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chǎn)權(quán)犯罪中立幫助行為的刑事責(zé)任認(rèn)定
發(fā)布時間:2021-11-23 01:56
<正>一、基本案情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間,被告人陳某以浙江省義烏市稠山二區(qū)某地下室為制假窩點,未取得注冊商標(biāo)使用權(quán)人許可情況下,從不法商販毛某處購得假冒"五糧液""茅臺"酒瓶、包裝、商標(biāo)標(biāo)識一萬余套,以金六福酒冒充"茅臺"、以無牌醬香型白酒冒充"五糧液",自行灌裝包裝后銷售給于某等人,銷售額十萬余元。制作銷售假酒過程中,陳某妻子王某明知陳某可能用于犯罪仍提供支付寶賬號用于接收售假貨款;陳某小舅子(堂弟)宋某,明知陳某制作的酒可能有問題,仍幫忙清洗酒瓶。
【文章來源】:中國檢察官. 2019,(20)
【文章頁數(shù)】:3 頁
【文章目錄】:
一、基本案情
二、分歧意見
三、評析意見
(一)中立幫助行為的概念
(二)考察中立幫助行為人的主觀明知程度
(三)考察中立幫助行為人客觀幫助作用大小
(四)對刑法與司法解釋中關(guān)于中立幫助行為處罰條款的理解
本文編號:3512885
【文章來源】:中國檢察官. 2019,(20)
【文章頁數(shù)】:3 頁
【文章目錄】:
一、基本案情
二、分歧意見
三、評析意見
(一)中立幫助行為的概念
(二)考察中立幫助行為人的主觀明知程度
(三)考察中立幫助行為人客觀幫助作用大小
(四)對刑法與司法解釋中關(guān)于中立幫助行為處罰條款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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