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虛假銀行承兌匯票支付貨款的詐騙數額認定
發(fā)布時間:2021-04-18 22:52
<正>【裁判要旨】行為人用虛假的銀行承兌匯票向債權人支付所欠貨款,同時又從債權人處騙得找零的錢財,事后在債權人發(fā)現系假票后又出具欠條,對所欠債務重新予以確認。抵扣的貨款并沒有實際遭受損失,行為人的詐騙數額應認定為實際騙取的找零款。
【文章來源】:人民司法. 2019,(14)
【文章頁數】:2 頁
【文章目錄】:
【案情】
【審判】
【評析】
本文編號:3146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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