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截賄行為的刑法定性 ——兼論介紹賄賂與賄賂共犯之區(qū)分
發(fā)布時間:2021-06-23 15:44
截賄是“黑吃黑”行為的一種,是產(chǎn)生在一個不法行為之上的另一個不法行為,故司法機關對此行為的處理很難一致,大致有三種處理方式,不單獨構成犯罪,構成詐騙罪或者構成侵占罪;理論界的觀點也不統(tǒng)一,否定說主張截賄行為不單獨構成犯罪,肯定說認為可以構成侵占罪,兩分說則提出在不法原因給付的情形下不能構成侵占罪,但在不法原因委托的情形下可以構成侵占罪,爭議不斷極易導致犯罪人逃脫法律制裁。為解決司法實踐中對截賄行為是否定罪以及定何種罪的爭議,本文將從刑法規(guī)范本身出發(fā),對不同觀點及判決背后的理論基礎予以闡述,同時提出對截賄行為定罪的新的理論建構,為司法實踐對此行為的定罪提供判決依據(jù)。具體而言,全文除引言和結語外,共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是截賄行為的概述。截賄非專業(yè)法律術語,故需要對其做概念上的界定,在明確“截取”、“賄賂”以及“中間人”含義的基礎上,筆者將截賄行為界定為在涉及賄賂犯罪的案件中,作為行、受賄雙方之外的中間人在允諾或幫助委托人實施賄賂財物轉交的過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截留一部分或全部財物并對委托人稱賄賂財物已全部轉交的行為。隨后又根據(jù)行為人是否截留全部款物、非法占有目的產(chǎn)生時間以及委托款項是...
【文章來源】:山西大學山西省
【文章頁數(shù)】:53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截賄”行為概述
(一)“截賄”行為界定
1.何為“截取”
2.何為“賄賂”
3.行為主體:中間人≠介紹賄賂人
(二)“截賄”行為的分類
1.全部“截賄”與部分“截賄”
2.預謀型“截賄”與臨時起意型“截賄”
3.指定款項用途的“截賄”與未指定款項用途的“截賄”
4.行賄型“截賄”與索賄型“截賄”
二、“截賄”行為的定性爭議及評析
(一)實踐做法及理論爭議
1.實踐中的做法
2.理論爭議
(二)評析
1.對否定說之評析
2.對肯定說之評析
3.對兩分說之堅持
三、“截賄”行為定性的理論建構
(一)交付行為的本質:不法原因委托
1.兩分說的必要性
2.截賄行為不適用客觀歸責理論
3.截賄行為不構成緊急避險
4.不法委托不構成被害人自我答責
5.不法原因委托與不法原因給付之區(qū)分
(二)中間人地位:賄賂犯罪共犯與介紹賄賂罪之區(qū)分
1.存廢之爭
2.區(qū)分標準
3.筆者觀點
(三)財物的性質辨析:一般財物抑或犯罪工具物
四、不同“截賄”行為類型的司法定性
(一)認定截賄行為性質的思路
1.截賄行為需單獨進行刑法評價
2.截賄行為刑法定性需參酌的因素
(二)不同類型截賄行為的司法定性
1.“預謀型”截賄行為構成詐騙罪
2.“臨時起意型”截賄行為構成侵占罪
3.“行賄未遂型”、“索賄型”截賄行為構成賄賂犯罪
4.“默認型”截賄行為不構成犯罪
結論
參考文獻
發(fā)表文章目錄
致謝
個人簡況及聯(lián)系方式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中間人截賄構成侵占罪的法理分析[J]. 張?zhí)旌?張瑤. 山西高等學校社會科學學報. 2017(10)
[2]論介紹賄賂罪存在之必要性[J]. 徐歌旋. 鐵道警察學院學報. 2017(02)
[3]以刑制罪:介紹賄賂罪認定的一個誤區(qū)——兼論《刑法修正案(九)》對介紹賄賂犯罪的修改[J]. 朱程斌,阮防. 江西警察學院學報. 2016(02)
[4]侵占不法原因受托之物的行為定性[J]. 馮志遠. 重慶科技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6(01)
[5]“截賄”行為的刑法性質辨析[J]. 孫國祥. 法治研究. 2016(01)
[6]“關系”視野下的中介腐敗及其治理——基于丁書苗案件的個案考察[J]. 岳磊. 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5(05)
[7]賄賂犯罪共犯與介紹賄賂罪辨析[J]. 黃連勝. 中國檢察官. 2015(10)
[8]侵占罪犯罪對象之不法原因委托物研究[J]. 劉吉如,魏建文. 湖南社會科學. 2014(04)
[9]試論刑法上的占有[J]. 王世柱. 貴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4(04)
[10]中間人私自截留行賄款之定性研究[J]. 徐賢飛. 法治論壇. 2014(02)
碩士論文
[1]截賄行為定性研究[D]. 李萬生.武漢大學 2017
[2]論詐騙罪中被害人的自我答責[D]. 黃曉君.華僑大學 2014
本文編號:3245216
【文章來源】:山西大學山西省
【文章頁數(shù)】:53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截賄”行為概述
(一)“截賄”行為界定
1.何為“截取”
2.何為“賄賂”
3.行為主體:中間人≠介紹賄賂人
(二)“截賄”行為的分類
1.全部“截賄”與部分“截賄”
2.預謀型“截賄”與臨時起意型“截賄”
3.指定款項用途的“截賄”與未指定款項用途的“截賄”
4.行賄型“截賄”與索賄型“截賄”
二、“截賄”行為的定性爭議及評析
(一)實踐做法及理論爭議
1.實踐中的做法
2.理論爭議
(二)評析
1.對否定說之評析
2.對肯定說之評析
3.對兩分說之堅持
三、“截賄”行為定性的理論建構
(一)交付行為的本質:不法原因委托
1.兩分說的必要性
2.截賄行為不適用客觀歸責理論
3.截賄行為不構成緊急避險
4.不法委托不構成被害人自我答責
5.不法原因委托與不法原因給付之區(qū)分
(二)中間人地位:賄賂犯罪共犯與介紹賄賂罪之區(qū)分
1.存廢之爭
2.區(qū)分標準
3.筆者觀點
(三)財物的性質辨析:一般財物抑或犯罪工具物
四、不同“截賄”行為類型的司法定性
(一)認定截賄行為性質的思路
1.截賄行為需單獨進行刑法評價
2.截賄行為刑法定性需參酌的因素
(二)不同類型截賄行為的司法定性
1.“預謀型”截賄行為構成詐騙罪
2.“臨時起意型”截賄行為構成侵占罪
3.“行賄未遂型”、“索賄型”截賄行為構成賄賂犯罪
4.“默認型”截賄行為不構成犯罪
結論
參考文獻
發(fā)表文章目錄
致謝
個人簡況及聯(lián)系方式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中間人截賄構成侵占罪的法理分析[J]. 張?zhí)旌?張瑤. 山西高等學校社會科學學報. 2017(10)
[2]論介紹賄賂罪存在之必要性[J]. 徐歌旋. 鐵道警察學院學報. 2017(02)
[3]以刑制罪:介紹賄賂罪認定的一個誤區(qū)——兼論《刑法修正案(九)》對介紹賄賂犯罪的修改[J]. 朱程斌,阮防. 江西警察學院學報. 2016(02)
[4]侵占不法原因受托之物的行為定性[J]. 馮志遠. 重慶科技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6(01)
[5]“截賄”行為的刑法性質辨析[J]. 孫國祥. 法治研究. 2016(01)
[6]“關系”視野下的中介腐敗及其治理——基于丁書苗案件的個案考察[J]. 岳磊. 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5(05)
[7]賄賂犯罪共犯與介紹賄賂罪辨析[J]. 黃連勝. 中國檢察官. 2015(10)
[8]侵占罪犯罪對象之不法原因委托物研究[J]. 劉吉如,魏建文. 湖南社會科學. 2014(04)
[9]試論刑法上的占有[J]. 王世柱. 貴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4(04)
[10]中間人私自截留行賄款之定性研究[J]. 徐賢飛. 法治論壇. 2014(02)
碩士論文
[1]截賄行為定性研究[D]. 李萬生.武漢大學 2017
[2]論詐騙罪中被害人的自我答責[D]. 黃曉君.華僑大學 2014
本文編號:324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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