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遺產稅對我國的啟示
發(fā)布時間:2014-07-27 07:12
1.實行總遺產稅制,并將夫妻的財產分為共有財產和獨立財產。
盡管遺產稅的名稱較多,如死亡稅、繼承稅等。但從稅制上看,世界各國遺產稅可分為三種類型:總遺產稅、分遺產稅和總分遺產稅。總遺產稅,它的納稅人是遺囑的執(zhí)行人或繼承人,課稅對象是遺產總額,稅率大多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并設立減免額,但不考慮繼承人的納稅能力。在遺產處理上采用“先稅后分”,即先交稅,再分配稅后遺產。如果不能交納遺產稅,則不能繼承遺產。目前,除美國外,英國、新加坡、我國香港及臺灣地區(qū)采用總遺產稅制。分遺產稅制,它的納稅人是遺產的繼承人或接受遺贈人,課稅對象是納稅人獲得的遺產,稅率一般也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并設立減免額。在遺產處理上,考慮繼承人的負擔能力,采用“先分后稅”,即先分配遺產,再征稅。日本、德國、法國及韓國實行分遺產稅制?偡诌z產稅制,是將上述兩種稅制綜合,它的納稅人是遺產的管理人、遺囑執(zhí)行人和遺產繼承人、受遺贈人。它先對總遺產征稅,然后對分配到遺產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超過一定標準的遺產再征稅。在遺產處理上,采用“稅一分—稅”,即先交稅,再分遺產,超標準部分再交稅。目前,意大利、加拿大、菲律賓等國實行總分遺產稅制。
贈與稅是遺產稅的輔助稅種,有許多國家和地區(qū)不單獨開征贈與稅,只是規(guī)定財產所有者在生前若干年內的贈與財產視為遺產進行征稅。贈與稅可分為兩類:總贈與稅和分贈與稅。總贈與稅的納稅人是財產贈與人,即財產所有者,課稅對象是財產所有者生前贈與他人的財產。分贈與稅的納稅人是財產受贈人,即接受贈與財產的人,課稅對象是贈與的財產。采用總遺產稅制的一般選擇總贈與稅;而采用分遺產稅制的也往往選擇分贈與稅;美國聯(lián)邦遺產稅和贈與稅屬于總遺產稅制和總贈與稅,目前,美國贈與稅并不單獨開征。
美國將夫妻的財產分為共有財產(communityproperty)和獨立財產(separate property),對于共有財產,無論在誰的名下,其中的一半作為死亡者的遺產,另一半是未亡配偶的財產,不作為死亡者的遺產。對于獨立財產,在死亡者名下財產全部是遺產,在配偶名下財產,不屬于遺產。
2.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和人們財富的遞增,不斷提高遺產稅的免稅額,并相應降低遺產稅最高邊際稅率。
美國遺產稅和贈與稅的稅率和抵扣額是一體的,生前贈與和死后繼承,稅率和抵扣額是相同的,稱為統(tǒng)一抵扣額(Unified tax credit)。它把財產所有者一生中第一次贈與的財產,筆耕文化推薦期刊,扣除統(tǒng)一抵扣額,超額部分納稅,以后年度的贈與財產和以前的贈與財產累計計算,扣除以前已繳納的贈與稅,剩余部分納稅。因為連續(xù)累計計稅較復雜,現(xiàn)在已采用相當免稅額(applicable exemption amount)方法。由于贈與稅的免稅額最高為100萬美元,而遺產稅的免稅額是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和人們財富的遞增不斷提高的,2001年的相當免稅額為67.5萬美元,(見下表)。所以,美國政府將在2003年后改變這種統(tǒng)一的計稅方法,而采用分離計稅。
3.對美國公民、居民和非公民、非居民采用不同的稅收政策。
美國稅法規(guī)定,美國公民或居民死亡時,無論其財產在美國境內或境外,均為遺產。非美國公民或居民死亡時,其在美國境內的財產為遺產,境外的財產不作為遺產。如果死者持有綠卡,但不在美國居住,在納稅申報表中可填為居民也可報為非居民。另外,美國公民或居民死亡時的遺產,由美國公民配偶繼承,可享受100%的配偶繼承扣減;由非公民配偶繼承的遺產,原只抵扣10萬美元,2002年調為11萬美元。非美國公民或居民死亡時的遺產,不論由美國公民或非公民配偶繼承,只享受11萬美元的抵扣額和6萬美元的相當免稅額,即超過17萬美元的部分課征遺產稅。
4.遺產稅稅制復雜,征稅成本較高,財政職能弱化,爭議較大。
由于財產、尤其是不動產的轉移,往往難以核定,為此,美國遺產稅設置了許多條款,以避免稅收流失。僅遺產稅納稅申報填寫說明書就有20多頁,納稅報表有40多頁,兩者合計多達60頁以上。正確填寫往往需要一個月時間,所以,大多數(shù)納稅人都聘請專業(yè)人員來完成納稅申報。可以說,美國現(xiàn)行遺產稅是美國公認的最復雜的稅種。復雜的稅制提高了征稅成本,以1998年為例,遺產稅收入為230億美元,而征稅成本是480億美元,征稅成本高于稅收收入多達250億美元。
二、我國開征遺產稅面臨的難點
對于我國而言,開征遺產稅可以調節(jié)社會財富、增加財政收入、填補我國稅收制度的一個空白,而且,有利于在對外交往中維護我國政府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但是,美國現(xiàn)行遺產稅的現(xiàn)狀提醒我們,盡管在理論上可以建立一個合理的遺產稅制,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我們面臨的問題往往是難以解決的,因為我國公民的納稅意識、稅法的完善程度、稅務機關的征收管理水平及技術手段都有待進一步提高。我國開征遺產稅將面臨下列難點。
課稅對象的確定要體現(xiàn)稅收公平和效率原則。
我國遺產稅的課稅對象應是死亡者遺留的合法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和財產權利。動產具體應包括;現(xiàn)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金銀首飾、珠寶、文物、機動交通工具、存貨等。不動產應具體包括:房屋及附屬物。財產權利應具體包括:土地使用權、債權、保險權益等。課稅對象的確認、尤其是估價是遺產稅計征的關鍵環(huán)節(jié),在這個問題上應借鑒發(fā)達國家的經驗,并結合我國國情,充分體現(xiàn)稅收公平和效率原則。為此,應按下列方法來進行:
(1)按國際慣例確認遺產。根據國際慣例,動產、不動產應以所在地為準,但機動交通工具,應以使用證照登記機關所在地為準。如果登記機關所在地未開征遺產稅,則機動交通工具作為遺產可并入上述不動產中。財產權利應以登記機關所在地為準。
(2)財產的估價應以財產所有者死亡時的財產市值為標準。世界各國一般都以死亡者財產市值為標準,我國也應如此,并根據不同財產采用不同的估價方法,經稅務機關指定的注冊會計師和資產評估師核算,最終由稅務機關確認。財產的具體估價方法有以下幾種:一是賬面價值法。當財產的市值與賬面價值基本—致時,可采用該方法;二是現(xiàn)行市價法。當財產的市值與賬面價值相差較大時,可應用此方法;三是收益現(xiàn)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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