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執(zhí)行強制管理制度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0-05-12 16:43
【摘要】:近些年來,很多法院依據現(xiàn)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92條的規(guī)定對強制管理制度進行了有益且大膽的探索,亦印證了強制管理以管理收益清償債務,在平衡保護執(zhí)行雙方利益、提高債權實現(xiàn)的機率及促成和諧執(zhí)行方面有著積極的意義。但第492條的規(guī)定對強制管理而言,不僅簡單、粗陋,而且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強制管理措施的運用。為了完善我國強制執(zhí)行體系,給司法實踐提供指引,有必要圍繞強制管理的運用程序、管理人制度及收益分配等內容在我國建立強制管理制度。但過于嚴苛的制度則會減損強制管理在靈活執(zhí)行中的價值,因此,為了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強制管理制度,在強制管理的適用對象上應當以被執(zhí)行財產是否滿足適用條件為前提,而不是直接限定為不動產;強制管理的運用與其他變價措施之間并不存在沖突,應當賦予其獨立的法律地位;管理人的職責應明確并貫徹善良管理義務,除此之外,管理所得收益分配應堅持法院分配為主,管理人協(xié)助為輔的方式,保證強制管理程序的順利開展以達到最理想的執(zhí)行目的。
【學位授予單位】:廣西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9
【分類號】:D925.1
本文編號:2660528
【學位授予單位】:廣西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9
【分類號】:D925.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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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6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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