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的定性思路——以徐某過失致人死亡案為例
發(fā)布時間:2024-02-03 20:03
行為人實施輕微暴力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司法實踐往往根據結果加重犯的理論,將其人認定為結果加重犯,F(xiàn)在,我國刑法學界對結果加重犯的結構爭辯分歧主要有單一形態(tài)論、復合形態(tài)論和危險性說三種主要學說。其中,危險性說相對有其優(yōu)勢,但是此三種學說均有其致命的缺陷,至今尚未有圓滿的解釋理論出現(xiàn)。在司法實踐當中,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作為典型的結果加重犯,常與過失致人死亡罪這一結果犯產生定性爭議。因此,應當以修正的危險性說為基礎,結合案件的具體情形進行分析,才能對類似案件作出正確的定性。
【文章頁數】:3 頁
【文章目錄】:
一、案情
二、結果加重犯構造的各種學說
(一)單一形態(tài)論
(二)復合形態(tài)論
(三)危險性說
三、危險性說的嘗試修正
四、修正的危險性說在本案當中的適用
五、結語
本文編號:3894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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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二、結果加重犯構造的各種學說
(一)單一形態(tài)論
(二)復合形態(tài)論
(三)危險性說
三、危險性說的嘗試修正
四、修正的危險性說在本案當中的適用
五、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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