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的規(guī)范性文件提出自己的建議。第三,筆者認為應當在采用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下,建立我國的預測性信息披露的民事責任制度,同時在預測性信息虛假陳述民事訴訟中應當取消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并引入美國的集團訴訟。第四,對我國的預測性信息披露免責制度設計進行設想,包括可以免責的預測性信息披露人的范圍、可以免責的預測性信息的等種類等內容。第五,提出要加大證監(jiān)會的監(jiān)管力度,,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7
【分類號】:F832.5;D922.287
本文編號:2689760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7
【分類號】:F832.5;D922.287
【引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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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曉丹;管理層討論與分析信息披露制度的跨國比較及其對我國的借鑒[D];廈門大學;2008年
2 張燕潔;創(chuàng)業(yè)板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D];上海交通大學;2010年
本文編號:2689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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