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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學 碩士學位論文
關于我國行政契約的理論思考和制度設計 姓名:向延建 申請學位級別:碩士 專業(yè):法律 指導教師:楊翔 座機電話號碼 摘 要 行政契約作為一種替代以支配和服從為特征的高權行政的更
加柔和、富有彈性的行政手段雖然在世界范圍得到了廣泛運用,并 已成為現(xiàn)代行政非常突出的一大特色。但是,關于行政契約的理論
研究和制度構建卻一直相對滯后,這已成為擺在我國行政法學界面
前的一項重要課題。 行政主體為推行行政政策,除依照法律規(guī)定采取高權性行政
行為之外,還存著采取其他更加柔和、富有彈性的行政手段,如行
政契約的可能和必要。而事實也表明,盡管行政契約雙方主體地位
不平等,但通過一定的程序規(guī)范和控制,,雙方是可能達成合意的。
而且這種合意并不與依法行政原則相矛盾。同時,我們也看到,行
政契約的出現(xiàn)體現(xiàn)了現(xiàn)代國家職能擴張的需要,符合了現(xiàn)代民主與 國家觀念變化的要求,有利于保持社會的穩(wěn)定和經(jīng)濟的繁榮。 對行政契約的定義應從兩方面來下。從界定行政契約與民事
契約關系的角度來定義,行政契約就是行政主體之間或者行政主體
與其工作人員或者相對人之間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依法設立、變
更、消滅行政法律關系的協(xié)議。如果從界定行政契約與一般行政行
為的關系的角度來定義,行政契約是指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 引入契約精神,通過依法與其他行政主體或者其工作人員或相對人
簽訂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nèi)容的協(xié)議,以實現(xiàn)既定行政目標的一
種行政行為。 國內(nèi)外學者對行政契約從不同角度進行過不同的分類。德國
和我國臺灣地區(qū)在行政程序法上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地位將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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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99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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