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四性特征”的反思與優(yōu)化
發(fā)布時間:2023-03-31 20:36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司法適用在司法解釋所確立的"四性特征"標準指導下卻反呈擴張趨勢,原因在于該標準的內在缺陷及其所導致的僵化適用,使得其實施效果與設立本意相背離。限縮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必須明確本罪規(guī)制對象為間接融資行為,重點關注資金用途;實質考察行為人"還本付息"的承諾,確定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資的故意,并限縮解釋"存款"的內涵;在認定"社會不特定對象"時,應在劃分手段與立法目的之間建立合理聯系。
【文章頁數】:9 頁
【文章目錄】: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司法擴張現狀
(一)疏于考察行為本質,機械認定“非法性”
(二)盲目認定“利誘性”,不當擴大“存款”內涵
(三)對“社會不特定對象”標準把握不當
二、擴張適用的本質原因:“四性特征”標準的內在缺陷
(一)“非法性”特征:規(guī)定過于籠統
(二)“利誘性”特征:缺乏定性功能
(三)“公開性”與“社會性”特征:標準有失妥當
三、限縮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必要性
(一)限縮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不僅能充分實現民間金融對市場經濟的促進作用,而且有助于督促投資者樹立投資風險意識,緩解社會治理的壓力
(二)限縮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有利于明確刑法的角色定位,充分發(fā)揮刑法懲罰犯罪、保障人權之機能
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司法限縮路徑的優(yōu)化
(一)規(guī)范目的的重新明確
(二)“非法性”標準的重新審視
1. 嚴格把握“法”的范圍
2. 重點關注資金用途
(三)“利誘性”標準的重新定義
1.擺脫對“還本付息”的一味關注
2.限制解釋“存款”的內涵
(四)“公開性”和“社會性”標準的重新構建:劃分手段與目的之間應具有合理關聯
本文編號:3775750
【文章頁數】:9 頁
【文章目錄】: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司法擴張現狀
(一)疏于考察行為本質,機械認定“非法性”
(二)盲目認定“利誘性”,不當擴大“存款”內涵
(三)對“社會不特定對象”標準把握不當
二、擴張適用的本質原因:“四性特征”標準的內在缺陷
(一)“非法性”特征:規(guī)定過于籠統
(二)“利誘性”特征:缺乏定性功能
(三)“公開性”與“社會性”特征:標準有失妥當
三、限縮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必要性
(一)限縮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不僅能充分實現民間金融對市場經濟的促進作用,而且有助于督促投資者樹立投資風險意識,緩解社會治理的壓力
(二)限縮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有利于明確刑法的角色定位,充分發(fā)揮刑法懲罰犯罪、保障人權之機能
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司法限縮路徑的優(yōu)化
(一)規(guī)范目的的重新明確
(二)“非法性”標準的重新審視
1. 嚴格把握“法”的范圍
2. 重點關注資金用途
(三)“利誘性”標準的重新定義
1.擺脫對“還本付息”的一味關注
2.限制解釋“存款”的內涵
(四)“公開性”和“社會性”標準的重新構建:劃分手段與目的之間應具有合理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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