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基本法的《共同綱領(lǐng)》——1949年“建國”的正當性原理及其憲法意義
發(fā)布時間:2024-03-17 19:44
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的連續(xù)性應當被理解為一個憲法學課題。無論是從制憲權(quán)的內(nèi)容還是從制憲權(quán)主體的角度出發(fā),既有的憲法理論都沒有能夠妥當?shù)卣f明這種連續(xù)性。這種連續(xù)性需要從1949年"建國"的正當性原理當中去尋找。以新政治協(xié)商會議及其通過的《共同綱領(lǐng)》為集中體現(xiàn)的建國行動,包含了一項以人民的名義向人民作出的政治承諾,即未經(jīng)人民正式選舉產(chǎn)生的新政協(xié)代行正式人民代表的職權(quán),目的是為了正式的人民代表能夠在不遠的將來無拘束地自由出場,以便自由地制定出正式的憲法。這個原理可以被稱為新中國憲法史中的基本法。
【文章頁數(shù)】:14 頁
【文章目錄】:
目次
一、新中國憲法史的方法論問題
二、1949年“建國”的正當性原理
三、1949年“建國”作為歷史之中的起源
四、展望一種基本法的傳統(tǒng)
本文編號:393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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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中國憲法史的方法論問題
二、1949年“建國”的正當性原理
三、1949年“建國”作為歷史之中的起源
四、展望一種基本法的傳統(tǒ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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