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考試作弊罪若干重要問題疏解
發(fā)布時間:2023-05-12 21:38
組織考試作弊罪侵犯的不是復合法益而是單一法益,即國家為選拔人才而建立和維持的具有公共性質的考試秩序。對"法律規(guī)定"的界定應遵循如下解釋路徑:首先,"法律規(guī)定"中的"法律"應理解為狹義上的法律;其次,"法律規(guī)定"可擴大解釋為包括法律直接規(guī)定和法律間接規(guī)定。本罪的組織對象在人數(shù)上必須是多人(三人以上),其范圍不僅包括直接實施作弊的人員,還包括其他未直接實施作弊行為的人員。此外,倘若組織者既實施組織行為又參與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則其自身亦屬組織對象。組織行為是指以招募、雇傭、糾集、強迫、引誘、容留、介紹等手段,領導、策劃、指揮、控制多人(含組織者)實施考試作弊的行為。
【文章頁數(shù)】:5 頁
【文章目錄】:
一、本罪侵犯的法益
(一)理論爭議
1. 單一法益說。
2. 復合法益說。
(二)探討與主張
1. 根據(jù)本罪所屬的類罪確定其侵犯的法益應當是一種公共秩序。
2. 根據(jù)刑法對具體犯罪的規(guī)定將其侵犯的法益內容進一步限定為是一種考試秩序。
3.“考生利益”尚難以成為本罪所侵害的法益。
二、“法律規(guī)定”之界定
(一)理論爭議
1. 狹義說。
2. 廣義說。
(二)探究與主張
1. 何以對“法律”進行狹義解釋
2. 何以(能)擴張解釋“法律規(guī)定”
三、“組織”的理解
(一)組織對象
1. 理論爭議。
2. 探討與主張。
(二)組織行為
1. 理論爭議。
2. 探討與主張。
本文編號:3814677
【文章頁數(shù)】:5 頁
【文章目錄】:
一、本罪侵犯的法益
(一)理論爭議
1. 單一法益說。
2. 復合法益說。
(二)探討與主張
1. 根據(jù)本罪所屬的類罪確定其侵犯的法益應當是一種公共秩序。
2. 根據(jù)刑法對具體犯罪的規(guī)定將其侵犯的法益內容進一步限定為是一種考試秩序。
3.“考生利益”尚難以成為本罪所侵害的法益。
二、“法律規(guī)定”之界定
(一)理論爭議
1. 狹義說。
2. 廣義說。
(二)探究與主張
1. 何以對“法律”進行狹義解釋
2. 何以(能)擴張解釋“法律規(guī)定”
三、“組織”的理解
(一)組織對象
1. 理論爭議。
2. 探討與主張。
(二)組織行為
1. 理論爭議。
2. 探討與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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