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性賠償在商標侵權領域的適用探析
本文關鍵詞:懲罰性賠償在商標侵權領域的適用探析
【摘要】: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fā)展,商標的價值功能日益彰顯,而與之伴隨的是商標侵權數量日益增多。商標領域侵權容易救濟難,侵權成本低利潤高,導致惡意侵權、反復侵權行為屢禁不止,而我國商標立法一貫秉持補償性賠償原則,對此規(guī)制顯得力不從心。因此,健全完善商標侵權損害賠償制度顯得緊迫而重要。2015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戰(zhàn)略的若干意見》正式對外發(fā)布!兑庖姟访鞔_提出要“實行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研究降低侵權行為追究刑事責任門檻,調整損害賠償標準,探索實施懲罰性賠償制度。完善權利人維權機制,合理劃分權利人舉證責任!睂ν晟莆覈R產權保護制度提出了明確的目標要求。我國于1982年頒布了《商標法》,并于1993年、2001年在確立市場經濟體制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大背景下分別進行了修訂。2013年8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修訂了《商標法》,在商標侵權損害賠償的方式上,首次明確引入了懲罰性賠償機制。該制度在我國知識產權領域尤其是商標領域的率先突破是一個大膽的嘗試,然而據筆者了解,到目前為止尚未出現(xiàn)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案例,其重要原因就是懲罰性賠償具體構成要件并不清晰。本文旨在通過比較研究、實證分析等方法,借鑒美國等國家和地區(qū)的立法和判例,試圖對我國侵權法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做一個相對系統(tǒng)的研究,提出完善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的淺顯建議。通過對我國司法實踐中相關案例的整理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在商標侵權損害賠償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亟待解決的問題:第一,被侵權人的損失通常難以得到全面的補償;第二,法定賠償原則適用過度;第三,對于一些惡意、可責性很高的侵權行為,《商標法》雖規(guī)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然而由于其構成要件的標準并未明確,導致了目前有法而不用的尷尬局面。懲罰性賠償制度引入商標法的初衷,主要是針對商標侵權泛濫、侵權主體主觀惡性較強的社會現(xiàn)狀,立法者的意圖是希望引入該制度對于治理上述社會現(xiàn)象帶來積極的作用;诖,有必要對商標侵權賠償的原則,特別是懲罰性賠償的相關理論進行研究,從而加深對法條內涵的理解,準確適用這一新的法律制度?陀^地說,我國商標侵權領域補償性賠償原則仍是主流,但對于故意侵權日益嚴重的現(xiàn)象規(guī)制顯得不足,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可以起到有效的補償、遏制作用,也是商標侵權制度的發(fā)展趨勢,不僅英美法系的許多國家已在實踐中適用懲罰性賠償,長期比較排斥的大陸法系國家隨著兩大法系的融合,也逐漸接受該制度。我國立法實踐已逐步確立了懲罰性賠償的地位,盡管適用上還存在一定難度,需要結合不斷發(fā)展的社會實踐,借鑒國外特別是美國懲罰性賠償的有益做法,細化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經橫向比較和歷史觀察可以看出,英國法院十八世紀開始將懲罰性賠償作為一種獨立的民事救濟措施加以運用,但嚴格限制其適用的范圍。而澳大利亞幾乎能在所有的侵權案件中主張懲罰性賠償。后來這一制度引入美國,并在美國得到充分發(fā)展,在眾多領域包括商標侵權領域廣泛適用,但為了防止濫用,近期也出臺了限制懲罰性賠償金的具體措施,明確適用的具體條件。大陸法系國家在堅持傳統(tǒng)的侵權損害補償性賠償原則的同時,也在盡可能提高侵犯知識產權的損害賠償額。我國臺灣地區(qū)的法律體系傳統(tǒng)上屬于典型的大陸法系,但臺灣地區(qū)在上世紀五十年代后大量借鑒吸收美國的立法和司法經驗,其中包括在民事立法中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臺灣地區(qū)的實踐對我們具有更為直接的借鑒意義,懲罰性賠償與補償性賠償并不存在根本沖突,在大陸法系民法體系中仍有存在和發(fā)展的空間,在知識產權侵權方面亦是如此。至于如何完善我國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筆者認為應立足我國商標立法以及司法保護的實際情況,借鑒域外商標法或判例中有關懲罰性賠償的有益經驗,剖析我國商標侵權適用懲罰性賠償面臨的問題,提出要從侵權人的主觀惡意、情節(jié)嚴重的判斷以及權利人受損的事實等方面完善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要件,通過適用舉證妨礙規(guī)則、建立專家輔助人制度等措施合理確定懲罰性賠償金,并從加大法制宣傳力度、調整侵權裁判思維、及時出臺司法解釋等多管齊下,進一步健全我國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關鍵詞】:商標侵權 補償性賠償 懲罰性賠償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5
【分類號】:D923.43
【目錄】:
- 摘要2-5
- Abstract5-11
- 導言11-16
- 一、選題背景11-12
- 二、選題目的和意義12
- 三、文獻綜述12-13
- 四、主要研究方法13-14
- 五、論文結構14
- 六、論文主要創(chuàng)新及其不足14-16
- 第一章 我國商標侵權損害賠償的適用困境16-23
- 一、我國商標侵權亂象及其原因分析16-18
- (一)商標侵權糾紛呈逐年上升趨勢16-17
- (二)故意侵權在商標侵權中比較突出17
- (三)互聯(lián)網環(huán)境下商標侵權日益凸顯17-18
- (四)企業(yè)商標注冊和商標保護意識不高18
- (五)消費者的權利意識和商標意識淡薄18
- 二、我國商標侵權賠償司法實踐存在的困難與問題18-21
- (一)商標侵權案件的判罰數額較低18-19
- (二)難以查明權利人實際損失或侵權人獲益19-20
- (三)法定賠償有適用過度之嫌人獲益20-21
- 三、我國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的確立及適用窘境21-22
- (一)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確立21
- (二)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窘境21-22
- 本章小結22-23
- 第二章 商標侵權損害賠償原則的演進23-32
- 一、補償性賠償在商標侵權領域的局限23-25
- (一)補償性賠償在知識產權法上的適用存在不足23-24
- (二)補償性賠償難以給予權利人充分保護24
- (三)補償性賠償對侵權人形不成足夠威懾力24-25
- 二、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qū)損害賠償原則的松動與調整25-28
- (一)歐洲國家擴張損害賠償的嘗試25-26
- (二)德國損害賠償原則的松動26-27
- (三)臺灣地區(qū)商標侵權損害賠償原則的演變27-28
- 三、我國商標侵權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正當性28-31
- (一)商標侵權行為的特殊性29
- (二)懲罰性賠償功能的互補性29-30
- (三)我國立法實踐為商標侵權適用懲罰性賠償提供了支撐30-31
- 本章小結31-32
- 第三章 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構成要件比較研究32-41
- 一、部分國家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現(xiàn)狀32-35
- (一)英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現(xiàn)狀32
- (二)澳大利亞懲罰性賠償制度32-33
- (三)美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現(xiàn)狀33-35
- 二、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條件的比較分析35-38
- (一)英國判例法上的適用條件35-36
- (二)澳大利亞判例法上的適用條件36
- (三)美國判例法上的適用條件36-38
- 三、懲罰性賠償金數額考量因素的比較法考察38-40
- (一)英國:陪審團根據上訴法院的限制性指引確定38
- (二)澳大利亞:法院以不法行為為中心綜合考量確定38-39
- (三)美國:陪審團參考法院的建議自由裁量39-40
- 本章小結40-41
- 第四章 完善我國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的建議41-49
- 一、我國商標侵權領域適用懲罰性賠償面臨的問題41-42
- (一)計算基數難以確定41-42
- (二)適用條件模糊不清42
- (三)司法認知尚不到位42
- 二、我國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要件探討42-45
- (一)侵權人的主觀惡意42-44
- (二)情節(jié)嚴重的判斷44-45
- (三)權利人受損的事實45
- 三、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金的計算45-47
- (一)補償性賠償金的確定45-46
- (二)懲罰性賠償金比例的考慮因素46-47
- 四、完善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的法治環(huán)境47-49
- (一)加大法制宣傳力度47
- (二)調整侵權裁判思維47-48
- (三)及時出臺司法解釋48-49
- 結語49-50
- 參考文獻50-56
- 在校期間發(fā)表的學術論文與研究成果56-57
- 后記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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