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知識產權證券化(Intellectual Property Securitization,簡稱ISecuritization)是近年來的一個新興的問題,它主要是指發(fā)起人(Originator)將其具有穩(wěn)定現(xiàn)金流收入的知識產權的未來收益,出售給一個特設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由SPV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基礎資產進行重組,構建資產池,并進行信用增級和信用評級,然后通過證券承銷商以該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xiàn)金流為支撐發(fā)行證券,據以融資的過程。簡而言之,以知識產權的未來許可使用費為支撐,發(fā)行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融資的方式。 知識產權證券化作為一種重要的金融融資手段,為促進高新技術轉化,推動科技進步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已經成為國外發(fā)展高新技術企業(yè)的重要融資方式。然而,這種新興的金融工具在我國的應用發(fā)展卻幾乎為零,這不僅沒有發(fā)揮出知識產權的融資價值,也不符合我國實施知識產權戰(zhàn)略的方針,為了促進我國知識產權證券化的發(fā)展,首要解決的就是在法律法規(guī)上進行支持,本文從知識產權證券化法律規(guī)制問題的角度入手,對知識產權證券化中的關鍵性法律問題進行了分析。 首先,在文章的第一部分,本文對知識產權證券化的一般理論進行的介紹,重點介紹了證券化的產生和知識產權證券化的概念,并對知識產權未來收益作為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的特殊之處進行的分析,進而提出了知識產權證券化的現(xiàn)實意義和法律規(guī)制意義。 其次,本文著重對知識產權證券化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論述,在這一部分,筆者先對知識產權證券化的運作過程進行了分析,對其中涉及的到的主體、客體和權利義務關系進行了梳理,引出了知識產權證券化中的三個關鍵問題:真實銷售、破產隔離和證券發(fā)行。在此基礎上,筆者結合美國等證券化發(fā)展較為完善的國家的法律制度針對這三個重要問題進行了詳細的分析。 最后,本文將落腳點放到我國,先是對我國現(xiàn)行的法律法規(guī)進行了考察,針對上文中的三個重要問題,找出我國現(xiàn)行法上有哪些依據可以支持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完成,在哪些方面還有規(guī)定不夠完善的地方,在分析了缺陷的特征后,筆者提出了在現(xiàn)行法的基礎上完善的建議。
【學位授予單位】:鄭州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0
【分類號】:D922.28;F8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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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683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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