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基金持有人表決權法律問題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0-05-01 15:10
【摘要】: 作為一種在我國新興的金融形態(tài),證券投資基金在短短十幾年中獲得了令人矚目的發(fā)展,但與此同時,很多問題也開始暴露出來,并影響了投資基金的進一步發(fā)展,其中基金持有人處于弱勢地位、權益得不到充分保護,基金持有人大會的治理作用不明顯等問題已成為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發(fā)展道路上最大的絆腳石。 雖然我國在2004年頒布了《證券投資基金法》,對保護基金持有人的權益起到了非常積極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一些具體制度的規(guī)定上,或是存在立法上的缺失和空白,或是實際操作性不強,不利于改善基金持有人的弱勢地位,對基金持有人的權益保護也不是非常周延,以至于造成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監(jiān)督不到位,基金持有人缺乏有效的維權途徑和機制,基金治理結構不完善。 本文通過對證券投資基金本質的重新認識,以及對基金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進行明晰,從法律角度將基金本質全新定位于是商業(yè)信托,是公司和信托兩種制度相結合的產物,而不僅僅是信托。文章緊緊抓住基金持有人表決權這一關鍵,并將其和股東表決權進行詳盡的比較,借鑒和吸收了對股東表決權的保護理念并貫穿全文。然后對基金持有人表決權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缺失和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構建和完善,以期通過表決權的充分行使,改變基金持有人在基金當事人和基金持有人大會中的弱勢地位,增加其話語權、合理保護其應有權益。 立法對我國基金業(yè)的良性健康發(fā)展至關重要,本文對持有人表決權法律問題的研究和完善建議只是基金治理相關法律研究的很小部分和視角,對于基金治理的研究還需要其他相關領域研究的配合和支持。因此在涉及的具體制度完善方面難免不夠細致,對文中的疏漏和不足之處還望不吝指正。
【學位授予單位】:山西財經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7
【分類號】:D922.287;F832.5
本文編號:2646779
【學位授予單位】:山西財經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7
【分類號】:D922.287;F832.5
【引證文獻】
相關碩士學位論文 前1條
1 謝琛;證券投資基金“老鼠倉”的民事責任研究[D];暨南大學;2011年
,本文編號:2646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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