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故意的基礎(chǔ)問題檢討
本文選題:共同故意 + 共同犯罪; 參考:《南京大學(xué)學(xué)報(哲學(xué)·人文科學(xué)·社會科學(xué))》2017年04期
【摘要】:共同故意是我國刑事立法規(guī)定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立法和司法解釋對于共同故意的理解不同,導(dǎo)致司法實踐認定共同故意乃至認定共同犯罪出現(xiàn)不同的理解和適用。突出問題在于認定標準比較模糊,司法實踐比較混亂,相關(guān)法律規(guī)范前后矛盾。而我國共同犯罪的法理基礎(chǔ)與大陸法系是有區(qū)別的,共犯概念只能存在于大陸法系用語中。共同故意的概念依存于我國共同犯罪的理論,我國應(yīng)該堅持共同犯罪的基礎(chǔ)理論,完善共同犯罪主觀方面理論和立法,改變我國刑事法律歸于"共犯"的適用,確立共同故意的認定標準。共同故意要注意"共同"的含義,"共同性"的含意應(yīng)該貫徹共同故意認定的各個環(huán)節(jié)。意思聯(lián)絡(luò)是共同犯罪的中心紐帶,是共同犯罪人以明示或暗示等方法表明愿意共同實施某種犯罪。共同犯罪人之間意思通過相互聯(lián)絡(luò),其行為才能組成一個整體。
[Abstract]:Joint intent is the subjective element of joint crime stipulated in our criminal legislation. The different understanding of common intention between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leads to different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common intention and even joint crime in judicial practice.The main problems are that the standards are vague, the judicial practice is confused, and the relevant legal norms are contradictory.However, the legal basis of joint crime in our country is different from that in civil law system, and the concept of accomplice can only exist in the terms of civil law system.The concept of common intention depends on the theory of joint crime in our country. Our country should adhere to the basic theory of joint crime, perfect the theory and legislation of subjective aspects of joint crime, and change the application of criminal law as "accomplice" in our country.Establish a common determination standard of intent.Common intention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meaning of "common", the meaning of "commonality" should carry out each link of common intention.The communication of intention is the central link of the joint crime, and the joint offender expresses his willingness to commit a crime jointly by means of express or implied.The behavior of the joint offender can be formed as a whole by means of mutual contact.
【作者單位】: 安徽師范大學(xué)法學(xué)院;
【基金】:安徽省高校省級人文社會科學(xué)研究項目(sk2014A252)
【分類號】:D924.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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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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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767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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