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認可的重要性_論刑法的公眾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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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刑法的公眾認同
隨著與刑法有關的國家力量和專家力量的日益膨脹,刑法的實務與理論都日益脫離公眾,似乎成為普通公眾看不懂的東西。所以,,應當在民眾中確立對刑法的認同感,從而形成刑法有效的相對性觀念,應當協(xié)調公眾認同和刑法有效性的矛盾:即國家要把刑法作為促進長期利益的最佳方式,必須使刑法得到公眾認同。
引進刑法的公眾認同概念可以解決一些爭議問題。第一,因果關系:相當因果關系說以條件說為基礎,將因果關系的有無訴諸公眾社會生活上的經(jīng)驗,考慮在通常情況下行為是否產(chǎn)生某種結果,從而將極其偶然的結果從客觀歸責中排除出去,使得歸責的實現(xiàn)能夠為一般人所認同。在解決一些特別復雜的案件時,能夠充分發(fā)揮獨特作用。第二,不作為犯中作為義務的實質判斷需要借助于一般國民的規(guī)范意識:從公眾的刑法認同感來考慮,只要存在著與作為價值相同的不作為,就應該給予處理。這樣,對不作為犯的認定范圍可能較廣,但是考慮了公眾一般認同的刑法理念,其結論也就是可以接受的。第三,被害者承諾的傷害:對違法阻卻事由的判斷,也必須考慮刑法的公眾認同問題。被害者承諾是阻卻違法事由之一,但是,是不是所有的承諾都有效,需要考慮一般人的認識,即符合公眾的刑法認同感。第四,緊急避險與期待可能性:如避險行為即使從倫理上考慮不妥當,具有違法性,也應當根據(jù)國民的規(guī)范意識,承認阻卻個人責任,即由于欠缺期待可能性,使得行為人不具有非難可能性,免除其罪責,從而使刑法獲得公眾認同感。在其他可能適用期待可能性的場合,都必須考慮刑法的公眾認同感。第五,刑罰目的:在現(xiàn)代社會,如果離開公眾的道德觀念與規(guī)范意識,刑罰就不能發(fā)揮機能;刑罰要達到一定目的時,該目的必須是公眾認可的目的;違反國民“正義感”的刑罰制度會導致社會不安定。第六,對故意的認定:一般人認為是犯罪的場合,行為人即使相信不是犯罪,但他認識到一般人會認為該行為是犯罪時,亦應追究刑事責任。因為非難可能性是扎根于公眾規(guī)范意識的實質的非難可能性,即非難可能性的內(nèi)容只要一般公眾認可就可以了。第七,共犯:共犯中,共犯處罰的理由,成立條件、共犯人的責任等,都考慮了回應公眾的刑法認同感這一問題,尤其是共同正犯中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原理,更是考慮了這一要求。雖然不是共犯,但是有的國家刑法特別規(guī)定按共犯處理,也是考慮了公眾認同。公眾的刑法認同包括對“生活利益的重要性”和“規(guī)范有效性”的認同兩個方面,其最終表現(xiàn)為結局合理、對行為過程的妥當評價兩點上。從這兩個層面看,刑法的公眾認同感既重視對合法權益的維護,又肯定規(guī)范的重要性,只不過在不同歷史時期側重點有所不同。在當代資本主義國家,對規(guī)范的信任危機已經(jīng)渡過,社會有序化局面已經(jīng)形成,法益保護說占主流,公眾的刑法認同實現(xiàn)了從規(guī)范違反說向法益保護說的重大轉型。第八,法益對于個人的意義:法益是一種生活上必須給予保障的生活利益,生活利益對于公眾的重要性,是刑法學大家們早就看到了的。所以,肯定法益保護,承認結果無價值,是對公眾的刑法直覺和刑法認同感的保護。第九,刑法規(guī)范與公眾認同:在我國,保障合法權益是重要的;同時,凸現(xiàn)規(guī)范的意義也是需要強調的。規(guī)范之所以被市民所接受,主要是由社會關系以及利益的相互所決定的。規(guī)范的相互性表明:每一個人在希望他人放棄使用暴力或做出合理行為時,自己首先必須保證放棄使用暴力或做出合理行為。所以,市民刑法感覺產(chǎn)生于這種對利益、規(guī)范和懲罰相互性的平衡和計較之中。
我國刑法實踐中的一些作法是欠缺的,有一些例子說明此點。刑罰實踐違背一般的市民感覺,其直接結果是裁判結論偏離常識,難以為公眾所接受。所以,如果今后我國刑法的理論與實踐要更多地考慮公眾認同,就必須注意三個方面的問題:其一,理論總體思路的調整。既重視法益概念的重要性,又特別凸現(xiàn)規(guī)范在當前我國的獨特價值,強調行為無價值的刑法學在我國的優(yōu)先地位。其二,在具體問題上的理論創(chuàng)新和反思。應當以如何進一步促進公眾認同為歸依對刑法理論進行調整,尤其要凸現(xiàn)罪刑法定主義的意義。其三,裁判行為的開放化。懲罰可能性及其實現(xiàn)只有存在于公眾認同、國民規(guī)范意識中才是有生命力的。公眾的刑法認同并不必然地與輿論調查中多數(shù)人的意思劃等號。所以在將來,刑法實踐既滿足公正要求,又符合公眾的認同感,可能需要在改革陪審制、鼓勵市民介入刑事司法裁判過程等方面下一些功夫,以防止司法改革過分偏重程式層面,而忽略實體制度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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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24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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